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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这是我在国内一个编辑好友最近的经历,看着很让人唏嘘,香港的海关太风声鹤唳了吧,人家都证明了不会在港滞留生子,却被强制遣返,并被粗暴对待,这个合理合法吗?
9月20日我被香港海关羁押遣返一事在网上居然掀起了一轮小骂战,且被人转到了香港的某论坛,可见这个话题还是相当敏感和具有一定关注度的。在此感谢各位为我仗义执言的朋友,我也把事情的具体经过梳理了一下:
这段时间发生了一些事情,加上孕后期激素的变化,我情绪上突然爆发了难以控制的抑郁。刚巧公司在9月22日多放了一天假,就想找地方散散心。去香港是前一天(9月19日)下午5点钟临时决定的,行程定为9.20去9.23回,一共4天,酒店也只定了铜锣湾附近的一家。这次出行的目的就是为了散心,顺道购买一些婴儿用品,外加走亲访友。除了询问航空公司7月龄孕妇是否可以上飞机以及带了一些怀孕证明材料以外,我没当回事儿,因为本来也没啥事儿,就是散心+购物而已。
事发当天早晨5点起床,7点赶到机场,航班因机械故障延误了一小时,直到下午1:50才降落香港。下飞机以后直奔海关,途径无数免税店时我还不屑地跟老公说:“这里东西贵,不值当进去,走咱们到市区买买买!买买买!”边说边兴奋地挥舞双前手(后来被海关警察押送上飞机路过的时候悔得肠子都青了。。)
到了入境处排队的时候一个女办事员飞速跑过来问我是不是怀孕了,我点头说是!她马上把我带到无障碍窗口跟里面海关人员讲她怀孕了,要重点注意。当时我暗自感叹孕妇待遇真好,首都机场过安检的时候也是被带到了VIP通道直接通行。结果轮到我的时候海关问我怀孕多少周了我说30周,他立即很严肃地写了张条,没收了我和老公的港澳通行证,让人带我们到入境处接受询问。那会儿我还跟老公开玩笑说:怎么个意思,不让我进是想让我大闹海关吗?
到了入境处办公室,我看了一眼表是下午2:15,等了十几分钟终于有一个女警方小姐接待了我们。她详细询问了我的入港目的和孕周情况,问我知不知道香港禁止"双非"孕妇来港产子的条例。我也出示了往返机票和酒店付款订单、医院B超单,和北京私立医院签署的产检分娩合同以及北京月子中心的合同(这两个合同金额加起来够在香港公立医院生3-4个孩子了),表示这次来就是散心+购物,并不打算在香港生子,并指了指行李说我还有两个多月才到预产期,如果真有这想法,也不可能只带一个双肩包就过来生孩子吧。
方小姐的态度很好也很认真,记下了我提供的所有信息,但表示最终决定还是要“长官”做出,她只负责采样。来回跑了好几趟补充信息以后(我连公司的放假邮件都提供给她了,为解释来港理由)宣布“长官”拒绝了我们的入境请求,理由是“28周以上的(大陆)孕妇一般不准予入境”。老公当即问她,这条规定是写在哪里的?是法律条文还是海关条例?为什么不敢写在明面上?如果查得到,我们才不会巴巴儿跑过来。方小姐支吾了一下,指着《拒予入境通知书》上说根据入境条例第11条拒绝入境(很长,大意就是说海关可以无条件禁止任何非港居民入境)老公问她对于这个决定可不可以申诉,或者跟负责人面谈,方小姐说他们需要的资料已经调查清楚,这个结果“长官”已经定了(一口一个“长官”,跟大陆办事员一口一个领导一样,呵呵)没有转圜余地,现在我们已经被羁留,等待安排飞机回北京。
知道结果的时候略意外,心情倒比较平静,只是觉得香港人的心态好好笑,太把自己当回事儿了。认真考虑了一下要不要找律师,或者让入境处给我安排律师,这事儿得好好说道说道。因为即便在美国,也不敢明目张胆以怀孕为理由拒绝入境。(何况香港又不是美国。。呵呵呵)后来觉得香港实在不是个什么了不起的地方,我也没什么非去香港的理由,值不当花精力去闹(当时已经下午4点,还没吃午饭,体力有点跟不上了)闹来闹去也是扯皮事,万一海关耍流氓把我拉入黑名单,我不也干瞪眼没辙么。于是同意返回北京,让他们安排饭食。
吃了难吃的高价盒饭(价值两张往返机票)方小姐拿来一份羁留通知书让我签字。背后是要当事人填写意见或选择没有意见,方小姐指着盒饭说:喏,吃也吃了喝也喝了,没有意见吧?我哑然失笑,再次考虑了一下要不要找律师。后来觉得方小姐态度很好,人也很可爱,吃也吃了喝也喝了,天空飘来五个字:这都不是事儿。就勉强签字同意了“没有意见”。--------------事情到这里的时候除了觉得港府奇葩,办事效率和态度还是可以接受的。不过接下来的事态发展让我非常生气——
快登机的时候来了一男一女两位警官,男的姓柯。两个人像对待犯罪嫌疑人一样始终一前一后把我和老公夹在中间,押送去登机口。柯警官一副职业脸,面对老公热情的北京式搭讪高高扬起了头,满怀戒备地回避了。当时我有点不爽,不过想想这是警察的职业习惯也就忍了。后来到登机口老公要求去卫生间,被严词拒绝“不可以!”我顿时就怒了,这是什么待遇?我们在香港海关并没有任何不良行为,更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只是因为怀孕就被拒绝入境,有不良行为的是你们香港政府!该感到羞耻的是你们!凭什么拿对待要犯的标准对待我们?就算是犯人,也有上洗手间的权利和自由吧?
