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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话题:(一)、冶妻说
解析:《论语》第五篇:公冶长
公(共同,大家承认;使公开;公平,公正;公事,公务)冶(女子装饰艳丽)长( zhǎng,年纪大,排行最大;生长,增长)——即有关成年女子之公义公序。
(一)、冶妻说——子谓(谈及,说起,评论)公冶长:“可(年龄相当,媒介适合,对象恰当)妻(把女子出嫁)也。虽(虽然,纵然)在(处于,属于,决定于)缧绁(缧绁:捆绑犯人之绳索,指强行制约,使不自由)之(指待嫁女子)中(zhòng;受到,遭到;正对上,恰好合上),非(不合于;错误,不对)其(指待嫁女子)罪(苦难,痛苦;过失,犯法之行为)也。”以(依;用,拿)其(女子)子(读书人,文明,开明,修养)妻(出嫁)之(她)。
即先生评价有关成年女子出嫁之公义公序时说:嫁女,要在相当之年龄,未成年则生理发育不全且心志不立,不能生育健康子嗣,也担当不好为人妻为人母之责任;不仅如此,还要通过正当媒介及公开途径获得亲友、公众及国家法律及公序良俗之认可,否则会对公共秩序造成混乱;再有,所嫁之人,各方面条件也要互相匹配、恰当合适,但是其中最为主要之因素要女子自己相中、双方情投意合才对,因为只有当事人自己心里愿意且感到满意才是妥当;还有,作为家长,对于待嫁之女,尽管生之养之,也不能将其视为私产、包办其婚姻,无论对方彩礼再多、家境再好、双方家长交情再深、在长辈眼里此亲缘多么合适不过,那么捆绑上轿责令出嫁也是错误,甚至是犯罪,那会把女儿推向痛苦之深渊。
依从女儿心意,像对待读书人一样,以士之心尊士之志依士之愿,文明、开明嫁女。
嫁女现象,充分体现出社会之时代文明程度,阁女之权,如士相待,其不以私授则无以罪受;身为长者,其最大之仁爱,莫过于对其女儿婚嫁之立场、原则及态度,无利益私心,尊重孩子自身之主;其主者,乃意愿、志向、情致等自身满意之取向,乃自我自由;尊重女儿对自己婚姻本心之主,即敬奉万物及上苍之主,因为万主归一而通达。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