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家”盛行背后的真问题

作者:智园行方  于 2014-11-24 14:08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时论杂谈|通用分类:热点杂谈

    媒体和公众对于贪腐调查中“抄家”环节的迷恋,固然是由概念混乱和猎奇心态所引起,但从司法程序的角度看,中国的执法机构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方面仍有不少现实缺陷。中国现行法律对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只在《刑事诉讼法》的部分条款中有过规定,具体条款十分抽象,不利于现实当中具体操作,从而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相关法律对涉案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范围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通说认为包括“涉嫌犯罪和违法所得的款物,以及其它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这种概况性的规定导致实践中有关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多是由侦查机关自行规定,这种随意性导致了司法权的无限扩大,不利于公民合法财产权的维护。且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此类财产性强制措施的审批权限集中在侦查机关负责人手中,带有更多的行政权色彩,审批权、执行权、监督权集于一身,容易导致权力的膨胀。

  其次则是透明度不够,在中国目前的立法体制中,对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都是由侦查机关行使权利的,这种体制导致实践操作中侦查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甚至出现暗箱操作的局面,这不仅损害了公民合法的权益,也使查封、扣押、冻结的合法性遭受质疑,从而不利于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也正是这种程序不公开不健全的机制,才导致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滥用司法权利,从而导致司法腐败,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

更为根本的一点则在于,侦查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既不需要事前审查,也没有规定事后审查和救济措施,即使通过一定途径确认了侦查机关的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对此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不服时,法律只赋予其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复议,而让侦查机关纠正自己错误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等于让侦查机关自己否定自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公平待遇的难度可想而知。

高兴

感动

同情

搞笑

难过

拍砖

支持

鲜花

评论 (0 个评论)

facelist doodle 涂鸦板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关于本站 | 隐私政策 | 免责条款 | 版权声明 | 联络我们 | 刊登广告 | 转手机版 | APP下载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华人中文门户:倍可亲 (http://www.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统基于 Discuz! X3.1 商业版 优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更新:GMT+8, 2024-6-9 01:39

倍可亲服务器位于美国圣何塞、西雅图和达拉斯顶级数据中心,为更好服务全球网友特统一使用京港台时间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