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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按:
美国法律的哲学基础 毕汝谐 (作家 纽约)
美国法律没有单一的哲学基础;美国人崇尚自然律和自然主义,后者是美国法律实践中的一个常用词语,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会运用自然主义超越法律的规定;自然主义的含义在于,不能违反显而易见的公平主义,即使牺牲有关法律规定也在所不惜。另外,美国法律还基于实证主义及历史法理学和其他法律哲学,抽象地说,这些法律哲学不尽协调,可是在实用方面,他们却能大体不差地融合在一起。
然而,说到底美国人并不信任法律哲学;美国著名法学家赫尔姆斯二世曾说过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如果我们从更广泛意义上讨论这个问题,则可以将卢梭、孟德斯鸠、洛克等人的学说归纳进来——
卢梭(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他在社会契约论中论证国家主权只能属于人民,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法律是公意的行为,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凡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其政府形式如何,均可称之为共和国。法律的终极目的是维护自由平等;等等。卢梭的激进民主主义思想,极大地影响着美国的独立宣言。
孟德斯鸠(1689——1775),法国启蒙思想家、古典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他的论法的精神认为:法是由事物性质所产生的必然关系,因而一切事物均有法:自然法是人类进入社会和国家以前所用的法,实在法或人为法是人类进入社会和国家以后用的法。法律同政体、地理环境、自由、贸易、货币、人口、宗教等等均有关系,而上述关系的综合就是法的精神。专制和法律是不相容的,国家的目的应是自由,即公民有从事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就应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等等。
洛克(1632——1704),英国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他的代表作政府论反对君权神授论,认为人们相互约定建立国家,授予统治者一定权力,放弃自己在自然状态时所拥有的一些权利。国家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私有制。立法机关无权侵犯人民生命、自由和财产,它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必须是正式公布的、确定的、经常有效的,并由法官负责司法。这些法律对贫富一视同仁,应实行宗教容忍、信仰自由等等。
某些大陆法系的法学家认为,英美法系理论浅薄,不足挂齿;这是一种门户偏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理论色彩各有其妙,前者重思辨,后者重实务;前者是学者型理论,后者是法官型理论。
法律的适用实际上包含两个因素:一个是法律因素,一个是事实因素;这两个因素紧密联系,不可分离。无论把法律的适用归类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都有忽略另一因素的片面性。
1943年,美国最高法院根据大法官杰克逊的观点,在一个案件中将法律的适用归类为法律和事实混合问题(mixed question of law and fact),而这个归类得到美国法学界大多数学者的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