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和剥削 (评《共产党宣言》,论“共产主义”之四)

作者:开来  于 2013-6-23 20:49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文章评论|通用分类:文史杂谈

关键词:垄断, 剥削, 共产党宣言, 共产主义

2007-04-29

可以这么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垄断的认识是不够深刻的。虽然他们看到了“资产阶级日甚一日地消灭生产资料、财产和人口的分散状态。它使人口密集起来,使生产资料集中起来,使财产聚集在少数人的手里。由此必然产生的结果就是政治的集中。各自独立的、几乎只有同盟关系的、各有不同利益、不同法律、不同政府、不同关税的各个地区,现在已经结合为一个拥有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的关税的统一的民族。(一、资产者和无产者)”这种现象;也看到了“在商业危机期间,总是不仅有很大一部分制成的产品被毁灭掉,而且有很大一部分已经造成的生产力被毁灭掉。在危机期间,发生一种在过去一切时代看来都好像是荒唐现象的社会瘟疫,即生产过剩的瘟疫。社会突然发现自己回到了一时的野蛮状态;仿佛是一次饥荒、一场普遍的毁灭性战争,使社会失去了全部生活资料;仿佛是工业和商业全被毁灭了。(一、资产者和无产者)”这种现象。可是他们并没有把这些现象与垄断联系起来,而是与“资产阶级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是与自由竞争相适应”和“文明过度,生活资料太多,工业和商业太发达(一、资产者和无产者)”联系起来了。相反地,他们把垄断与资本、货币和地租联系起来。他们以为“从劳动不再能变为资本、货币、地租,一句话,不再能变为可以垄断的社会力量的时候起(二、无产者和共产党人)”,资产阶级就被消灭了。因此,他们最后提出了:“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和“通过拥有国家资本和独享垄断权的国家银行,把信贷集中在国家手里。(二、无产者和共产党人)”这样一种以国家垄断的方式来结束资产阶级统治的理论。

其实垄断就是长时间的或永久的利益的独占,它是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但它可出现在许多地方,例如:资本垄断、资源垄断、技术垄断、价格垄断和市场垄断,等等,但其根本意义就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和保障既得的利益。为了更好地理解垄断的意义,可以设想几个例子:

一:
1)有一条价值A的产品生产线a1需要出售100个产品才能获利,而市场的需求是10000个,而且没有相似的产品。
2)有一条价值A的产品生产线a1需要出售100个产品才能获利,而市场的需求是10000个,但有定价较高的相似的产品。
3)有一条价值A的产品生产线a1需要出售100个产品才能获利,而市场的需求是10000个,但有定价较低的相似的产品。

这样,在1)和3)的情况下是没有自由竞争的,也没有垄断,但业主A是不会在3)的情况下建立产品生产线的。业主A在1)和2)的情况下就可以设立一条或几条生产线来生产产品。但如果同时有业主B也设立了一条或几条相似产品的生产线来生产相似的产品供出售,这样在达到10000个之前,那就是自由的市场竞争。而对达到10000之后的替代需求,业主A和业主B就可能需要进行自由的生产竞争以压低售价直到有一家因不能获利而倒闭为止。而胜者就可以并吞败者和用让新手不能获利的价格来垄断这个替代需求市场。

二:
1)有一条价值A的产品生产线a1需要出售10000个产品才能获利,而市场的需求是10000个,而且没有相似的产品。
2)有一条价值A的产品生产线a1需要出售10000个产品才能获利,而市场的需求是10000个,但有定价较高的相似的产品。
3)有一条价值A的产品生产线a1需要出售10000个产品才能获利,而市场的需求是9000个,而且没有相似的产品。

这样,在1)的情况下是没有自由的市场竞争,但以后也不能有其他新的竞争者的加入;在2)的情况下,不能有其他的竞争者存在,包括旧产品的生产者,这样才能有新产品获利的存在。以上两种情况都需要通过垄断来保障。在3)情况下是就是垄断也是不能获利的。

