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美国联邦法律中的认罪交易 毕汝谐 (作家 纽约)

作者:biruxie  于 2022-9-9 19:30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热点杂谈

2022年8月按:

前日,川普被抄家引发法律攻防战。
20年前,鄙人曾于世界日报发表一系列有关美国联邦法律的文章;拙作发表后,赢得一致赞誉——

业余达到专业水平!

谨重新推出,供网众参考。
我的外祖父黄右昌老先生,解放前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兼教授、中国研究罗马法的奠基人;海峡两岸法学界的很多名流,都出自其门下。受家庭的熏陶,我自幼便对法律很感兴趣;文革乱世,我有幸跟从法律人研修中央政法干校的教科书刑事诉讼法,文革后又补习证据法、犯罪心理学、被害人心理学等等;凡此种种,几十年受益不浅。 


十六,美国联邦法律中的认罪交易 毕汝谐 (作家 纽约)


控辩双方在庭外谈判,以认罪换取减刑,是美国法律中的奇观;而在联邦法律中,更是被联邦检方运用得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王牌。

控辩双方的庭外协议是一纸合同,犹如日常生活中的商业合同,只是利害关系不尽相同而已。在庭外协议中,被告放弃美国宪法赋予他的交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以换取较轻的刑期。在某些罪行足以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认罪还成为被告保全生命的不二法门。

从理论上来说,就被告的神圣的宪法权利进行讨价还价,是非常荒诞的——既然被告不能以金钱换取轻判,怎么能用比金钱更宝贵的宪法权利来换取轻判呢,然而,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下,这种卡夫卡模式的认罪交易每日每时都在进行,而且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正式首肯。 


目前,大约八成刑事案件都是以认罪换取减刑、而非通过陪审团审判决定是否有罪的;换言之,如果数量如此巨大的刑事案件经由陪审团审判,早已不堪负荷的法院将大大增加重负,结案之日将遥遥无期。

认罪(plead guilty)不仅仅体现了商业社会讨价还价的习惯做法,还折射出民主政治中彼此妥协的运作特征。

在很多情况下,这是对检方和嫌犯两利的选择。

有些时候,检方担心证据不足、难以使陪审团信服,也会主动与嫌犯达成认罪协议。

纽约市的罗伯斯法官说:在司法制度里,认罪换取减刑的重要性,就像吃饭、睡觉、呼吸对于人体一样重要。 


认罪与否的讨价还价,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从恶性刑事案件到交通违章、环保清洁等民事案件都有此一说。

刑事案件的认罪仪式必须在法庭内举行;通常,法官会向嫌犯阐明:他有不认罪的权利;如果举行审判(trial) ,他将与政府(或原告)处于平等地位,由陪审团决定其是否有罪;而一旦认罪,就意味着放弃了接受审判的权利:同时,认罪后的可能刑期,也在此时宣告。

如果嫌犯的答复(包括对于罪行的扼要叙述)令法官满意,后者便当场宣布接受前者的认罪。

一般来说,检察官、办案警员等均会在场观看认罪仪式。

认罪,既有法律问题,也涉及道德标准问题;而一旦二者相违,检辩双方都会毫不犹豫的取前者而弃后者。 


检察官作为政府律师,在庭外交易中掌握主动权;他们以此博取最大限度的好处,这种意料之中的好处,以各种形式出现,有时候并不体面,有时候甚至是不堪闻问的。

首先,被告认罪意味着检方轻而易举地获得了胜利;在罪与非罪的尺度上,被告承认识自己是罪人;否则,检方将面对冗长的审判、陪审团、法官、上诉程序等等,全都充满不确定的变量,很难预测。

对几乎所有的检察官来说,起诉得到认定就是成功,而起诉不被认定则是失败。他们看重起诉认定比率,就像篮球明星看中罚球命中率一样。这不仅关乎他们的口碑,还影响其晋级加薪;因为上司往往以此判断检察官的水平和能力。 


在那些引起世人瞩目、媒体广泛报道的重大案件中,检察官更是输不起;假如一个已被公众认定有罪的家伙,竟然从检察官手中滑脱了,那么该检察官的前途便毁于一旦,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接手重大案件。

庭外交易有时还用来诱使被告与检方合作,以便反对检方想起诉的另外的人选;特别是那些被告众多的案件,检察官惯用的办法是拉拢其中一两名被告,使之成为检方证人,即分别处理。

所谓分别处理,是检方承诺不审判某几个检方证人、或者至少不在同一时刻审判这几个检方证人的分离程序;任何将为检方效劳的污点证人,必须从一众被告中分离出去,因为美国宪法修正案禁止政府使用任何一个被告作为证人,在针对他自己的审判中作证。

