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停止使用劳教制度”背后的深层因素

作者:yunqing  于 2013-1-14 01:43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热点杂谈|已有1评论

关键词:中共中央, 政法委书记, 劳动教养

孟天宇

2013年1月7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同日,习近平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讲话,宣称政法工作要顺应人 民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和过硬队伍建设,再一次提到“宪政梦”。

有学者认为,习近平高调谈法治,并强调宪法的基础地位的同时,提出废除劳教制,是因为劳教制度正是中共一个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违宪”行政法规。如不采取行动,所有有关的“法治建设”都将无效。

“劳 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劳动教养体制”是上世纪五十年代,从前苏联引进,在中共中央发动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劳教 的对象,当初是以所谓“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即“地富反坏”的家属和右派为主。因不够判刑标准,即一些未违反宪法国家法律的一群与所谓“反革命分子”有关 的人员。把他们集中起来,为国家做工,并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改造。

“劳动教养制度”建立仅一年后,全国各地成立了一百多处,全国劳教人员也 很快被收容近百万。并且收容的范围和收容的对象也很快扩大。凡是没有违反宪法国家法律,不够判刑条件,但却触犯了中共党利益的人员,例如异议人士,上访人 士都被作为劳教对象,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未经法律审判程序的情况下,被限制了人身自由。

因此,“劳教制度”从最初的建立,就是为党的专制体制服务的无法无天的,好比党内私刑一般的黑暗制度。

“劳 教制”的黑暗,在中共自己的文件中,都可见一斑。1961年,即大跃进运动末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承认:“扩大了收容范围和收容对象,错收了一批不够 劳动教养的人。在管理上和劳改犯等同了起来。生活管理和劳动生产上搞了一些超体力劳动,造成了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严重现象。”

1979年 之前,“劳教”没有设定期限,很多人最长劳教时间甚至长达20多年。1979年中共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 公民人身自由达1-3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也就是最长4年。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反覆劳教。也就是劳教到期的人员可以无限次数再被劳教。

由此可见,在中共治下的中国公民,在没有犯法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可以被等同犯人被关押失去人身自由,直至生命终结。

就是这样一个违法的黑监狱一般的制度,在中国大陆堂而皇之地实行了半个多世纪后,终于出现了批评反对的声音。

国 内一些学者认为,“劳教制度”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 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并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就这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在没有正式法律的情况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同时规定的处罚种类中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是指经过合格的法庭审理。

由此看来,且不说被劳教对象是否犯法,仅是劳教制度本身已是一个违法机构。

近 年来,社会上开始流传“劳教不废,法制空谈”的观念,称“劳教制”是中国实行法治建设的最大障碍之一。废除劳教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是,“劳教制度”实行 多年,早已形成从上到下一整套的体系,其中参杂着各方利益。要想废除劳教制,必定会受到来自公安政法及地方各方面阻力。因为劳教制是这些部门法外排除异 己,处置中共认为对党不利的人员因素的最方便手段——不通过司法,不必在社会上曝光,就能无限制地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同时捞取黑钱。

其实,劳教制从多年前即提出改革,并非最近才开始动作。

2008 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制定劳动教养法的议案1件。按照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要求,拟制定违法行 为矫治法。法制工作委员会已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多次交换意见,还在进一步研究。”

只是 这个法令到如今还未完成,有专家称“连成型的法律草案都还没有形成”。其原因是,“草案存在着争议,最大的一点就是劳教决定由谁来作出,劳教要限制公民人 身自由,除了必须通过法律设定之外,要由司法机关来决定,不能让行政机关决定,现有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和审批委员会不能算是司法机关。由于这一核心问题 难以达成一致,草案就搁置了。”

“因为针对劳教的立法要进行权力再分配,而每个地方政府都希望保留这个他们认为威慑力和效率都非常高的管制手段。谁也不愿交出手中的权力。”

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共所提出的“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或“停止使用劳动教养制度”等,只是打算给明显违宪的“劳教制”一个合法的外衣,或者换一个名称,即所谓换汤不换药的做法。

如果习近平真要改革,下定决心废除劳教制,那么不仅今后不能继续实行换个名称的“类劳教制”,还得清理目前被劳教人员的案件,还无罪的人们一个清白,才算是真正的废除劳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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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2 回复 总裁判 2013-1-14 06:11
透彻,触及实质。
劳教说到底就是一种社会主义教育措施,适用于抵触、反对这种社会制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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