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美国刑事律师的庭外作为 毕汝谐 (作家 纽约)

作者:biruxie  于 2022-9-7 20:04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热点杂谈

2022年8月按:

前日,川普被抄家引发法律攻防战。
20年前,鄙人曾于世界日报发表一系列有关美国联邦法律的文章;谨重新推出,供网众参考。
我的外祖父黄右昌老先生,解放前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兼教授、中国研究罗马法的奠基人;海峡两岸法学界的很多名流,都出自其门下。受家庭的熏陶,我自幼便对法律很感兴趣;文革乱世,
我有幸跟从法律人研修中央政法干校的教科书刑事诉讼法,文革后又补习证据法、犯罪心理学、被害人心理学等等;凡此种种,几十年受益不浅。


十四, 美国刑事律师的庭外作为        毕汝谐 (作家 纽约)


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为被告服务的辩护士;而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则出现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

虽然美国的法律制度大多源自英国,然而,两国的律师制度却大不相同;英国把律师分为专门律师和事务律师两大类,而美国则没有出庭律师(barristers)、法庭律师(courtroom )与不出庭律师(solicitors)、写字楼律师(office lawyers)的区别;在美国,任何律师都可以自由地从事庭内庭外的法律活动,他既可以出庭,也可以在庭外草拟法律文件。

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明文规定: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可以得到律师协助、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由一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193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约翰逊诉吉尔博案裁定:既然律师协助是宪法所赋予的一项权利,那么,提供律师就不一定非有请求不可。从此以后,当局对于所有受到任何类型拘留性羁押的人,必须提供律师协助——有义务告知被告有权获得律师协助;如果他们自己无力聘请律师,当局则会免费为他们指派律师。

著名案例迈西起诉美国的官司,从联邦地区法院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华伦裁决,撤销对一个毒贩的有罪认定,只因政府侦探在没有律师在场时诱使被告招供。

除非出现这种情况:被告是在完全了解有关权利的情况下,自动放弃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否则,无律师参与的刑事诉讼是违反宪法的。


这里面又存在一种特例:如果被告是在完全了解有关权利、请求在无律师协助的情况下进行诉讼,而法官又否决了被告自我辩护的权利,那么该刑事诉讼应视为违反宪法。

当被告被指控为犯罪即应得到律师协助,其后的每一个司法环节——预审、庭审、最后判决乃至第一次上诉,都必须有被告律师协助;如有证据说明公派律师失职,被告可据此上诉推翻原判。

超过一次以上的上诉,则被告无权要求免费律师了;如果被告后来有能力偿付聘请律师的费用,当局还可以要求他交付律师的诉讼费。

十个指头有长短,律师的水平有高低。在美国,三分之一的职业律师是单独挂牌设办事处的;有时候,几名这样的律师合用一个事务所,分摊费用,但彼此并非合伙人。大牌律师往往合伙开办大律师事务所,在纽约等大都市,许多著名律师事务所结构庞大,雇佣众多律师(甚至多达百名律师)及助理,以致被称为法律工厂。


在英国,有一个律师组织——法学协会(Inns of Court ),这是英国出庭律师的严密的执业组织。在美国,律师由所在州的最高法院准许其在本州职业。律师获得执业许可后,便可以自由活动了。

在英国和美国,对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看法有云泥之别——在英国,他们之中的佼佼者能够得到爵士称号;而在美国,却常常得到骂名,甚至有不少律师被控犯罪!

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是为被告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法律服务,使之能够最大限度的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惩恶扬善绝非律师的职责。

早在1820年,英国著名律师亨利布莱姆曾说过:辩护士出于对委托人的神圣职责,只要受理该案件,就只对其一个人负责;辩护士应当用一切有利手段去保护委托人,使其免受伤害、减少损失、尽可能的得到安全;这是辩护士的最高使命,不容有任何疑虑,为了保护辩护士的委托人,必要时把国家搅乱也在所不惜!


这段话淋漓尽致地道出了律师的职责。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帮助法官和陪审团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审视案件;而在审判开始之前,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官提出各种审前动议:如果辩护律师认为该案已在当地公众中形成偏见,则可以要求变更审判地点;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方的某项证据不具备可采信性、或者取得证据时有违法行为,可以要求法官排除该证据。另外,辩方律师还有权要求公诉方在审判之前提供其预计使用的证据及控方证人名单。书写审前动议有一定格式,否则法官根本不予过目。

美国社会流行一句名言:金钱可以买到最好的专家律师,而最好的专家律师能帮你打赢官司。

此话言过其实。莫提平民百姓,即便是有钱有势的大人物,与联邦政府相比,他所能动员的力量以及金钱都是微不足道的;尽管他们较之穷苦人强过百倍。

虽然,无罪推定即被告被证明有罪之前必须推定其无罪,是美国法律的基石;有经验的被告辩护律师,一般总是先假定其有罪,然后据此展开工作;好的律师总是为他的客户预见到最坏的结果,而后不遗余力地争取最好的结果。

