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一個經濟合同糾紛案5家法院打了6年
一個經濟合同糾紛案,在5家法院之間打了6年,裁定了10次、判決了6次。
2012年12月17日,當事人李蜀雲從烏魯木齊中級人民法院拿到了第6份判決書。讀罷,她猶如掉進了冰窖。自從被莫名攪入這場官司後,她就如捲進了一場戰役,為此,她那曾經生意興隆、經營業績突出的公司倒閉了,她的一隻眼睛瞎了、右腳摔斷… …如今,她負債累累。
“我真的快支撐不住了!”日前,李蜀雲祥林嫂般地向記者述說著事情的原委,說到這裡已是泣不成聲。“我要向高院上訴!”、“我要狀告法院!”她抹掉眼淚,態度堅決。
什麼原因會讓一個簡單的案子變得如此復雜?本文並不以探究案子本身是與非為目的,而是想通過審理本案曲折的進程透視以法丈量案件的尺度。
新疆都市報訊(記者如歌報導)
●那批紛爭的貨物
十幾份法院裁定書、審判書、上百份的證據、資料擺在面前,讓新疆都市報記者眼花繚亂,一頭霧水。直到請了多位法律專業人士“抽絲剝繭”,才算理順了亂麻。原來,本案最關鍵的問題就是要搞明白——那批涉案貨物,到底應該算是誰的?
為了便於閱讀,我們將本案的喊冤者——新疆華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稱作A;將製造本案的主角——新疆協和天然物產有限公司稱作B;將打官司的追貨人——數位個體工商散戶稱作C。
A、B、C均是以做鋼材生意為主的公司或個體戶。B因有進口權,且鋼材生意火,所以它的角色是A和C的供貨商。
2006年8月17日,A與B簽約,訂購貨值400萬元的15車皮優質冷板。A於9月15日前分三次按照協約付清了400萬元。9月20日,A在B的業務經理、倉庫保管員、出納及業務員的引領下,持有B開具的4份提貨單,將15車皮貨物從B的倉庫提至自己倉庫。
9月25日,A方董事長李蜀雲驚悉:自己放在貨場上尚未被客戶拉走的8車皮鋼板被新市區法院查封了。事由:B收了C(8人)的錢卻未能按時供貨。C得知B最後留存的貨物已發給了A,急了,將B告上了法院,A的8車皮貨物成了“涉案”貨物。
2006年10月25日,新市區法院下達裁定:因B一貨二賣,涉嫌詐騙,案件移交公安部門處理;確認貨為A所有,解除了貨物凍結。
一場風波剛過,可5天后該貨又被頭屯河區法院查封了。事由:C(6人)又將B告上頭區法院,而A被列為被告第三人。
猶如“躺著也中槍”,A不得其解。後有C親口對A說,其間,C中有人對B的法人代表李某實行了“暴力”追問,李某便稱貨被A借走了。於是,C一紙訴狀將B和A一併告到了頭屯區法院。
專長於經濟合同類糾紛案件的西域律師事務所律師安祥:“鋼材屬於動產,按照我國《物權法》相關規定,動產的所有權是以交付為標誌而轉移的,A以對等價從B處獲得了鋼材,也有理由認為B有權利處分該鋼材,所以,是善意獲取,貨物所有權理當是A。如果C想把貨物要回來,就必須拿出證據來證明A和B之間是惡意串通取得該貨物的,比如證明A明明知道此貨是C的,卻以非對等價格等手段獲取等;如B確實把只有保管權的C的貨物在沒有受到C委託情況下擅自處分了,B就構成了對C的侵權,B應該承擔對C的賠償義務。”
法律條文是清晰明確的,可事情卻從此復雜化了。
2006年12月,該案開庭,C突然拿出了新證據——他們與B簽訂的《補充協議》,要證明這份約定是在A與B簽約之前簽訂的,進而證明那批貨物中的一部分是C的,B對此只有保管權,沒有買賣權。
《補充協議》簽訂的時間至關重要。但該協議恰恰沒有簽約時間。李蜀雲:“簽署這麼重要的文件,不寫日期,不管什麼理由,說出來誰信?”
《補充協議》的真實性成為法庭辯論的焦點。A指證:2008年1月,B的法人代表李某因“拒絕執行”在內地被博州中院抓捕時,法院工作人員在其隨身攜帶的筆記本電腦裡發現了《補充協議》的文件,內容與C向法庭出示的協議內容一致,創建時間和修改時間都顯示為2006年10月29日,也就是說該文件是在B向A交貨後的第39天“製作”的。
當時,在博州中院人員的監督下,A特請當地公證處公證了此事。C則當庭辯解:“電腦,誰不知道是一個最好做手腳的東西。”就此技術問題,記者專門採訪了自治區公安廳網偵技術人員,專業人員解釋:文件裡的創建時間和修改時間是可以改動的,被刪除的記錄放進了“回收站”,而從“垃圾堆”裡找出原始記錄是一個很繁雜的工序,能否還原具有不確定性。
“李某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被法院人員抓捕的,根本沒有改動的思想準備和時機,而顯示出的這個時間如若按A、B所說,都早已過了簽約時間,之後的再創建和改動還有什麼意義?A在做公證的時候,是在法院工作人員的監督下完成的,也根本沒有改寫的機會。總之,A、B、C都拿不出讓人心服口服的證據,那麼以什麼斷定《補充協議》的真假?”不願透露真實姓名的法律人士這般議論。
A還出示了一個讓人費解的證據原件——一張由B方工作人員提供的當年12月26日由C幾個人簽字的收條,上面寫著:C收到B的3000元用於冷板辦案費。李蜀雲:“豈有被告給原告錢,讓原告告自己的道理?”
