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社会抚养费的使用都处于秘密状态,即使是法律人士通过正规渠道要求进行公开,大都语焉不详,甚至以“属于内部掌握,不能公开”进行搪塞。能予以公布算是一种进步,但是8个多亿只有总数,没有细账,这笔钱究竟用于何处,仍然打着“哑谜”。
虽说收取的社会抚养费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必须先入财政的账,列入预算再返还,但是返还的比例是多少?从以往的情况看,不少地方政府规定,80%~90%的社会抚养费归当地计生部门,以调动计生人员的积极性,如果是大部分进行返还,这就不能称其全部为“社会抚养”,而是少部分为社会所用,多数为部门开销。
社会抚养费返得越多,部门得利就越多,部门得利个人也在其中受益,由此刺激起收费的亢奋,巴不得收得越多越好,诚然,对于违反计划生育者进行收缴理所当然,而问题是又会导致另一个极端,巴不得超生的人数越多越好,事前不制止,事中不采取措施到“秋后算总账”,即使是发现怀孕者,即使是有人举报也睁只眼闭只眼,为收而收。
收取社会抚养费有两种含义,一种是让超生者付出成本,迫使其不能多生;另一种是作为一种补偿给需要的人以补贴。从这个角度来说,收取部门只有收的责任,没有随意使用和过分使用的权力,即便是收支两条线,也得有一个合理的返还比例。不公布明细,可以带来多种猜测:返还的比例太大,不好意思细分;没能全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部分挪作他用;甚至还包含着高待遇高福利等等。
其实公开细账并不难,用了多少,用之何处,公事公办,直接列出就是了,再则,“三公”经费都必须明细公开,社会抚养费更应如此,为何就不敢如实相报,公布不彻底打“哑谜”必然引来众多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