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惩治团伙犯罪方面,存在两种不同的思路。其一是连根拔起;其二是勤割草。前者是主旋律,但却未必是最佳策略。
社会犯罪率取决于政治经济制度留下的利益空间和司法力量的覆盖广度。若政治经济制度合宜,社会提供的犯罪收益只能支持很低的犯罪率(僧多粥少),只需要很少的司法力量;反之,政治经济制度漏洞百出,犯罪收益大,途径广泛,犯罪行为无处不在,再多司法力量也无济于事。即政治经济制度是主因,司法力量是辅助。
在既定的政治经济制度下,社会到处都是犯罪的种子,连根拔起后新的种子又会发芽。就社会总体形势来说,并无本质的区别,只是一茬新人换旧人,还不知道换的是不是更邪恶的。可这一策略要求司法部门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俗话说“拔出萝卜带出泥(泥无处不在,当然是指普通老百姓了)”,给予犯罪份子更多时间就是放纵他们伤害无辜者。另一个通俗的说法是“放长线钓大鱼”,你的食量就那么大,钓到大鱼又怎样呢?反而放跑大量猎物,弱肉强食之下,大鱼总会不断出现的。司法部门喜欢这样做,多少有好大喜功之嫌,媒体报道破获大型犯罪组织的时候,首先该问问司法部门,鱼都养这么大了,早干嘛去了?!
换个思路,社会制度缺陷(制度只能不断完善,而不能绝对消除缺陷)提供了土壤,可百姓不提供阳光(从百姓那里掠夺的钱财)是长不大的。简单说就是主体思路放在表观层面,常态化的割草,剪其羽翼(就是犯罪组织的小兵小将),让犯罪组织营养不良,根本长不大。在刑侦方面,也就不需要一次性起获所有罪行,有一个事实定一个,人先关了,免得继续祸害百姓,其它罪行慢慢查,总会露出马脚(把连根拔除建立在司法力量空闲时期或割草时的意外收获)。无论卧底警察还是百姓都不用忍得太久,活得太辛苦(能不派卧底就不派,避免不必要的牺牲,无论敌人多厉害,不断收割伤其元气,磨死他,反正司法力量是制度性的存在)。
俗语“擒贼先擒王”并不总是正确,只对单次不重复事件有效,否则该应用另一个俗语“没了张屠夫,不吃带毛猪”,矮子中拔高汉,还找不到一个当头的么?
世上有正义就有邪恶,就司法人员来说,以消灭一切邪恶为目标并没错,但决策部门领导人必须明白:政策的目标是确保正义一方拥有绝对强大的力量,并尽可能从制度上缩小犯罪组织的生存空间;战略上的决策是制度系统的完善,治本之策,而战术上的一切努力只能治标(如果执行部门遇到艰难之事,应及时向决策部门寻求支持)。野草是除不尽的(喊了几千年斩草除根、除恶务尽,几时尽过呢?作为矛盾的存在,邪恶尽了,正义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制度性、常态化的割草,不让其长得吓死人才是务实、最优化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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