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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国内一个叫‘开端’的电视剧火红了。
电视剧讲了一个公共汽车的爆炸案。剧情大概是符合现在一些中国人的思维,像我们这样讲究实实在在的人,很难理解。
不过,我对这电视剧要提出一点看法。
讲述一个发生在现在的大城市的爆炸案,那当然是与司法紧密相连,也是一个司法的宣传片。那电视剧应该是宣传现在的司法政策,符合现在的司法概念。
恰恰相反,这电视剧中描写的司法政策和司法概念完全是不符合现在的党的司法方针政策,把时间停留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时代了。
电视剧里,办案的公安人员口口声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面孔的党的政策的执行者。电视剧里,办案就是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感化。
一个电视剧,从写剧本到导演,要拍个有关司法的电视剧,怎么连国家司法的改革与进步,竟然茫然无知。
这样的电视剧应该下架了。
共产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应该是中国人最熟悉的口号之一。
只要你有‘事情’了,不管大事小事,或者你根本没事,请你进去,听到的第一句都是这个话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尤其在文革时,许许多多无辜的人都有‘事情’了,多多少少人整日生活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之中。
当时被扣上‘走资派’、‘叛徒特务’、‘黑六类’、‘资本家’等等帽子的人,甚至与这些帽子也不沾边的无辜的人,许多人都是没有任何犯罪的行为或者违反政策的事情,要批斗你,这个罪行就是要你自己“坦白”了,“坦白”就是白纸黑字要你自己编造,这是与‘逼供信’配套的。至于“从宽”,好像连红卫兵和造反派自己也不知道什么叫“从宽”。至于“抗拒从严”这是家常便饭。要批斗你了,最后的结果当然都是“抗拒从严”。
作为共产党的司法政策,这个口号流行六、七十年,似乎成了中国人对法律认识的一个基本概念,几乎没有人怀疑过,或者敢怀疑过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好像没有人注意,当局在2003年已经悄悄地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八字布告从看押室墙上撤下,代之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国外的媒体却非常重视。国外媒体报道说,这不仅仅是简单地放弃一句口号,而是内地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也标志着司法理念的重要转变。
很多人也许知道,在中国的看守所、拘留所、监狱乃至公安局的审讯室,“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直以醒目的标语形式刷在墙上,白墙黑字,令初进这种场合的人一阵紧张。这个口号在平时的很多运动中,比如严打斗争、集中宣判等,通常都会被司法机关置于醒目的位置。
从字面上理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包含两个方面的政策意义:“坦白”是指嫌疑人如实回答审讯人员的提问,一个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如果主动坦白就会获得从宽处理;“抗拒”则是指不如实回答讯问,如果抗拒不交代,将被从严惩处。
但实际上,这个口号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理念并不相符。按照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一个人因犯罪所受的处罚,只能与其犯罪事实相适应,面对侦查、审判人员调查时的坦白或抗拒态度,并非犯罪事实,也不当然构成从宽或从严处罚的理由。
中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自首者,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言外之意也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换句话说,坦白并不当然意味着会从宽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和现代司法理念,如果嫌疑人仅仅“抗拒”不说而没有其他法定的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对“抗拒”者也不能“从严”处罚。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的提出,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当时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基本法律还没有完善的时候,这个口号对于打击犯罪特别是“反革命犯罪”有积极作用。当时新政权成立不久,犯罪较多,社会治安还不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组织,从快侦破和打击犯罪。
但现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历史背景已经远去,在强调法治的当代社会,程序的正当性和尊重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原则,使得这一口号已经过时。
现代法治理念承认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基本人权,其中一个重要理念就是“不得强迫人们自证其罪”,中国于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这个观念其实很简单——人人都有保护自己的心理趋势,即便自己犯了事,也会不自觉地隐瞒或者抗拒不说——这是人类自保的天性,司法应当尊重这种天赋的人权。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可能导致的另一个可怕后果,则是促使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过分相信、依赖口供,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生“抗拒”不说的情形,就会诱发司法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摒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仅承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且可以改变侦查和司法人员的理念,改变一味追求口供的心理趋势。
抗拒相当于西方国家的“沉默权”,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沉默权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1966年,美国沃伦法庭在审理米兰达案件所创设的米兰达规则。在香港的影视剧中经常可以看到警察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白,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会成为呈堂证供。在美国,警察在审问犯罪嫌疑人之前一定要宣读米兰达明示,否则口供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呈堂证供。
抗拒从严的说法,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行不通的,抗拒从严也根本没有理论的基础为其进行合法辩护,从情理上说,抗拒从严也是不允许的,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是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如实交代或者屑于交代自己罪行就违背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加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
总而言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仅不符合法治精神,而且与宪法规定的保障人员相违背。如果说“坦白从宽”还算成立,那么“抗拒从严”是绝对不能再横行在司法领域中的。严格地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已经不是中国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