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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到场聆听宣判的人士介绍,刘汉在宣判前突然情绪激动,大呼“被陷害”、“被冤枉”,随后刘汉被押出法庭。据悉,刘汉的律师曾声称,刘汉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判处死刑,但他始终觉得自己冤枉。
还有一个诡异的地方是,刘汉涉黑案宣判时,刘汉的律师团队都未到场。
笔者所能够浏览到的境内外媒体中没有关注到的另外一个诡异之处是官方奉命统一口径对外“援引”的湖北咸宁法院“公告”内容中用“回顾”一审开庭审理期间“大部分被告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取代了正常的一审宣判在对外宣布判决结果的同时也应该说明的被告有否当庭表示上诉或不上诉的内容。
众所周知,被押上法庭的被告“认罪”和“悔罪”与“服从判决”并不是一回事,“认罪”也好,“悔罪”也好,目的无疑都是为了换取被从轻发落的可能,如果被告在已经“认罪”和“悔罪”的前提下自认为一审判决的刑种或具体刑期比自己期待的“从严从重”了,自然会表示“不服判”所以上诉。而刘汉和刘维兄弟无论是否属于官方报道中说的整个三十六人犯罪集团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的那“大部分”之一,在聆听了一审判决结果之后是否当庭表示了上诉或不上诉?外界不得而知。
回顾此前对薄谷开来一审宣判的官方新闻,其中特别强调了被告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的内容,一年后对薄熙来一审判决的官方新闻内容中也强调了薄熙来“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数日后官方还又专门就薄熙来已经提出上诉的消息发布了“新华社通稿”。
而如今在刘汉案被一审宣布之后的一篇题为《体现正义彰显文明——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刘汉等36人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的长篇报道中,居然满篇皆是该案的律师和被告们对检方和法庭的歌颂内容,比如“刘汉的辩护人、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青松当庭表示,这是一个平和、平等的法庭调查。审判长的宽容、平和、理性,让辩护人发自内心地表示敬意。刘维在最后陈述也表示,‘谢谢法庭给了我充分的权利,让我诉说我的人生经历和犯下的罪行,让我把事情说得清清楚楚。’……”
笔者在本专栏的上篇文章中已经介绍过,薄谷开来当初之所以没有被死刑立即执行,背后的秘密交易就是她保证会在薄熙来受审时充当检方证人。
薄熙来被安排在山东接受审判的时间是在薄谷开来领刑一年之后,也就是说,她的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以观后效”期还有一半时间。山东法院受命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宣判的结果是三宗罪均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而如上这三宗罪中,任何一项,特别是前面的两项如果没有薄谷开来充当污点证人,几无可能被坐实,甚至完全不能成立。所以我们假设薄熙来被司法处理之前薄谷开来已经被“斩立决”了,那么薄熙来被“司法处理”的过程根本就进行不下去。
从如上薄谷开来案联想到如今的刘汉案,假如刘汉不但没有当庭表示上诉,宣判结束后也没有赶在法律规定的最后时限之前提出上诉,当然是必死无疑。假如已经提出上诉,那么中共政权想必不至于不对外公开对他进行二审的开庭消息和二审宣判结果,既然官方已经对外吹嘘了对刘汉及其兄弟们的“司法处理”的整个过程都“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司法文明的进步”,那么刘汉最终死了还是没死,总还是要有一个交待的。
从官方媒体援引的咸宁法院一审过程的一些细节内容看,刘汉似乎一直都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仅从这个角度进行逻辑判断,他应该会提出上诉。假如他真的是根本没有上诉,当然不会是象薄谷开来那样因为“服判”,而是因为百分之百相信被二审改判的可能性等于零,故等死还不如速死。
而有一种“阴谋论”的猜测内容是,当局其实已经决定了给刘汉“刀下留人”,先将他判处死刑是给老百姓,特别是刘汉犯罪团伙在四川各地非作歹期间的所有受害人和惨死者们的亲属们看的,继而按照事先准备好的角本上演的戏码就应该是刘汉表示上诉,在二审期间又当庭揭发了“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二审法院即因为他如此的“重大立功表现”,认为对他刘汉“论罪当判处死刑”,但可以“缓期两年执行,以观后效”。于是,未来审判周家父子时,刘汉的当庭作证必令周家父子“认罪服法”。
而依笔者之见,如此阴谋设计的可能性太小,道理就在于当局即使曾有如此设想也应该考虑到付诸实践之后的风险,因为这必须是整个团队的协调运作,“知情者”的范围太大,“天机泄露”之后的政治损失太大。所以笔者更倾向于相信赶在周家父子之前先把刘汉灭了口才是最高决策当局所乐见。
当然,笔者同时也坚信把刘汉先行灭口以达到为周家父子,特别是为周永康减罪的目的并不是习近平、王歧山等和周永康之间的“官官相护”或者“徇私情”之类原因,而是基于“维护党的整体形象”才“出此下策”。
事到如今,已经较难想象周永康最终还能落得一个连党籍和公职都可以被保留至死的结局。所以中共官媒的从业者圈子里已经流传出一份“习近平总书记最新指示”:“周永康死后不能进八宝山”。
但是无论下一步对他周永康进行何等程度的党纪、政纪乃至“司法处理”,也绝不能将他与“建国以来最大的黑社会团伙”的匪首刘汉之间“警匪一家亲”的犯罪内容对外承认,即使他周永康本人想承认习近平都会命令他“住嘴”,因为这对共产党的整体形象的杀伤力实在是大到了他习近平政权难以承受的程度。
共产党政权事实上已经承认了党的领导之下确有“警匪勾结”的“个别现象”的存在,所以在审理刘汉案时特别安排进去三个最高职务者只相当于副县级的“地方政法干部”。但这已经足够,正国级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中央政法委书记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的“严重涉黑”罪行绝对不属于“重大问题要让人民知道”的范畴。
综上所论,笔者坚定认为周永康最终被处理比最终能够逃脱党纪和政纪乃至司法处理的可能性大得多。而在此基础上,无论是对他的制裁仅仅局限在党纪和政纪的范围还是被宣布“移交司法”了,其“所犯错误”或“所犯罪行”的内容都只会被限制在经济层面或者再加上一个“生活作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