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肖像权”的官员,法盲?

作者:智园行方  于 2014-7-30 13:53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时论杂谈|通用分类:热点杂谈

关键词:肖像权

    7月20日,在一起涉嫌“矿难”瞒报的采访中,黑龙江鹤岗的一位副市长以“肖像权”为由拒绝被拍照,并强令记者删除他的照片。
      的确,肖像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民事权利,不过,肖像权是一种典型的“私权”,在很多情况下必须为“公权”让位。能对抗肖像权的公权主要由以下几种:一是公众知情权,在涉及公共利益或引起公众关注的事件中,当事人的肖像权就会受到限制;二是公众人物,多指政府官员、文体明星等社会广泛关注的人,他们的肖像权应该受到社会知情权的限制;三是在社会公共利益事件中,当事人不能主张自己的肖像权。
      代替社会公众行使这些“公权”的典型代表就是媒体和记者,公众通过他们获取社会信息,并通过他们行使《宪法》赋予的舆论监督权利。所以,当记者奔赴事件现场进行拍照、调查或报道之时,他们承担着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采访权就是“公权”的集中体现。可见,鹤岗发生的这起阻碍记者拍照的行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在“矿难”这种社会极为关注的大事件中,对政府官员的现场拍照是行使采访权的正当行为。
      同时,该副市长的身份也属于法律上的公众人物,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私权都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且不说在“矿难”这种社会事件中的合法拍摄,就是对这位副市长日常生活中的拍照也是正当的,这不仅不侵害肖像权,而且还是公众监督的正当体现。
      社会对这起“拒拍”事件的关注,并不在照片本身,更多的在于官员对待媒体和社会监督的态度。如果官员可以用肖像权作为报道抗辩的话,那么,“表哥”、“微笑哥”、“房叔”等不良官员是不是也可用肖像权、隐私权来主张媒体责任呢?毫无疑问,若这位副市长的抗辩得逞,那将是社会监督权的悲哀。
      话又说回来,为何这位副市长如此忌讳记者的现场拍照呢?正常的现场处理公务,难道还要遮遮掩掩吗?也许可以从他一句“你们都下车了,我还在车里坐着”中得到启发。从报道中可见,矿难涉嫌瞒报,而这位副市长对这家煤矿的基本情况竟不知情,若再被拍到任何显示他不积极参与调查的镜头,显然可能有损他为官形象。只是,用这样一个违背基本法律知识的“肖像权”做挡箭牌,只会暴露副市长欲盖弥彰的心态。

高兴

感动

同情

搞笑

难过

拍砖

支持

鲜花

评论 (0 个评论)

facelist doodle 涂鸦板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关于本站 | 隐私政策 | 免责条款 | 版权声明 | 联络我们 | 刊登广告 | 转手机版 | APP下载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华人中文门户:倍可亲 (http://www.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统基于 Discuz! X3.1 商业版 优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更新:GMT+8, 2024-5-10 12:23

倍可亲服务器位于美国圣何塞、西雅图和达拉斯顶级数据中心,为更好服务全球网友特统一使用京港台时间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