在这里,完全不存在道德上的考虑;司法正义不仅仅是目的,而且也是一种秩序;为了确保这秩序是公正的,所有被告都必须拥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由于被告对繁复的法律问题难于理解,且自身资质良莠不齐,他们理应得到受过专门训练的律师的协助;那种将被告分为三六九等的做法,实际是由当局决定谁人可以得到协助、谁人无权得到协助,而这恰恰是最大的司法不公。


在美国,辩护律师对被告的态度可以大致分为两种:积极投入辩护和消极应付差使。前者堪称优秀律师,为了替被告争取最佳后果,不惜转守为攻,对政府的不合宪法修正案的行为进行起诉;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可以将政府置于被告地位,但是,宪法修正案第4条限制政府搜查、逮捕、没收,宪法修正案第5条禁止政府强迫任何人出庭作证反对他自己。美国最高法院据此制定了排斥法规,即陪审团和法官不能考虑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这种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法律界被习惯性地称为毒树之果。

自然,与政府作对的律师会受到政府的五花八门的刁难和报复;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很容易将被告利益置于脑后追求知名度,期望以牺牲被告利益来与检察官达成某种默契;甚至,对案情的复杂性独特性忘乎所以,一心要使本案成为法律教科书上的经典案例,却对被告所承担的悲惨后果漠不关心。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糟粕律师充分暴露其无能、懒惰、缺乏热情。


优秀律师是能够在法庭内外发挥实力的律师,善于随机应变,使出十八般解数处理各种情况,甚至抓住检察官和法官在司法程序上的错误,以便在上诉中加以利用。这样的优秀律师才能在庭外与检察官达成最有利的协议;而那些只会做庭外交易、怯于出庭的庸常律师,往往被检察官看清本来面目,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资格。

许多庸常律师常常怂恿被告以罪结案,不仅因为无能,还是出于私心杂念;在律师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认罪比打官司所花费的时间、精力要少很多;对于庸常律师来说,自然比较划算。只是,他们在嘴巴上不会这样说,却诡称是为客户着想;其实,他们根本不具备与检察官进行庭外交易的实力。

检察官看重的,是那些敢于在法庭上硬碰硬决一雌雄的优秀律师;检察官对他们心存三分忌惮,准备做出最大的让步,以免于庭上败北的风险。可是在美国,如此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不足千人,而且收费昂贵,非一般人所能问津。

面对大千世界的种种诱惑,很多名牌律师难免失足落水;他们把律师业务与客户的商业活动搅在一起,以接受客户公司的股份代替律师费;成为客户的生意合伙人,在法律咨询之外插手商业活动;担任客户公司董事会的董事,收取客户公司名目繁多的津贴等等。如此,律师不恰当地与客户的商业活动缠在一起,一旦后者出了问题,就要被牵扯进去——轻者吊销执照,重则锒铛入狱。

在美国律师队伍中,也有一些败类;他们向法官和检察官行贿,结果被抓住判刑了。另外一些家伙则欺骗被告,声称自己与法官和检察官有私交,索取额外钱财以打通关节;事实上,却是把钱放进了自己的腰包。美国报纸上不时披露这一类丑闻。

按照美国法律,客户与律师进行任何谈话都将严格保密,绝不能向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人泄密;但是,这种特权也有限制:这种谈话必须是律师与客户的单独谈话,而无其他人在场;只能是有关法律咨询,而且这类法律咨询只能包括已发生的罪行、而不能牵扯到未来可能进行的犯罪活动。另外,律师不能泄露与客户的谈话,而客户却不受限制,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向任何人透露这些谈话内容。

有时候,某个名牌律师成为联邦检方的眼中钉,后者自有妙计剥夺前者的辩护资格。

举例:黑手党教父甘蒂的私人律师柯特勒思维敏捷、口才极好,曾经两次在法庭上为甘蒂成功地进行无罪辩护,深受甘蒂信任;联邦检方便以釜底抽薪之计,先行解除柯特勒为甘蒂辩护的资格,再将甘蒂入罪。联邦地区法官里奥格拉斯判决:柯特勒无资格担任辩护律师,理由是从FBI录下作为呈堂证供的某些录音带中,可以清楚地听到柯特勒的声音,说明他是黑手党某些活动的可能证人,因此不能为甘蒂出庭辩护。

在美国,有一个全国性的律师组织——全国律师公会(Nationnal Lawyers,Guild),现有会员数目不及全美律师总数的一半;该会会员多是有一定知名度、经济上比较优裕的律师;因而,他们对许多法律问题持保守态度。 


美国各城市也有律师公会,最有作为的当推纽约市律师公会;该会对法律研究的贡献不止一次引起全国同行的瞩目。

所有律师公会都设有职业道德委员会,以指导职业律师;还有投诉委员会,受理对律师的投诉;如果该委员会认为某个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控诉,以便处分该律师。处分包括谴责、暂时停业乃至取消律师资格;据统计,每年被取消律师资格的律师不及律师总数的万分之三。

在美国,律师踏入政界是很自然的事情。美国国会里,超过60%的众议员和参议员有律师资格;美国的许多总统也有律师执照,最新的一个例子是克林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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