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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金融服务
第 4.1 条 目 标
双方认为,双方在双边服务贸易领域拥有广阔合作机遇和互惠利益。每一方请求对方确保己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公平、有效、非歧视地参与对方市场。双方应进行建设性的工作,给予对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公平、有效、非歧视的市场准入待遇。为此,双方应从本金融服务章节约定的行动开始,采取具体行动。
第 4.2 条 银行服务
一、双方都承认互利合作对于改善市场准入、加强各自银行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国承诺,在美国金融机构的合格子公司提供或寻求提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服务时,其母公司的海外资产情况应被纳入考量以满足相关资产要求。本协议生效后 5 个月内,中国应允许美国金融机构的分行提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服务,并应将其母公司的海外资产情况纳入考量以满足相关资产要求。中国应及时审核和批准美国金融机构提出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牌照的合格申请。
三、中国确认,美国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各类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 A 类主承销商时,应根据修改后的发放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牌照的评估规则接受评估,并相应获得牌照。该规则将美国金融机构的国际资质纳入评估考量,使该实体能够以此来满足在华申请牌照的相关要求。
四、美国承认目前有中信集团等中国机构的申请尚未批准,确认将及时考虑此类申请。
第 4.3 条 信用评级服务
一、中国确认,已允许一家美国独资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对出售给国内外投资者的国内债券进行评级,包括为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评级。中国承诺继续允许美国服务提供者(包括美国独资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对向国内外投资者出售的所有种类的国内债券进行评级。本协议生效后 3 个月内,中国应审核和批准美国服务提供者已提交的尚未批准的任何信用评级服务牌照申请。
二、每一方应允许对方的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在该提供者现有合资企业中获得多数股权。
三、美国确认给予中国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非歧视待遇。
第 4.4 条 电子支付服务
一、中国在美国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包括寻求以外商独资实体身份开展经营的提供者,提交筹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任何相关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受理,并可在这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修改或补充信息的要求。在此情况下,中国在申请人对此要求作出回应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受理申请。中国在受理后 90 个工作日内应就该申请做出决定,包括对不利决定给予解释。
二、中国在美国服务提供者报告其已完成筹备工作后不迟于 1 个月内,应受理此服务提供者的牌照申请,包括万事达、维萨或美国运通的任何牌照申请,并应就该申请做出决定,包括对不利决定给予解释。
三、美国确认给予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包括银联)非歧视待遇。
第 4.5 条 金融资产管理(不良债务)服务
一、双方承认在不良债务服务领域存在互利互惠的机会,愿共同在该领域促成更多机会。
二、中国应允许美国金融服务提供者从省辖范围牌照开始申请资产管理公司牌照,使其可直接从中资银行收购不良贷款。中国在授予新增的全国范围牌照时,对中美金融服务提供者一视同仁,包括对上述牌照的授予。
三、美国将继续允许中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在美参与不良贷款的收购和处置。
第 4.6 条 保险服务
一、中国不迟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应取消寿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并且允许美国独资保险公司进入上述领域。中国确认不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美资保险公司在华全资拥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置限制。
二、中国不迟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应取消对所有保险领域(包括保险中介)的经营范围限制、歧视性监管流程和要求,以及过于繁重的许可和经营要求,并应及时审核和批准美国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交的任何保险服务牌照申请。根据上述承诺,中国确认已取消关于新设立外资保险公司 30 年保险业务经营资历的要求。
三、美国承认目前有中国再保险集团等中国机构的申请尚未批准,并确认将及时考虑此类申请。
第 4.7 条 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服务
