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法律的制高点吗?-答金汉龙君

作者:开来  于 2013-6-23 20:11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时事评论|通用分类:政经军事

关键词:法律, 制高点, 金汉龙

2007-04-03

金汉龙君对我的一篇文章《随想—宪法不是根本大法》作了一些评论,很有代表性,在此先谢谢他的意见,并附录在下供大家阅读。

在仔细考虑了金汉龙君的意见后,尤其是他的主要论点-“宪法是法律的制高点,不是法律的基准点”后,我更是坚持了自己的观点正确,其理由如下:

1)法律是门科学,当然宪法也是如此。但是,是科学就必须要有符合公理、推理和定理的体系,才能得出一贯的理论、结论和推论。我想金汉龙君的“宪法是法律的制高点”中的“制高点”应该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公理吧,而不是所谓的纲举目张中的纲吧。但是,说公理又不对,因为现实中较之于其他基础法律,比如刑法,不同的人们对一部宪法的认同是明显的低。所以,宪法不是法律的公理。

2)如果金汉龙君的宪法是纲举目张中的纲;“它是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统领的社会(发展)方向”;“比如,《十戒》之上,可以建设的是《宗教王国》”,等等。那么我就更要反对了:难道社会的发展方向是由宪法来统领的吗?!难道宗教给我们带来的族群冲突还少吗?!恰恰相反,我看到的是:统治者更多的是用宪法中空洞的名词来压制具体的个人行为进而达到统治的目的。

3)还有就是“制高点”的提法:“制高点”给人一种“上限”的感觉,而法律应该是活的,是要与时并进的,是要不断扩张完善的,是没有上限的。

综上所叙,我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正确,那就是:宪法不是根本大法,它充其量只能是其他法律的摘要,它不应该对其他法律有任何约束力,它所起到的作用只是突出全部法律的重点所在,仅此而已。

附录:

金汉龙 07-04-05:

有人坚持自己的观点是好事,说明了对事情的认真!再能够提出“商榷”,更说明他的坚持科学的“探寻”真理的勇气!他进入他“理论”的对手的“地盘”,极说明了他和“对手”(我)的平等的“理论”地位!我佩服“kai lai”,我向你致敬!(我以前遇过一人,将我提的“意见”放到别的网上去,单方面的说他的观点,我根本就懒得再和他去“探讨”真理;因为他是不知道“产生真理”的方法的。) 切磋您的问题:“纲举目张”是一个社会现象,我们不能因为以前有人用错了就不承认这是一个存在的现象(当然“纲”不是以前“人”的一句话,顶一万句的“话”)。 我在文章中支持了你的“刑法”等,不过我帮你表述为“法律的基准点”,其实法律的基准、基础,对于“社会人”是底线,是比“制高点”更重要的问题。“宪法”作为“法律的制高点”,“是科学就必须要有符合公理、推理和定理的体系”你说的不错。但是,现在还没有“完整”的体系的情况下,我们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 你说:“不同的人们对一部宪法的认同是明显的低。所以,宪法不是法律的公理。”我不敢认同。哥白尼的日心说,也有“认同是明显的低”的时候,我不敢说他就不是“公理”。现在的宪法也是一样,“立宪”水平的失误,可能产生“低”;“认同”人群的素质“低”,也可能产生“低”;只有,“立宪”和“认同”人群的素质同样的“高”,或者同样的“低”的时候,“认同率”才有可能“高”,不是吗?假如纯粹用“认同率”去确定“公理”,社会将没有公理了。 你的基准点其实在“统治者更多的是用宪法中空洞的名词来压制具体的个人行为进而达到统治的目的。(我承认有这样的事实)”, 而我的基准点是“立宪程序应该是人民的”,“政党、执政者应该是人民中的一员”,这就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你的所谓“统治”。我不同意“宗教”,我不过是用个例子说明你的问题,社会的进步肯定是要有人去做的,这就叫“引领”(不是“宪法来统领”)。“宪制”“宪法不是法律的公理”,但是它是推进“社会公理”的。 其实我们现在最应该做的就是“将人民权利和社会法制的体系”联系起来;而没有“宪政”是不行的。

金汉龙 22:59 2007-2-3 :

