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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日,几乎所有的媒体渠道都在讨论这件事:
1
生而为人,看到这样的语句怎会不心生愤慨:
◆ “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 “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
◆ “苏银霞曾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民警来后只留下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走了。”
另一方面,我们也开始冷静地思考:
到底何为正当防卫?什么才是所谓的“防卫的紧迫性”?人情与伦理面前,法律又该做出怎样的裁判?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即所谓的“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对此,民众表示:痛心、绝望!
◆ “换做是你妈被人这样对待,你能忍吗?”
◆ “母辱不护,国辱何御?”
◆ “要是我,就是死刑,也捅死他们!”
◆ “相比国足赢了韩国,这事儿才更值得关注,更与我们相关!”
◆ “法律,或许也该满足我们对它的心理诉求。”
◆ “一味维稳,也是罪!”
2
而当今天凌晨,《法制日报》公布了一审判决书全文,几点内容值得关注:
1、所谓“极端手段”,到底是何手段?各个媒体所谓的“用下体抽脸”辱母的细节,在判决书中的各方证言中并不能得到证实,这其中甚至包括母亲苏银霞本人。难道面对儿子被判以极刑,一个母亲还会因为面子而避谈细节?
2、目前各种报道和微博评论认定的事件经过是这样的:流氓侮辱母亲,警察来了现场也不营救,儿子为了保护母亲,不甘受辱,杀死了讨债者。但这和一审判决书上的描述好像存在出入。
判决书描述事件过程:21时50分,讨债流氓对母亲二人实施非法拘禁,进行言语侮辱。22时10分,警察到达现场,于欢想跟警察离开,被流氓们拦住,于是于欢拿起尖刀捅人。好像事件本身并没有微博上讨论的那么复杂。
3、流氓们没有带任何武器,那把刀是平时就放在接待室里的。
审判决书全文公布后,很多评论又发出了不同的声音:
◆ “公众需要的是真相,而不是加工过的新闻!”
◆ “‘辱母杀人’这四个字本身就是一种误导! ”
◆ “营销号儿才不管真相,他们只会问‘换做是你妈被人XX你会怎样?’”
◆ “我早就想问一句,没人逼你借钱,借那么高利息的钱,他们是什么人你们不知道么?欠债还钱难道不是天经地义嘛!”
◆ “发布最初报道者应对误导负责!”
3
事件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目前,山东高院通报辱母杀人案情况:已受理当事人上诉。
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4
我们希望践踏他人人格者受到应有的惩处,我们关系中国司法公正未来的走向,我们不愿再看到法律在公正与伦理之间陷入两难。
那首先,我们或许应该了解,那一晚,到底发生了什么。
一审判决书全文:
5
事件回顾
辱骂、抽耳光、脱裤子露下体……在11名讨债人员长时间对自己及母亲苏银霞极端凌辱之后,山东聊城22岁的青年于欢拿出一把水果刀乱刺,导致四人受伤,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
2017年2月,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目前于欢的二审代理律师已经提出上诉,律师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母受辱儿子刺死讨债者
一审判决书还原了这场讨债引发的惨剧全过程。
位于山东冠县经济开发区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由苏银霞创办,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是月利息10%。后苏银霞陆续还给吴学占152.5万元,但仍然没有还清。
2015年4月14日下午,吴学占下边的杜志浩等人到苏银霞的厂子继续逼她还钱,此时苏银霞和儿子于欢都在厂里,他们去哪里讨债的人就跟着去哪里。时间到了晚上,杜志浩等人从办公大楼弄了桌烧烤,喝酒。
根据苏银霞的说法,杜志浩等人吃完饭,晚上九点多,强行把她和儿子于欢带到办公室一楼的接待室,在里面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侮辱她和儿子于欢,什么话难听就骂什么,杜志浩还把于欢的鞋脱了下来,在苏银霞面前晃了一会儿,并扇了于欢一巴掌。随后,杜志浩脱掉裤子露出下体对着苏银霞进行侮辱。
不久后,有知情人报了警。
根据当天的监控视频显示,22时13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4分钟后,22时17分许,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
但警察赶到现场并没有制止讨债人对苏银霞、于欢母子的控制,只对讨债人提出:“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
看着警察要走,苏银霞母子试图跟着警察出去,但被杜志浩等人阻止,此时于欢从桌子上拿起刀,朝杜志浩等人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杜志浩等人仍然围了上来,于欢于是拿刀冲着围着他的人开始捅刺。
刚出去仅仅几分钟的警察很快返回现场,将于欢控制。杜志浩等四名受伤的人则到医院救治。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次日死亡。
聊城中院认为不存在防卫紧迫性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在庭审中,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830余万元。于欢的辩护律师则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从轻处罚。
判决书显示,在庭审中,一审辩护律师曾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是防卫过当, 杜志浩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聊城中院认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没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法院对此不采纳。
聊城中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的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捅刺多人,导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两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欢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鉴于本案系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可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同时判定于欢对被害人杜志浩亲属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3万余元,赔偿另外两名被害人5万余元和2000余元。
二审律师认为属于正当防卫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于欢的二审代理律师,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据他介绍,在今年2月于欢被判无期,他的母亲和姐姐到处诉求,但因为“非法集资”的问题两人都被抓了。因为之前殷清利曾经在聊城代理过一些案件,于欢的姑姑当时留了他的联系方式,后来于欢的姑姑找到了他,当天晚上殷清利就去见了她。“当时他们家人已经完全慌了,不知道该干什么。”
殷清利决定,二审将为于欢做无罪辩护。
殷清利称,2月24日,他已经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实当时时间已经非常紧了,再过一天上诉期就过了,一旦错过上诉期,再审的成功率就会很低。我简单了解案子之后,立刻决定上诉,连夜写了上诉状。”
殷清利说,当时由于于欢的一审辩护律师不让他复印材料,他没法看案卷,怕有一些情况不了解,为了稳妥起见,在上诉状中写了防卫过当,但他仍然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在二审中我肯定会坚持正当防卫的辩护。对方人多势众,于欢他们就一对母子,之前对方连续侮辱、殴打、限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这种行为随时面临升级,危害到于欢母子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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