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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四字在任何没有政治问责的国家都是天大的笑话。
中共所谓“依法治国”的空头支票已经开了不知道多少次了,但是直到今天都还有人相信。四中全会以后媒体上又是一片“法治的春天来了”的叫声(也许可以简称为叫春)。
曾多次写文章论证法治与现有政治制度在逻辑上的不相容性,对这个问题早已审美疲劳。但是看到这么多人还在继续替当局画法治的大饼,不得以只好重操旧业。首先简单地总结一下文献中的主要观点:
第一, 法治需要立法者自身的可问责性(accountability)。如果翻开刑法,满篇都是“寻衅滋事罪”,“煽动颠覆罪”,“分裂国家罪”这些定义模糊的无赖条款,又没办法通过选举程序罢免立法者,请问法治还有什么意义?按我的理解,中共所谓的法治,不就是再多抓几个“寻衅滋事”的政治犯么?或者再多弄几个嫖客上央视认罪?
第二, 法治也需要执法者的可问责性。法律里有一个“杀人犯法”的条款,并不代表死了人侦查机关会认真取证,也不代表检控机关会发起公诉。就算法律本身再完备,没有选举,你有什么办法惩罚那些不办案、办错案的公安?靠上访么?光是玩忽职守还好说,如果罪犯和侦查机关、检控机关有利益关系(行贿听说过吧),请问你指望谁去送他们上法庭?如果犯法的是执法人员本身(比如城管打死小贩,拆迁队辗死业主,武警打死抗议者),行政机关有什么动机去执法?那不等于打自己的脸?
上面这两点实在是太显而易见,完全不需要任何政治学基础知识。如果哪个专家学者连这些都不明白,不是装疯卖傻是什么呢?
还有一点不那么容易明白,需要再废点笔墨。经常看到有人提这样一个观点:“法治国家的法官并非选举产生,恰恰是为了避免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所以法治和民主没什么关系。”
这个观点的问题到底出在哪?很多反驳者都没有说到点子上。我的答案可能有点出乎意料:法官其实是整个法律体系里权力比重很低的一个环节。为什么这么说呢?很简单:法官没有单边行动的权力!这一点非常重要:即使一个法官再想整死一个人,如果没有人起诉这个人或者申请对他的调查,法官自己是毫无办法的。相比之下,行政机关对公民的权力要大得多,虽然他们要依赖法院来给一个人判刑,但是即使没有法院许可,他们也可以利用行政资源去骚扰、调查、钓鱼执法、或者找小毛病暂时拘禁一个人。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有单边行动惩罚一个人的能力,而法院没有。所以,只要行政机关不乱抓人,即使法院缺少问责,也不一定有灾难性的后果。法官最多是受贿放走坏人,却没有办法单方面迫害好人。
至于西方国家的法官为什么不是民选?原因当然很多,但最重要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让他们独立于行政机关。因为把一个人判刑(尤其是在死刑还未废除的国家)是天大的事,那么出于一种对公权力的保守原则,就需要给判刑一个较高的门槛。怎么提高门槛呢?政治学中的方法就是增加“否决门”(vetogates)。只有行政机关和法院同时认可,一个人才能进监狱;而只要一方不同意(行政机关不起诉或者法院不判),这个人就是自由的。要让两个否决门起到提高门槛的效果,当然就需要给他们不同的政治动机。法官非民选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已经有了一个民选的、更加有权力的否决门与之制衡。
也就是说,所谓司法独立的真正内含,是独立于行政机关,而不是独立于民意,因为行政机关(而非民意)才是送人进监狱的另一个决定因素。只不过在西方国家,行政机关恰好是服从民意的,尤其是受竞选周期影响,其决定往往会随民意变化而变化。那么为了让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也就不得不让它同时独立于民意。如果两个否决门都受选举政治影响,他们的决定就会倾向于一致,因而就起不到保护嫌疑人的保守主义效果。
但是如果把这种独立于民意的司法观移植到专制国家就很可笑了。专制国家的行政机关本来就不服从于民意,计生办、拆迁办、城管大队……应有尽有。法院当然也更不是民选的,于是正好和行政机关不谋而合。也就是说,司法独立于民意,在民主国家也许有制衡行政机关的价值,在专制国家起到的正好是反作用,促成了行政、司法在迫害人权上的共谋。
每次有了什么有争议的刑事案件(最典型的如夏俊峰案),总有“理中客”跳出来让大家冷静,不要让民意影响司法。且不说民意在中国有没有能力影响司法,这种论调的最可笑之处在于民意如果真的影响了判决,不是恰恰起到了限制公权力的作用?难道司法独立的目的不是为了制衡政府,反倒是为了配合政府?
所以说,在现有政治制度下,司法根本不可能是独立的,因为法官、公诉人、刑侦人员,都服务于一个上司,就是党。没有不同的职业动机,怎么可能相互独立?如果某个案件民意汹涌,真的能影响到其中一个分支的决定,也许反而能让他们稍微有点制衡。
最后再分享一个小知识,其实西方国家的法官也并非都不是民选的。事实上美国有22个州都采用选举方式产生部分上诉法官或州最高法院法官。虽然法官和行政机关都由选举产生,对司法决定的中立性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再怎么说也比二者都不经过选举要好。同样是司法不独立,可问责的不独立比不可问责的不独立也要强上百倍了。
总之,“依法治国”四字在任何没有政治问责的国家都是天大的笑话。很多人拿新加坡做反例,却忘了新加坡从建国伊始就有多党选举和公开活动的反对党,也有不受当局控制的民营、外资媒体反映民意,更没有什么愚不可及的防火墙。如果中共有胆学新加坡的制度,就让我投到《人民日报》门下当五毛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