在某檢察院的訊問筆錄裡,掌握B公章的人交代:C中有人曾拿來一沓子空白授權委託書要求他蓋章,說:明天就要和A打官司了,有這些授權委託書,對你們非常有利。於是,他蓋了章。
事實上,作為本案的關鍵人物——B的法人代表李某,事發後就一直不見踪影。如今,都遭受損失的A和C之間已是“狼煙四起”,而惹是生非的禍首B卻“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了。
C舉證:A晚上從B處取貨,且塗改了所涉車皮的編號,認為有惡意獲取貨物之嫌。A辯:取貨時間是B要求的,塗改編號是企業自己的慣例行為……總之,A、C對彼此的舉證互不認可。
2007年1月,頭屯河區法院下達一審判決:A與B是買賣還是藉用,是另一法律關係。貨物的紛爭是B與C的關係,駁回了C要A返還貨物的請求。
●難道是執行錯了
2007年2月8日,A的三車貨被頭屯河區法院執行局強行拉出了貨場。當執行局局長看罷了該法院的一審判決書後才說:我是按院長指令執行的,之前沒有看判決書。看來是執行錯了。
三車貨從此被法院存放到了某貨場。之後,2007年4月和2008年5月,因另一性質相同的糾紛,A將B告到了合同履行地博州中院,因為都牽涉到貨物歸屬權的問題,博州中院兩次都認定15車的貨權歸屬A。
至此,三個法院兩次判決、兩次裁定都認定貨物屬於A,可貨物卻被扣押了,A便一紙訴狀將頭屯河區法院告到了烏魯木齊中級人民法院。
判來判去,最終烏市中院建議:頭屯河區法院開聽證會。2007年3月,頭屯河區法院做出了與其之前判決截然相反的裁定:將A的貨物執行給C。
A不服。2007年6月,中院經“复議聽證會”後裁定:撤銷頭屯河區法院“將A的貨物執行給C”的裁定,發回頭屯河區法院重新審查。7月,頭屯河區法院認為該院之前的判決事實不清,判決不當,裁定:另組合議庭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執行。11月,頭區法院下達(2007)頭民再字第6號民事判決,判定:B向C交付涉值冷板;A向B返還佔有的涉值冷板。
A不服,上訴中院。直至27個月後的2010年2月,中院又裁定:撤銷頭區(2007)頭民再字第6號民事判決,發回頭屯河區法院重審。
2011年3月,另外一個散戶也以和C同樣的理由將A、B告至天山區法院。天山區法院做出判決: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故判A享有貨物所有權。
又有一個法院,又一次認定了此貨屬於A。
2010年3月,C在中院立案。其間,中院曾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經公安部門審查認為不涉嫌犯罪後又退回中院重新立案。
2012年11月23日,在中院下達“發回頭屯河區法院重審”裁定的33個月後,中院以“頭屯河區法院以該案案情複雜,申請本院提級審理”為據,在中院開庭。其間,李蜀雲投訴本報,本報記者到庭親聆了庭審全過程。見證:實際打官司的就是A和C,原被告還是上述那些焦點,還是那些證據。
12月14日,第六份民事判決書出台,法院認定了《補充協議》的效力,判定:B和A向C返還貨物。
對此,A瞠目結舌。因為,中院的這個審判結果和其2010年2月下達的“撤銷頭區(2007)頭民再字第6號民事判決”的裁定如出一轍,那麼當時“發回頭屯河區法院重審”的意義在哪裡?
發稿時,記者從李蜀雲處得知,她已經將上訴狀遞交到高院,狀告法院錯誤執行的起訴書也已經寫好,並表示將堅定地走在這條艱難的維權路上。案件進展如何,本報將繼續關注。
■記者感言
一樁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打了6年,出現了同一個法院結論不一、不同的平級法院結論不一、上下級法院結論不一、同一法官前後結論不一的現象。這種現象正常嗎?
“元芳,你怎麼看?”這是當下最時髦的一句網絡名言,在這裡,它包含了太多的審視。
關於貨物歸屬權的問題,記者涉事不涉人地先後諮詢了5名資深律師,律師的答案基本一致。
人們困惑:於情於理,孰是孰非,明眼人都能看得清楚,為什麼以明辨是非為職的法官卻拿捏不定了?難道法理距離情理很遠嗎?
我們不禁要問:同樣的法律問題,不同的法律機構卻有不同的解法和答案,難道各法院適用的不是同一個法律準繩嗎?是定律出了問題?還是解法出了問題?還是解法的人出了問題?
在案件的調查中,有專家提及法官“內心確認”這個概念,認為法官對法律細節理解的差異存在著普遍性,就像一個病人在不同的醫生面前會得到不同診斷一樣。此說,應該是合情合理的,但這個偏差應該是大同小異,如果偏差太大,是不是誤診呢?
調查中記者還了解到,6年來,雙方當事人都拿出了一定的精力用於尋找法律之外的“幫助”,而虛無了證據的掌握,把打官司變成了打關係,嚴重諷刺了法律,也嚴重左右了法官的“內心確認”。
6年甚至要用更長的時間來判定一個經濟合同案件,對法院而言,有沒有效率和效力的衡量?法官的“內心確認”與法律偏差太大,算不算誤診?誰來定性?誰來糾錯?在剛結束的十八大上,代表們對加強和提高法治監督機制呼聲正高,這正是老百姓的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