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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交通法庭
我在美國已有25年駕齡,而且有良好的駕駛記錄。但即便如此,仍然免不了會被警方開出違規行駛或停車的罰單。
這種罰單上會給你『有罪』或『無罪』的兩種選擇。如你選擇前項,那就附一張指定處罰額度的支票,寄到交通局完事,但有可能會被記點數,隨之而來的就是汽車保險費上漲。如果你選擇後項,那在一周後你將收到交通法庭的傳票,通知你在指定時間和地點前去應訴。
許多人會選擇『有罪』罰款以息事寧人。但我曾有三次選擇『無罪』,上交通法庭應訴並全部勝訴的經歷,寫在這裡和讀者分享。
第一次是一天早上我開車去上班,在到公司前的高速公路出口處遇上紅燈,我等在左道上的另一輛卡車後面準備左轉。當紅燈換綠燈時,覺得前面那輛卡車並沒有移動的跡象,於是我就轉到右道直行並左轉。就在我剛完成左轉後,一輛閃著警燈的警車便在我車後用麥克風命令我靠邊停下。我停下後按照慣例放下車窗,雙手放在方向盤上,從後視鏡裡看到一位威武高大的白人警察從警車裡出來,右手放在槍托上,向我緩緩走來,到我車旁問我:“你知道為什麼嗎?”我說:“不知道。”他接著說:“你開的那條道只能直行,不能左轉。”於是他要求我出示駕照、車證和保險卡後,回到警車上,可能通過他車上的電腦查詢我的駕駛記錄。七、八分鐘後他回來,把行駛文件還給我,並給我一張違規行駛的罰單。
事後我怎麼也都想不起在此道的前方有『Turn Left Only』和『Straight Only』的標誌。於是我重回現場查看,發現在道路前方確實沒有任何明確的標誌,而僅在路面的左道上有一左轉的箭頭指向和右道上有一直行箭頭指向的圖案。我拍照取證後,果斷地在罰單上選擇『無罪』。
開庭那天,我準時到達指定的交通法庭。書記員叫到我名字後,那位警察也同時出現在法官前。當法官詢問我有什麼需要陳述時,我則將預先準備好的照片和陳述狀一並呈上。一分鐘後,法官沒再問任何話,一錘定音,僅說一個詞:“Dismiss”。
第二次是我開著一輛公司的小車去查看工地,在市區被警察攔下,說我車子前後兩塊車牌只剰一塊,給了我一張違規罰單。在美國,一般是不允許和警察論理的,弄不好還會惹上妨礙公務的官司,好在有講理的地方。我又一次選擇上交通法庭,我的訴詞是:“我不是這輛車的主人,我沒有理由為它負責,我只是一個臨時駕駛人。但我有義務敦促公司將缺失的一塊車牌補上。”法官又給了一個“Dismiss”。但要求我公司在限定的時間內補上車牌,並開到最近的警察局作見證。
第三次是為『違規停車』上的法庭。我上班通常把車子就停在公司門前的街上,那天正好是掃街日,上午十一點到下午一點不能停車,所以十一點前必須把車移走。但事情一忙,就把這事給忘了。當女秘書朱蒂在監控屏上看到街上只剰我們兩輛車時,通過麥克風呼叫“Mr. Chen, move your car!”
我倆幾乎同時衝到門外,但為時已晚。兩張違規停車的罰單已經夾在車前擋風玻璃和雨刷之間,只見執法員遠去的背影。我看表,正好十一點正,我打開罰單一看,罰單開出的時間也是十一點正,朱蒂的罰單是同樣的時間。於是我對朱蒂說:“我們上法庭。”
朱蒂通過網絡查詢得知,我們公司附近的交通法庭當天正好是為民服務日,晚上開庭至八點,不用預約,直接上庭等候法官作無上訴庭審。下班後我和朱蒂一起去了那裡,登記後等待傳喚。
見到法官後,他要我作簡單陳述。我說:“當我和同事朱蒂來到車前,罰單已在車上,那時正好十一點正,而兩張罰單上注明了同樣時間,那時執法員已在百呎以外。我有理由質疑,這兩張罰單中至少有一張是在十一點之前就已經開好,或者我們的表和他的手表之間有時間差。請法官明斷,我將完全遵從。”該法官沒說任何話,直接蓋『Dismiss』的印章在罰單上,說:“你可走了,晚安!”
我在法庭外見到朱蒂十分沮傷的表情,她說她沒有『Dismiss』。我說怎麼會?我們的情況是一樣的。結果她說法官在電腦上顯示,她另有一張違規罰單,即沒有交罰款,也沒有上法庭處理,所以法官不採信她今晚的說辭。
通過三次上交通法庭全部勝訴的經歷,我有兩點體會。第一,生活在美國,如果遇到任何不公正的待遇,即便感覺不公正的理由並不充分,但你依然有尋求司法援助的權利。第二,信用很重要,會影響人們對你的判斷,甚至影響你的一生。
注:此文發表在2016年9月17日《世界日報》家園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