一、每一方应基于非歧视原则审核和批准对方金融机构的证券、基金管理或期货牌照的合格申请。双方确认对方拥有牌照的金融机构有权提供己方拥有牌照的金融机构在上述领域内获准提供的完整业务范围的服务。
二、中国不迟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应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并允许美国独资的服务提供者进入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服务领域。
三、中国确认,从 2019 年 7 月 5 日起大幅降低对证券服务提供者控股股东的高额资产净值要求。
四、中国确认,当现有美资参股的证券公司变为美资控制、美资控股或美资全资拥有时,允许其保留原持有牌照。
五、双方应确保不存在针对对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歧视性限制。中国应确保不存在对美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 H 股(即在港交所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的股票)的限制,合格的美资控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可基于个案处理方式获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六、双方确认在期货产品方面不存在针对对方机构的歧视性限制,包括允许对方机构投资己方国内机构获准投资的完整业务范围的期货产品(包括金融、利率和汇率期货)。
七、美国承认目前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中国机构的申请尚未批准,并确认将及时考虑此类申请。
第五章 宏观经济政策、汇率问题和透明度
第 5.1 条 总 则
一、每一方应彼此尊重对方依据国内法律行使货币政策自主权。
二、双方认识到,强劲的经济基本面、稳健的政策和具有韧性的国际货币体系对于汇率稳定至关重要,从而促进强劲、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和投资。实行灵活汇率制度在可行的情况下能够起到吸收冲击的作用。
三、双方共同的目标是奉行增强经济基本面,促进经济增长,提升透明度并避免不可持续的外部失衡的政策。
四、双方应恪守各自在 G20 公报中关于汇率的承诺,包括避免竞争性贬值、避免将汇率用于竞争性目的。
第 5.2 条 汇率政策
一、每一方确认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协定约束,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以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二、每一方应该:
(一)实现并维持市场决定的汇率制度;以及
(二)增强经济基本面,以巩固有利于宏观经济和汇率稳定的条件。
三、双方应避免竞争性贬值,避免将汇率用于竞争性目的,包括对外汇市场进行大规模、持续、单向干预。
四、双方将保持经常沟通,并就外汇市场情况、活动与政策进行沟通协商。双方将就 IMF 对各自的汇率评估进行沟通协商。
第 5.3 条 透明度
一、双方确认按规定时间公开披露以下数据:
(一)每月结束后不迟于 30 天内,按照 IMF 关于国际储备和外币流动性的数据模板,公布每月外汇储备和远期头寸数据;
(二)每季结束后不迟于 90 天内,公布每季度国际收支金融账户的子项数据,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与其他投资(贷款与应收款);以及
(三)每季结束后 90 天内,公布每季度货物与服务进出口情况。
二、双方重申并应继续同意 IMF 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在 IMF 执董会议后四周内,公布 IMF 关于本方的第四条款磋商报告,包括对本方汇率的评估情况;以及
(二)确认加入 IMF 官方外汇储备货币构成调查(COFER)数据库。
三、如果 IMF 未公开如本条第 2 段所述信息,未被公开的一方应主动要求 IMF 予以公开披露。
第 5.4 条 执行机制
一、汇率政策及透明度出现的问题,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或美国财政部长向第七章(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中建立的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安排提交。
二、如双方无法在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安排下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或美国财政部长也可请求 IMF 在其职权范围内:
(一)对另一方的宏观经济和汇率政策、数据透明度以及报告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或
(二)发起正式磋商并提供适当的意见。
第六章 扩大贸易
第 6.1 条 目 标
一、双方承认,本协议以及中国正在采取的开放经济和改善贸易体系的举措所带来的贸易和经济结构变化,将有助于扩大贸易流,包括显著增加美国和其他国家对中国的商品和服务出口。
二、双方认为,两国贸易具有高度的互补性,扩大贸易合作有利于改善双边贸易关系、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双方认识到,美国生产并能够供应品质高、价格竞争力强的商品和服务,而中国需要增加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服务的进口,以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要。
四、双方因此寻求开展建设性合作,以改善双边贸易关系,探索采取适当举措便利贸易增长。
第 6.2 条 贸易机会
一、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两年内,中国应确保,如附录 6.1 所示,在 2017 年基数之上,扩大自美采购和进口制成品、农产品、能源产品和服务不少于 2000 亿美元。具体而言,中国应确保:
(一)在制成品方面,如附录 6.1 所示,在 2017 年基数之上,
中国 2020 日历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 329 亿美元,2021 日历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 448 亿美元。
(二)在农产品方面,如附录 6.1 所示,在 2017 年基数之上,中国 2020 日历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 125 亿美元,2021 日历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 195 亿美元。
(三)在能源产品方面,如附录 6.1 所示,在 2017 年基数之上,中国 2020 日历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 185 亿美元,2021 日历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 339 亿美元。
(四)在服务方面,如附录 6.1 所示,在 2017 年基数之上,中国 2020 日历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 128 亿美元,2021 日历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 251 亿美元。
二、双方应视情明确附录 6.1 中二级目录产品的采购和进口增加额。
三、双方预测,从 2022 日历年至 2025 日历年,中国自美采购和进口制成品、农产品、能源产品和服务将继续保持增长方向。
四、美国应确保采取适当举措,以便有足够的美国商品和服务供中国采购和进口。
五、双方承认,将基于市场价格和商业考虑开展采购活动。而且在特定年份,市场状况可能会影响采购的时点,尤其是在农产品采购方面。
六、中美两国的官方贸易数据应用于判定本章节是否得到落实。如果基于各自贸易数据分析得出相互矛盾的评价,双方应就此进行磋商。
七、如中国认为其落实本章节义务的能力受到美国采取或未采取行动或美国内其他情况的影响,中国有权提出与美国进行磋商。
本附件只以英文作准;在双方完成并核实共同认可的中文译文后,该中文文本与英文文本应同等作准。
第七章 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
第 7.1 条 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安排
一、为确保本协议得到迅速有效履行,双方建立以下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安排(“本安排”)。
二、本安排的目标和任务是有效履行本协议,以公平、快速和秉持尊重的方式,解决双边经贸关系中的问题,避免经贸纠纷及其影响升级扩散至双边关系的其他领域。双方认识到就此加强双边沟通的重要性。
第 7.2 条 本安排架构
一、高层参与。双方应建立“贸易框架小组”,应由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和美国贸易代表牵头,以讨论本协议的落实情况。“贸易框架小组”应讨论:
(一)本协议整体落实情况;
(二)协议履行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双方未来工作安排。
双方应恢复宏观经济会议,以讨论综合性经济问题,应由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和美国财政部长牵头。双方应尽一切努力确保“贸易框架小组”会议和宏观经济会议都高效,以解决问题为导向。
二、日常工作。本安排应包括各自设立的“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
(一)中国应在国务院分管副总理领导下,设立中国的“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指定一位副部长作为牵头人。美国设立的“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应由一位副贸易代表作为牵头人;
(二)每一方应指定一位官员(“指定官员”)协助本安排的工作。在本协议生效日前,每一方应提供各自指定官员的联系方式。每一方应视需要更新相关信息;
(三)“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应:一是评估本协议履行相关的具体问题;二是接受任何一方提交的与协议履行相关的申诉;三是尝试通过磋商解决争端。为开展相关工作,各自的“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可以向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政府部门咨询。
第 7.3 条 信息请求
一方可在会议中或会议前,请求另一方就本协议履行相关事项提供信息。另一方应提供含有所需信息的书面回复。一方如果无法提供所请求的信息,应在回复中具体解释无法在时限内提供该信息的原因,并明确将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时间。本条款应不要求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保密信息。
第 7.4 条 争端解决
一、申诉。如一方(“申诉方”)认为另一方(“被申诉方”)的行为不符合本协议,申诉方可向被申诉方的“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包含足够信息以使被申诉方能够对事项进行适当评估。申诉可以但不必要包含,能够识别涉事公司的信息或商业保密信息。申诉及任何相关信息或事项均属保密,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与“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之外的其他人分享。
二、申诉范围。
(一)本协议生效后出现的所有问题,均可提交争端解决程序;
(二)一方在本协议生效前采取的措施,包括一项行动,如在本协议生效后得到保留或持续存在影响,也适用争端解决程序。如果申诉涉及此类措施,申诉方应向被申诉方提交相关措施持续存在影响的说明。