同志,你好! 我们的看法是那么的相近。是的“真理都是互相‘接近的’”。我的意见“宪法是其它法律的归纳”,但它是以法律的形式在“归纳”社会的总的“思想指导的意识形态”,它甚至在“意识形态”方面,超过了“基础的法律”而成了“法律的制高点”;从这一点上说它“宪法就是根本大法”不错。

你更进一步去想:“当宪法与其它基础法律,如刑法和民法,相抵触时,就应该要以刑法和民法为准。”我以为:这是社会现象的“特例”,不是可以去作为“一般”来研讨的;因为“宪法”规范的范围不是其他“基础法律”所能企及的(我讲过是“宪政问题”);更不是“就应该要以刑法和民法为准”就能够解决的问题。

我记得你说过“宗教的‘十戒’”和毛泽东同志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我知道这些是“社会人们的行为规范的一些基础”性的东西,但是,它们没有解决“基础”之上的“建筑”问题。比如,“十戒”之上,可以建设的是“宗教王国”,人们只知道“不杀人”,但是他们知道“为什么‘不杀人’”吗?没有解决!“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但是这些“针线”都不在群众的手上时,我们怎么办?又回到了你的问题“宪法与其它基础法律,相抵触时”怎么办?是的!

——但是,这是法律(社会规范)的“建立(你重视的基础性法律,包括上层‘法律’的基础研究)”、“完善(所有法律之间‘体系’的完整、配套建设)”、“改革(过去不成熟的、有缺陷的‘法律’和‘法律观念’)”、“创新(社会的法律存在,不能提‘法律’的创新...)”

多说一句,为什么“不能提‘法律’的创新”,这正是你我之间的“差异”;我认为社会上的任何事物都有其“历史的沿革性”,创新不能够脱离这个“沿革性”,那样的话不但可能“颠覆”了理论,而且可能“颠覆”了社会;因为没有“理论指导”的社会是没有方向的。我想在法制社会里,任何人都不应该在“创新”的过程中,失去“方向”。对于“宪法”也是这样,能够“改造”的事情,就不应该去“全面从根基上否定它”的存在,那样,不合社会的进步逻辑,可能“得利”的只能够是少部分人,而丧失大部分人民的“根本利益”。不知道你同意否?

at 2007-02-03 10:04:40

如果你的认识是:宪法是其它法律的归纳,而不是制定其它法律的基础,那么我们的看法相近。但是,我更进一步:当宪法与其它基础法律,如刑法和民法,相抵触时,就应该要以刑法和民法为准。

开来


at 2007-02-03 09:54:34
金汉龙

宪法是法律的制高点,不是法律的基准点(金汉龙 2007-02-02)
at 2007-02-02 23:25:51
金汉龙



《宪法是法律的制高点,不是法律的基准点》(金汉龙 2007-02-02)

看了一篇文章:《随想——宪法不是根本大法 》

我不得不说说我的理解:他的文章的立意是“与经济有关的交易法典和与政治有关的行政法典是一个国家所必须要拥有的,但是,交易法典和行政法典还不是宪法,而且,交易法典和行政法典还需要建立在刑法和民事法基础之上。......宪法不是根本大法,宪法充其量只能是其他法律的摘要,它不应该对其他法律有任何约束力,它所起到的作用只是突出全部法律的重点所在,仅此而已。”

我觉得这一位同志理解的有偏差,他讲的是法律的基础点,他讲的对“法律的根本”,是应该是“社会人的行为、和社会经济之间的”法律协调;但是,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总必须有法律统领的社会方向,而“基础法”是不能胜任的,这就是“宪政”的问题。所以“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在“宪政”的范围内去说的,“根本法”和“法律的根本”本来就不应该是一会事。在同样的“交易法典和行政法典”之上,可以建立不同的“宪政”,假如没有“宪法”,社会怎么解决问题呢?这位同志幼稚的要“否定”宪法了,资产阶级先进的宪政制和无产阶级更先进的制度能够否定“宪法”吗?

道理我不说也明,就象我的文章题目“宪法是法律的制高点,不是法律的基准点”,其实我们的这位同志也承认:“它所起到的作用只是突出全部法律的重点所在”。那么为什么不“突出全部法律的重点”呢?“仅此而已”——“宪法就是根本大法”。他没有说这理,我以为,他是将事情的方向探求错了:他想找法律的“基础点”,而他下刀的地方却在社会法律的“制高点”;没有“制高点”的社会还是社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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