本来想当场发飙,可惜当时忙着用来之不易的机场wifi上网更新状态,没顾上,回家后越想越后悔,现在非常后悔。同学们,网络误事害死人啊!!!
而后两位警察把我们移交给了飞机上的航空安全员,一路被监控着回到北京,在边检再次接受长达半个多小时的盘查和登记,才算把没收的港澳通行证还给了我们。此时已经是晚上11:00,失去人身自由长达8个多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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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也衍生了我的两点疑问,恳请法律界大神来解答:
1.香港海关拒绝我入境的理由是否合理?
海关人员给我的口头理由是“除非有非办不可的事由,一般不予放行(内地)28周以上的孕妇”,录入入境系统的理由是“安检时的健康原因拒绝入境”,我下次到港需要先到入境处解释这次被拒绝入境的原因。
而我在香港入境处网站上并没有看到拒绝怀孕后期的内地孕妇入境的明文规定:
http://www.immd.gov.hk/tc/faq/others.html
問 3:
內 地 孕 婦 訪 港 需 帶 備 什 麽 文 件 ?
答 3:
一 般 而 言 , 內 地 居 民 訪 港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 及 有關 簽 注 , 並 要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條 件 才 可 獲 准 入 境 。 懷 孕 後 期 的 內 地 孕 婦 必 須 同 時 出示 由 香 港 的 醫 院 ( 而 非 個 別 醫 生 ) 簽 發 的 預 約 入 院 分 娩 服 務 確 認 書 ; 假 如 目 的 並 非來 港 分 娩 , 她 們 必 須 提 供 足 夠 證 明 。
問 4:
何 謂 懷 孕 後 期 ?
答 4:
內 地 婦 女 是 否 處 於 懷 孕 後 期 最 終 由 有 關 人 員 判 斷 , 但 為 減 少 爭 議 ,懷 孕 七 個 月 ( 或 28 周 ) 或 以 上 將 視 為 懷 孕 後 期 。 有 關 訪 客 可 帶 備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醫生 檢 查 報 告 等 , 以 供 有 關 人 員 參 考 。
我在海关出示了往返机票和酒店付款订单、医院B超单,和北京私立医院的产检分娩合同以及北京月子中心的合同,我认为已足够证明来港目的并非分娩,并且表示如果需要其他材料我也随时能够提供,但仍被无视。
让我愤怒的不仅是这种不敢写在明面上的“潜规则”,还有香港海关对内地孕妇明目张胆的歧视和有罪推定。假设我已然来港分娩,大可以我非法滞留和违反香港“双非”政策(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又是另一个话题)等判我入罪。但在我提供足够证据表明我并没有这种倾向时,仍然以怀孕为由拒绝入境并遭到遣返。相应的,香港海关并非遣返所有孕妇,而只是针对内地孕妇,这是否合理?
香港政府若要继续维持自己一直标榜的“平等”“自由”,大可修改《基本法》取消落地籍,或是禁止所有非港孕妇入境分娩。何必现在立着牌坊还要私下当婊子?
2.被拒绝入境后,香港海关是否有权力将我羁押返回?
我并没有任何不良行为,更没有触犯任何法律,香港海关本可下达《拒予入境通知书》后将我释放,所以只要不入境香港,我理应可以在海关外自由停留。而香港海关却以羁押犯人的标准扣留我的港澳通行证,强行送我上机,直到北京边检才让我恢复自由,这合理合法吗?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