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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恶意诉讼构成要素
2.1——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理念
诚信原则在很多国家的民事实体中被奉为帝王条款。诉讼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效率与效益,诚实信用是诉讼的基本原则和起码理念。主观上明显不诚实 客观上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就是恶意诉讼。作为法官,结合当事人的行为识破其主观善恶、界定恶意诉讼并不困难。司法误判、错判,往往源于人性的弱点。
2.2——缺乏合法合理的诉讼理由。
判断恶意诉讼的实质性标准,是其缺乏合法合理的诉讼理由,包括缺乏实体上的胜诉理由或程序上的合法权利。主要表现为三种類型:
一是根本不符合起诉要件或双方并无实质上的争议,但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故意提起诉讼;
二是明知自己没有胜诉的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但试图诱导法官误判,从而达到非法目的;
三是采取不符合法律也没有合理理由的诉讼行为,通过拖延诉讼和规避法律责任,以达到非法目的。
以上三种情况的本质相同,即诉讼行为缺乏合法合理的正当理由。这是恶意诉讼的根本评判标准。在这个标准之下,法官可以准确区分和把握恶意与非恶意的界限。
2.3——构成对权力、权利双重侵权和实体、程序双重违法
恶意诉讼具有侵犯对象的双重性和违法性质的双重性。惡意訴訟,行為人通过侵犯司法权这一公权的途径,来实现對合法私权的侵犯。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侵害对方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但欺骗的直接对象却是法院和法官,使法院和法官陷入行为人设定或希望的错误结局来实现侵害,使司法成為自己的挡箭牌和利用工具。
由於恶意诉讼是实体法上的非法侵权,行为人應承担实体法上的侵权责任,即赔偿、懲罰。又由於这种实体侵权是通过诉讼程序的违法或者表面合法实质违法的行为和过程来实现的,所以應受惩罚。
2.4---实施恶意行为
行为人必须是恶意地实施了起诉、抗辩或其他诉讼行为才能构成恶意诉讼。
2.5 ---疑似恶意诉讼 三类
一是引诱侵权。指故意促使或有意放任对方侵权,然后提起赔偿之诉以获取诉讼利益。当事人主观动机看明显是具有引诱或放任对方侵权从而获取诉讼利益的恶意,但其客观上采取的引诱手段却未违法,而且诉讼理由也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轻率诉讼。指的是原告知道案件缺乏事实基础或者未经合理调查,在没有全面了解和准备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在美国,轻率诉讼的现象比较突出,以至于有人称之为“一场飓风般的好讼风暴”。轻率诉讼主观上并不完全是恶意,只是提起诉讼时比较随意,没有对事实、法律、诉讼的必要性和结果做充分分析和准备,以至于起诉没有必要或者根本就没有成功的希望,表现出来是一种动辄打官司的“好讼”心态。有些案件是不当诉讼,甚至比较荒谬,客观上有诉讼权利被滥用的嫌疑。但由于当事人主观上不完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而难以认定为恶意诉讼
三是小额诉讼。这里的“小额”不泛指诉讼标的比较小的诉讼,而是指数额特别微小以至于可以忽略不计的侵权诉讼。从经济上看它确实没有诉讼价值,但法律并没有禁止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可诉性没有被法律否定,因而也不能认为是恶意诉讼。
这三种情况十分普遍,类似于肿瘤扩散带,也是讼棍滋生繁衍的地方, 大量司法资源被用来侵权、敛财,但一般不会界定为恶意诉讼。(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