三:
1)大量矿物资源的拥有者。
2)大片土地的拥有者。
3)大量资本的拥有者。

他们都是利益的占有者。为了保障他们的既得利益不予他人共享,他们就一定要实行垄断。

四:
1)技术专利的拥有者。
2)文学和其他艺术品的作者和原作拥有者。
3)商标品牌的拥有者。

他们也都是利益的占有者。为了保障他们的既得利益不予他人共享,他们也一定倾向实行垄断。

综上所述,垄断也是为了不让其它竞争者进入市场,而只让垄断者在市场上保持其唯一卖者的地位,也就是对其它竞争者进入市场进行压制和为其它竞争者进入市场制造障碍。虽然垄断可以是单纯的经济活动方式,也可以是国家的行政权利,又或者二者皆具,但是不论是属于哪一种,垄断也是可以像商品一样地出售和相让的,而且垄断者最终还能常常保有他原有的垄断地位。

一般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谓的剥削是与剩余价值联系在一起的。但奇怪的是恩格斯在他的《共产主义原理》一文中并没有提到剥削和剩余价值这两个概念。而在《共产党宣言》中,剥削也只与雇佣劳动相联系:“难道雇佣劳动,无产者的劳动,会给无产者创造出财产来吗?没有的事。这种劳动所创造的是资本,即剥削雇佣劳动的财产,只有在不断产生出新的雇佣劳动来重新加以剥削的条件下才能增加起来的财产。(二、无产者和共产党人)”。而另一句最接近剩余价值的也只是:“雇佣劳动的平均价格是最低限度的工资,即工人为维持其工人的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数额。因此,雇佣工人靠自己的劳动所占有的东西,只够勉强维持他的生命的再生产。我们决不打算消灭这种供直接生命再生产用的劳动产品的个人占有,这种占有并不会留下任何剩余的东西使人们有可能支配别人的劳动。我们要消灭的只是这种占有的可怜的性质,在这种占有下,工人仅仅为增殖资本而活着,只有在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他活着的时候才能活着。(二、无产者和共产党人)”。是否凭此可以认为《共产主义原理》一文相对《共产党宣言》来说是比较理性的呢?值得考虑。不过,据此结合《墓前讲话》倒也可以证明剥削和剩余价值这两个概念是属于马克思的发明,而且它们的结合是在《共产党宣言》之后的事了。其中剥削与剩余价值相比又带有浓烈的非理性的政治批判色彩。

不管怎么说,至今为止,我依然认为我在“读《墓前讲话》有感”一文中的观念正确,即“剩余价值”应该是劳动者尚未发挥的价值,而不是被资本家或资产阶级剥削去的那部分价值。看个事例:一个在中资公司工作的制陶工,在他加入当地的中外合资公司后,他的复杂的手工艺技术没有用了,他只需要简单地操作复杂的制陶机器就能够在相同的时间里赚取了2倍于以前的工资。这说明了什么?这说明了他花了较少的精力,却得到了更多的回报。因此,对他而言这不存在剥削(但我所说的剩余价值却变大了)。后来,他开了自己的公司,也卖了同样的机器,但他自己设计和绘画,还是一个人,花同样的时间,他又赚取了2倍于以前的工资。这又说明了什么?这说明了他的剩余价值得到了发挥。

其实真正与剥削有关的是垄断,当然也可以说是剥夺或压制,尤其在商品市场,在资本、资源和土地以及技术专利方面,其结果就是造成广大劳动者必须花费更多的劳动所得和浪费更多的剩余价值。商品市场和资本的垄断者剥削了广大的消费者;资源和土地的垄断者剥夺了其他人应该共有的利益;技术专利的垄断者剥夺了其他人,只是因为时间的关系,也能拥有的利益,并且还压制了其他人的改造欲望。当然,文学和其他艺术品的作者和原作拥有者以及商标品牌的拥有者,他们是垄断者,但他们是特殊的垄断者。一般说来,他们与剥削、剥夺和压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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