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790万粉的“大V”侮辱革命烈士江姐,被封[图文]

作者:花名雞仔  于 2019-9-10 23:04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热点杂谈

侮辱革命烈士江姐!封!

9月8日, 一条辟谣的微博引起网友关注。

微博截图

@中国历史研究院 指出,微信公众号“稗官野记”这条推文中提到的江竹荺,即为大家所熟知的革命烈士江姐。该图中所述的内容纯属造谣。

图源:@中国历史研究院

@中国历史研究院 进一步澄清史实,指出“风流”的说法无中生有违反基本史实。

图源:@中国历史研究院

记者注意到,9月7号,该账号还被网友曝光“撰写淫秽小说进行公开传播,甚至在‘微博V+会员’中贩卖”,已经涉嫌触犯了法律。

对此,@中国历史研究院 回应:不能打着历史文化的名义传播、制售淫秽色情信息,是否涉嫌违法还要由公安部门调查。

有网友评论: 侮辱英雄烈士, 贩卖淫秽色情。 这种人就应该判刑!

目前,@稗官野记 新浪微博已被销号。

据悉,此前@稗官野记 在新浪微博上的身份为“历史博主”,拥有790万粉丝,日均阅读量在100万以上。

记者注意到,这个账号仿佛早预料到有今日,之前就狡兔三窟,开设了其他小号。这一消息被网友曝出后,@中国历史研究院 官博默默点赞该微博,像是在回应:“收到暗示,已经盯紧了。”

需要注意的是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爆出 网络大V侮辱英烈的事件了

2019年4月8日,“呼和浩特网警巡查执法”账号接到网民举报,在呼和浩特某微信群中一账号为“麻氏贞元策划”的网民公然发布侮辱消防烈士的言论,且该网民微博粉丝数量达51万人,具有较大的网络影响力。

内蒙古回民区公安分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对麻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2018年5月8日,自媒体“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等平台发布了一段时长58秒、含有戏谑侮辱董存瑞烈士和叶挺烈士内容的短视频,引发争议。随后,叶挺烈士之子叶正光及孙辈向法院提交起诉书,该案被称为“烈士后代起诉侵权第一案”。

2018年9月28日,此案一审宣判:判决西安摩摩公司(即“暴走漫画”)在国家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并判决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2013年5月22日,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加多宝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_^#多谢行动#”,并配了一张与文字内容一致的图片。

2015年6月30日,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向大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大兴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天,

法报君再次带你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相关法条!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

不当言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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