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日于济南)
(序:这是去年国庆回国参加同学毕业30周年济钢聚会的途中,在飞机上闲来无事胡思乱想,有感而发不吐不快,零星记录整理而成。当时还没开通博客,后来百寻不见,直到现在才重见天日,请各位不吝斧正)
最近每次回国之前,受国内朋友之托代购的东西,大都是营养保健品,我就去药店, Walgreens,CVS都没有,后来才从网上查到,必须成为会员通过网络才能买到。我在美国20年,对这些产品却闻所未闻,真是孤陋寡闻了,还有一次,去年(2011)年在国内的一次会议上,会后闲谈之中,一位来自纽约的朋友,从包中取出几瓶美国当前最流行的保健品(我不想在此为公司做广告,故省去品名),话音未落,便被一抢而空,这些产品未必如所说的那样神奇有效,但因为货真价实的美国原装,所以似乎很受欢迎。却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渠道得到,几乎全部通过传销才能买到。。。传销在中国曾经被认为非法而遭取缔,为何在美国仍然能大行其道?而在中国好像又死灰复燃,除了新时代因有政府背景破土而出之外,安利也起死回生,其它网上传销更是风起云涌。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所以对此已到了不得不说的地步,现就对其作为一种商业行为的不合理之处以及在美国能够存在的原因做一简要分析:
1. 传销模式及危害:不管这种产品怎样好, 你发展下线推销产品是出于怎样的爱心, 事情的发展你是无法把控的。因为这种生意模式本身决定了大部分认混进来不是为了享受产品的性能, 而是为了营利. 因为这种销售是单向的,即没有纯粹的用户,只有不同层次的营销人员,以营利为目的,以销售和发展下线为手段,而不是实现产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这种形式决定了粥少僧多,卖方多于买方,雇员多于客户,从而真正的终端用户大大少于中间各层次的销售人员。无法达到基本的买卖平衡,就有人赔钱, 那是谁赔钱呢? 当然不是终端客户,因为至少他们还能得到并享受产品的使用价值 .那就只有无数的下线了。一棵大树肯定是枝少叶多,同样在传销领域也肯定只有少数上线赚钱,这是不争的事实,而传统销售是双向的,则双方自愿,各取所需,从而使得双方达到一种买卖平衡。而传销则明显是以销售为目的, 如何会考虑别人的需求? 也许产品的确不错,然而人若受利益驱动,一旦以赚钱为目,就难免不择手段,夸大其词,误导客户,甚至坑狂拐骗。结果一方面是强迫消费, 购大于求, 造成产品积压, 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 另一方面强行销售, 六亲不认, 破坏人际关系。
另外,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点上担任多重角色,而传销人员对于同一产品同时担任两个不同的角色:即是买家同时又是卖家,造成角色错乱,这不符合基本的商业模式和规则,你说是创新,但创新更应当凸显其优越性,可它却给正常社会带来了多少弊端和混乱啊。
2. 传销形式的特点:- 用逐层销售提成的奖励方法和利益让你上钩。
- 采用会员制把你套住,使你欲罢不能。
- 以发展下线,建立扩充网络为主要任务。
3. 为何美国允许传销存在?美国是一个民主自由的国度,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不管任何形式,只要不触犯法律,就可以存在而不受限制。而以下三点就决定了传销在美国无法造成规模式的社会危害和倾家荡产的悲剧:
- 美国法制健全,监管严格,从而使传销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制约。
- 美国人际关系比较淡薄,很难唤起百姓形成运动式的狂热和从众效应。
- 美国平均生活水平较高,百姓多安居乐业,枕于现状,理念不同,比较实际,幻想一夜暴富,一劳永逸的不多。
4. 何去何从?但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不是行为准则. 不是合法的就一定是好的, 有时法律在一些领域还处于真空, 是无法作为的. 所以在美国传销虽然合法, 但如上所说,不证明这种形式就是合理的。美国应当出台法律禁止传销,为什么要限制这种“自由”? 因为世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应当是合法的“自由”, 就像在美国,种族歧视虽然是一种客观存在,却不允许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言论,行为等)的自由表现一样。以赚钱为目的而不择手段,巧取豪夺就是非法的。社会发展到了今天, 任何商业行为都不应当再受利益驱动,不计后果,而应当首先在满足人民需要的前提下考虑实现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