检察官对于三心二意的污点证人从来是不客气的;任何被分离出来、而后却拒绝出庭作证的污点证人,除了原有的罪名之外,还会被扣上藐视法庭的帽子。


检察官一般都是工作负担沉重、经常加班加点的大忙人;他们拿年薪而不是按工作小时收费,因此,以认罪协议结案,对他们来说,意味着减轻工作量,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家人。、

在某些被检察官高高举起、却无法继之以重罪的案件中,认罪协议也是检方保全面子的台阶。华裔科学家李文和案是一个极好的例子。联邦检方先是以涉嫌间谍罪起诉李文和,而后司法部及主流社会舆论大力推波助澜;然而,直至李文和羁押数月,联邦检方仍然无法在证据方面落实上述罪名,只得与李文和达成庭外协议,由李文和承认不当下载文件等轻罪,撤销其间谍罪等等指控,即时出狱。


对于联邦检方来说,以间谍罪指控李文和的胜算不大,而社会公众又因媒体煽动而极力想把李文和送上祭坛;如此,联邦检方骑虎难下,左右为难;与李文和达成庭外协议,就成为当局摆脱尴尬处境的上上之选。

在多数情况下,被告也乐于接受庭外协议,即使他们律师声称有能力打赢官司,被告还是甘愿违心地承认某一项较轻的罪名;这是因为,案件一旦交给受到媒体煽动的陪审团审判,结果就难说了;哪怕是最无辜的被告,也有可能被判有罪;而审判定罪的刑期,比认罪的刑期长得多。即以李文和案为例,万一他被陪审团定罪,则有可能处以终身监禁,而认罪就可以当庭释放。 


另外,金钱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李文和决定把官司打到底,那么,诉讼费和律师费将高达几十万美元;属于中产阶级的李文和,超出了要求免费辩护的低收入标准,却又负担不起一审和上诉费用,而华人社区为他募来的捐款是杯水车薪;迫于经济压力,李文和也只得俯首认罪了。

健康问题也在考虑之内;李文和在押时,已经年过60,受到最严格的狱规管制;他的保释申请遭到拒绝后,便只能待在狱中等候审判,他的身体未必熬得下去;而认罪即可出狱,这个诱惑实在太大了。

对于涉及不名誉案件的被告,认罪还使得犯罪细节不致于透露于世,该人可以多多少少保全颜面。 

总之,控辩双方的庭外交易,对双方都有利;双方既能得到明确可靠的保证,又不得不放弃一些东西。


当联邦检方急于达成庭外协议时,不惜利用被告的骨肉之情迫使对方就范;习用的办法是:利用暗中为被告录下的录音带上有其亲属的声音(这是在所难免的),威胁被告要将其亲属也作为起诉对象;上至高龄父母、下至成年儿女,都可能在株连之列;一般而言,很少有被告能够顶得住这样的压力。

联邦检察官娴熟地使用这种貌似合法的手段,将自身的权力运用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在美国,检察官和法官一样,对职务范围内的行为享有绝对的特免;由于决定是否起诉以及是否进行追溯,都是准司法行为,亦受到与司法行为同样的保护。按照普通法的规则,检察官的绝对可免与法官的绝对特免同时产生。美国最高法院一再地、不遗余力地维护检察官的绝对特免——即使检察官出于恶意进行追溯、起诉,也不追究检察官个人的责任。例如在1976年的一个案件中,被告检察官故意利用证人的伪证指控原告犯有谋杀罪;原告刑满出狱后,追诉该检察官的赔偿责任,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作出如下裁决:限制检察官的绝对特免,将对公众利益产生恶劣影响,可能会妨碍检察官强有力地、毫不犹豫地执行追诉职务;而检察官这样的追诉职务,对于刑事司法的正常运作是非常必要的。在1980年的李诉威廉斯案中,检察官为了使被告入罪,故意向法庭提供一件沾染血污的上衣,而此前FBI的检验报告已证明衣服上的污迹并非血迹;然而,在被告事后追诉该检察官的赔偿责任时,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理由是:检察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问其意图如何,享有绝对特免。


由此观之,先不说检察官的恶意的主观意图殊难证明,且即便证明这了一点也无济于事。为了维护美国司法机器的正常运转,这样一种司法不公彰明较著。

对此,美国法院系统中也有反对意见;1975年,新泽西最高法院在卡申诉斯潘案中裁决:承认检察官只享受有限制的特免,公众利益已经得到充分的保护。1975年,夏威夷最高法院在欧索诉檀香山市政府案中裁决:检察官是行政部门的官员,不能享有绝对的司法特免。遗憾的是,上述判例皆为州法院的判例,因此不可能对全美产生影响。

辩控双方的庭外协议,造成的另一个事实上的不公平是:那些罪恶累累、有着漫长犯罪历史的被告,有资本向联邦当局出卖情报及同党,从而获得轻判;而那些涉罪不深的被告却只能徒呼奈何。结果,在美国联邦法院里,大恶魔判短刑、小喽啰判长刑的反常现象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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