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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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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对搜查所作的原则性规定是:人民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不受无理搜查与扣押的权利不可侵犯;亦不得颁发搜查证、拘捕证或扣押证,但有可信的理由,有些宣誓和郑重声明确保,并且具体指定了搜查地点、拘捕之人和扣押之物的除外。
该规定所限制的是无理的搜查和扣押;至于无理的实际含义,有时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时候却降低到没有可信的理由。
在美国,也像在世界各国一样,警方将搜查和扣押视为采集证据的主要途径;但警方对犯罪嫌疑人及有关场所进行的搜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就是必须具备合法性的前提。
早在1914年,美国最高法院即宣布联邦法院的基本规则,规定一切以不法手段获得的证供均予剔除。这就是被美国法律界形象地称之为毒树之果的原则。从1936年开始,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裁决,使得这一规则适用于全美各州。而今,全美法院都不允许把用违宪方法取得的证供在刑事案件中使用。
然而,有矛便有盾;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另外一些裁决,确认当警方具有良好诚信(good faith)获取的证据,依然可以用做审判证据。
例如,联邦政府起诉利奥的判例(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尽管警方持有不完备的搜查令抄检利奥的住所,侵犯了后者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民宅非经法官颁发搜查令不受搜查)所应享有的权利;但是,由于警员具有good faith(良好诚信),抄检中所得到的证据依然可以在法庭上使用。
何谓良好诚信?何以名之?何以断之?天晓得!而法官完全有可能据此做出截然相反的裁决;凭内心确信对有关事物进行扫描,这就是美国法官所使用的自由心证;而今,自由心证相当普遍 。
在美国,搜查证由治安法官或审判法官颁发;美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份有效的搜查证,必须含有五个要素:首先是写明犯罪的种类;警方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说明搜查的地点、搜查的物品、搜查的理由以及嫌疑人的情况。警方的申请书必须以宣誓形式证明其真实性。法官在签发搜查证之前,要严肃审查申请书的内容,特别是搜寻的具体物品必须列明,因为法律禁止没有具体目标的笼统搜查;法官批准搜查的地点必须在其管辖权范围内。美国联邦宪法规定,联邦诉讼中的搜查,应该由联邦执法人员和法律授权的其他官员进行。
按照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第3款规定,搜查证的有效期限为10天。因此,搜查证一旦被批准,执法人员就要立即执行,以免其合法性因时过境迁而受到影响。执法人员在搜查时,要宣布自己的身份并出示搜查证;搜查证使用于场所而不使用于人身;对人身的搜查必须是在逮捕之后方可进行。
1963年,大法官鲍威尔在凯尔诉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案中指出:搜查与扣押是法律中较难理解的领域。
事实上,美国的法官们对此各执己见——一些法官认为:除少数例外,没有搜查证的任何搜查都是无理的。而另一些法官则认为:问题不在于颁发搜查证是否合理,而在于搜查本身是否合理。
197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利坚诉马特罗特案中裁定:在多人共住同一房间的情况下,只要一人同意,无证搜查即可进行。
197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米亚诉亚利桑那州政府案中裁定:搜查是司法程序之外的活动,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根据宪法修正案第4条,如果没有法官或者治安法官的预先批准,搜查本身便是无理的;除非为数不多的、可以特别证实的、叙述清楚的情况得以例外 。
作为为数不多的例外是:
一,如果有理由确信可以拿到犯罪证据,或者当事者是惯犯,可以对其汽车进行搜查,但是却不包括放在车尾行李箱的私人箱子。
二,如果警察有理由确信对方是武装的危险分子,就可以将其拦截进行搜查;但是仅限于搜查用来拒捕的武器。
三,有逮捕证时,警察可对当事者及其直接影响的区域、将要携带到拘留所的物品进行无证搜查。
四,紧急状态的搜查;当人身和财产面临威胁或者重要犯罪证据即将被销毁时,执法人员可以进行无证搜查。对此,大法官伦奎斯特在代表美国最高法院发言时说:第四宪法修正案并没有要求警察在缺少逮捕理由时,只是简单地耸耸肩膀,无可奈何地听任一种犯罪行为的发生,或者让一名罪犯逃之夭夭。
五,当具备进行逮捕的理由时,警察可以进行必要的、有限度的搜查,以保存容易被销毁的证据。
六,一能看清楚原则下的搜查;警察在进行有证搜查的过程中,对意外发现的与犯罪有关、却未在搜查证上载列的物品可以扣押;但是,这些物品必须是警察在合法行动中一眼就能看清楚的,而且是事先并不知道的。
七,对官方扣押物品的搜查;警察对于其依法扣押或没收的物品可以进行无证搜查。
八,基于自愿基础上的搜查即是合法搜查;即使自愿者不知道自己有权拒绝搜查。
九,边境搜查;执法人员对于进入美国的人员、行李、船只、车辆等可以进行无证搜查。
197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利坚诉查德威克案中裁决:第四宪法修正案保护的是人而不是地点,更确切地说,是保护人们不受无理干扰,保护人们的合法隐私权不受侵犯。
从美国的联邦审判实践来看,留滞和拍身搜查是被广泛使用、并招致广泛批评的执法行为。留滞,是指当警察有理由怀疑某人已经、正在或即将实时犯罪的情况下,临时限制某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制止犯罪的继续或预防犯罪的发生。拍身搜查,是指当警察认为某人携带武器、因而对自己或他人造成威胁时,对之进行的人身检查。这种搜查不是全身搜查,也不得用于查找武器之外的其他犯罪证据。
无证搜查是对搜查必须有搜查证这一法律要求的例外;正如无证逮捕是对逮捕必须有逮捕证这一法律要求的例外。
在美国,无证逮捕是指情况紧急、事先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法官签发的逮捕证而进行的逮捕;具体情况有三:1,有警察在现场的情况下,对企图作案或者业已作案的重罪嫌犯以及扰乱治安者;2,警察掌握了嫌疑犯犯有重罪的根据;3,普通公民对其在场时发现犯有重罪的人,有权无证逮捕;警察亦可对公民指认的犯罪嫌疑人无证逮捕。
这三点即是公民无证逮捕权,其意义在于:当罪犯施恶于公民身边时,人人共擒之。
警察在有确凿理由认定某人已经犯罪或将要犯罪,可以将其无证逮捕;无证逮捕通常是在公共场所,而在紧急追捕时,警察虽然没有逮捕证,也可以尾随某人到其家中将其逮捕。
在民事法律方面,警察有权命令违法交通规则的司机停车并走出汽车;但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要求警察将犯人逮捕后,马上送交治安法官听候处理。不仅是警察,连治安法官也必须确定有无确凿理由证明(有证或者无证)逮捕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