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代表: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罪前行为的司法干预

作者:luneng  于 2016-3-15 09:30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热点杂谈|已有5评论

关键词:未成年人, 司法

原标题:李红代表呼吁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提前对罪前行为司法干预应是重点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是平安中国建设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国人大代表、共青团安徽省委书记李红认为,大随着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当前青少年成长的网络和社会环境亟待净化,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出的暴力化、团伙化、低龄化等特点,对预防工作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  李红今年向大会提出议案,建议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下称预防法)在保持现行法律的基本框架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把成熟的工作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预防法的决定,但只涉及刑事诉讼内容,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都在积极呼吁、推动预防法的修改和完善,而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理论发展、实践探索、经验积累都有了长足进步,为修改预防法也提供了现实基础。”李红说。  2001年,中央综治委专门设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2011年又设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确定了21个成员单位。经过数据摸排和试点,专项组从2013年起,用三年时间、分三个轮次在全国所有县级地区推开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  李红认为,修改和完善预防法已是推动预防工作的迫切要求和现实需要,建议保持现行法律的基本框架,对部分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目前考虑的重点是对罪前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前进行司法干预,真正体现宽容但不纵容。  在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方面,李红建议,考虑到大量未成年人因为脱离监护遭受侵害及受到不良影响的案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明确规定居委会、村委会、社会组织、社工、志愿者等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职责,发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等情况,可以向当地主管机关、公安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学校等报告。  在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方面,李红认为预防法没有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行为的矫治工作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在矫治内容、矫治机构、矫治措施等方面都没有明确规定,直接影响矫治效果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建议着重考虑对严重不良行为干预与矫治的司法化问题。”李红说,应当加强专门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转入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同时通过法律完善专门学校的教育内容和方式,促使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转化。专门学校教育应坚持自愿入学与强制入学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入学评估机制,解决一些父母不愿将已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徘徊在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的问题。对严重不良行为要以保护处分进行,对于具有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该进行整合,散落在行政法中的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应考虑废除,只保留专门教育这一种类型。社区性保护处分措施要多样化,可以设置包括禁止令、赔偿损失、罚款、赔礼道歉、训诫、社会服务令、责令父母严加管教、假期辅导等多种措施。  预防法对“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单设一章,李红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国家、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并不是未成年人自身的责任,建议修改为“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和救助”,并增设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公力救济制度,建立应对未成年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国家补偿制度;对未成年被害人需要抢救生命的,医疗部门应当无条件地及时开展抢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未成年人被害人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的,民政部门及时给予生活、医疗、教育等救助;司法机关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特殊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可以将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交由专门的办案部门或人员办理。办理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严格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一般不提请其出庭作证。对于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必要时,司法机关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和治疗。司法机关应当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赔偿未成年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在必要时提供司法救助。  “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公力救济制度可以平复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减轻被害人所受的损害,防止未成年人从受害者向犯罪者逆变,从而起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李红说。  李红注意到,预防法对监护人的职责做了不少规定,但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惩戒措施。她认为,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可以根据不同程度采取两种不同层次的惩戒:一是监护人在某些方面履行职责不当的,可责令监护人集中学习接受强制性教育、罚款等。二是如果由于监护人监护职责履行存在问题,导致未成年人无人抚养、照顾,或被遗弃、遭身心虐待等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无法与监护人共同生活时,应启动剥夺其监护人资格的程序。  李红还建议增加国家监护制度,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检察机关、民政部门或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主体或者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对于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预防法实施十多年来,各地各部门积累了很多好经验、好做法。一些地方健全预防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成员单位间的信息共享、衔接配合;把预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改进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注重从源头上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李红认为,修订过程中可对这些经验进行认真总结,把成熟的、带有普遍性的实践上升为法律规范。  法制网北京3月13日讯  法制网记者范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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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5 个评论)

1 回复 luneng 2016-3-15 13:00
两岸关系发展是“公转”,公转围绕的核心是中华民族复兴和全体中国人的福祉;而台湾的选举和政治轮替是台湾的“自转”,是选民根据自身情况做出的取舍,其本身是流动变化的
3 回复 tianqihao 2016-3-15 13:05
支持~!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2 回复 hengda 2016-3-15 13:08
凝聚共识,统筹谋划,协同推进,支持习大大。
1 回复 banana_11 2016-3-15 13:15
习主席的谆谆教诲我们牢记于心,跟党走是我们矢志不渝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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