三、评估。被申诉方应启动并完成对申诉的评估。被申诉方应考虑申诉所涉问题的事实、性质和严重程度。评估完成后,指定官员应启动磋商。
四、争端解决程序。双方将按照以下程序,以最高效的方式尝试解决申诉:
(一)如果指定官员未能解决申诉,可将该项关注提交至中国指定的副部长和美国指定的副贸易代表处理。如果申诉在副部级层面未被解决,申诉方可将该问题提交至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和美国贸易代表;
(二)如果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和美国贸易代表举行的会议未解决申诉方关注,双方应就申诉方所受损害或损失的回应快速进行磋商。如果双方就上述回应达成共识,该回应应得到履行。如果双方未就上述回应达成共识,申诉方出于防止局势升级、维护正常双边贸易关系的目的,基于磋商中提供的事实,可能求助于采取行动,包括停止其在本协议下的某一义务,或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以相称的方式实施的补救措施。在申诉方行动生效日之前,被申诉方可启动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和美国贸易代表之间的紧急会议。如被申诉方认为申诉方依照本项采取的行动基于善意,被申诉方不会采取反制措施,或否则挑战相关行动。如被申诉方认为申诉方的行动基于恶意,其救济手段是向申诉方提交书面通知退出本协议。
五、尽管有本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如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或美国贸易代表认为某一履行问题是紧急事项,他们其中一位可在双方的会议上直接提出该事项,而无需先在较低级别的会议上进行讨论。如果无法为此及时召开上述会议,申诉方可依照本条第四款第(二)项求助于采取行动。
第 7.5 条 履行期限
本安排与本协议应同步生效,有效期与本协议应相同。双方可在“贸易框架小组”会议上对本安排进行评估,并讨论对本安排如有的必要调整。
第 7.6 条 其他
一、双方确认各自在世贸组织协定和其他共同参加的协定项下相互间的现有权利和义务。
二、如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双方不可控的不可预料情况,导致一方延误,无法及时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双方应进行磋商。
附件:
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安排工作流程
会议安排
一、“贸易框架小组”会议应每 6 个月举行 1 次。
二、宏观经济会议应定期举行。
三、每一方“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负责人应每季度举行 1 次会议。
四、每一方指定官员至少应每月举行 1 次会议。
五、本协议生效后最初 2 年,可适当提高上述会议的频次。会议可当面进行,或可通过双方可用的其他方式进行。
对信息请求的回应
按照第 7.3 条,在一方请求提供信息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另一方应予回复。
争端解决时限
一、按照第 7.4 条第三款,被申诉方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并完成对申诉的评估。
二、按照第 7.4 条第四款第(一)项:
(一)指定官员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 21 个日历日内达成解决方案。
(二)如果指定官员未解决申诉,中国指定的副部长和美国指定的副贸易代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 45 个日历日内达成解决方案。
(三)如果申诉在副部级层面未得到解决,且申诉方将其提交至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和美国贸易代表,上述官员应在申诉方提请召开会议之日起的 30 个日历日内举行会议。
三、按照第 7.4 条第五款,如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或美国贸易代表提请就紧急事项召开会议,会议应在收到该提请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召开。
四、双方可书面同意延长本附件所列时限。
五、本附件有关工作日期按照被申诉方政府的官方日历计算。
第八章 最终条款
第 8.1 条 附件、附录和脚注
本协议附件、附录和脚注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 8.2 条 修 订
一、双方可以经书面同意修订本协议。
二、修订应当自双方相互书面通知已按照各自国内适用程序批准相关修订 60 日后生效,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日期起生效。
第 8.3 条 生效和终止
一、本协议应自双方签字后 30 日内或双方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各自国内适用程序之日起生效,二者以孰早为准。
二、任何一方可通过向另一方提供书面终止通知终止本协议。该终止应自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之日后 60 日起生效,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日期起生效。
第 8.4 条 进一步谈判
双方将就进一步谈判的时间达成一致。
第 8.5 条 关于实施措施的通知和公开征求意见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每一方应为实施本协议拟采取的所有建议措施提供不少于 45 天的公众评论期。每一方为实施本协议所采取的最终措施或对现有措施的修订,应考虑另一方提出的关切。
第 8.6 条 作准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本协议一式两份,于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