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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小洁
6月23日,美国最高院以4-3的投票结果,公布了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的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判决:德州大学的招生过程中,考虑种族因素不违宪。这可以说是平权法案支持者的阶段性胜利。
另一方面,大部分的中文媒体报道普遍表示失望,认为开启种族考量的大门,意味着教育的不公平,而更重要的是,意味着华人孩子入学愈发困难。
每次看到不同华裔人群反对平权法案的不同逻辑,都觉得很有意思。虽然大家在这件事情上看似有着同一个立场,但是这个立场背后的不同逻辑,实际反映的价值观却是迥异甚至对立的。
当我自认为是出于公平正义而去反对平权法案的时候,问了问自己以下这些问题:
· 你反对大学招生考虑种族因素,是更因为这做法本身的不公平,还是更因为对华人子女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o 如果很难分清自己对上面这个问题的真实想法,那么可以这么想:如果亚裔和非裔或者西裔一样,也被认为是入学时候受保护的少数族裔,填写亚裔身份可以获得加分,你是否还反对平权法案?
· 假设你确实是因为考虑种族因素本身反对平权法案,那么请问你对于学校基于父母的校友关系优先录取部分学生是否一样反感?(这两者同样可以被认为和申请人本身的“实力”无关。)为什么?
· 如果哈佛的亚裔学生比例高达80%,而耶鲁的亚裔学生比例在40%,你更愿意把孩子送去哪个学校?为什么?
· 如果耶鲁和斯坦斯的亚裔学生比例同为40%,但是剩余的60% 族裔比例分布很不同,你是否在意?
· 如果硅谷的高层职位、各级政府职位、体育以及演艺界岗位考虑采纳平权法案,你是否赞同?
有的时候,只看对一个命题的回答,我都很难理解自己的真实想法。但是随着问题一层层地深入,才能更多些了解自己想法中的死角,才能发现原来自己的崇高理念,并不像自己以为的那么经得起检验。
对平权法案的反对也好,对梁彼得的支持也好,很有意思的一点是,华人的第一代移民和二代子女,在这些问题上的立场,常常是分歧的。如果用一句话来简单粗暴地概括,两代之间最大的分歧是:第一代华人移民唯恐自己得不到白人族群的认同,而第二代华裔子女则唯恐被认为是白人至上主义的帮凶。也因为这个原因,在反对平权法案的言论或者集会中,第一代移民远比第二代坚定得多。
从很多中文报道或者读者反馈来看,大多数的华人家长,把平权法案作为种族配额的代名词,进而一味反对之。这种理解,或许更多是误读。这篇文章的目的是想和大家交流一下,以下几种反对平权法案的立场,各自的逻辑是什么,以及某些立场的逻辑漏洞是什么。区分的意义在于,只有通过更清晰界定自己的立场,才能更好理解彼此的异同,也更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应的声援活动。
真反对与假反对:你反的是平权法案,还是不利于你的平权法案?
同样是反对平权法案,不同的逻辑和理由,产生的效果可以是截然相反的。一种是真诚的,而另一种则是,不客气地说,伪善的。如何辨别这两者?那么只需要回到开头的问题中第一题:如果亚裔身份可以加分,你还反对平权法案吗?
华裔法学家Frank Wu在研究美国亚裔的专著《Yellow》中,有一章节专题探讨了平权法案的问题。在这本书中,Frank Wu教授指出了亚裔群体中最自相矛盾的两个立场,要引以为戒。
其一是,以种族中立之名,行种族保护之实。部分亚裔家长要求种族中立(color blind)的入学申请流程,但赤裸裸表示目的是为了保障自己亚裔子女的利益。这个逻辑是:在入学过程中,不应该考虑种族因素,因为这样的流程,对我们种族的孩子有利。首先,这个赤裸裸的个人利益立场很难登上大雅之堂接受理论检验。其次,在这个表述中,人们能看到的是戴着“种族中立” 面具,而行种族保护之实(color conscious)的一群人。以“偏袒子女”为由而去反对平权法案,可以说是下下策。
其二是,平权法案的投机主义心理。在入学过程中,这些人反对考虑种族因素,但是在其他场合,比如亚裔较少的工作环境中,极力支持平权法案。这种对于平权法案的投机主义心理,是特别不可取的。每个人都会考虑自己的利益,这很正常。但是原则上的一致性是很重要的,也就是英语中的integrity(正直,且言行一致)。如果出现这样自相矛盾的立场,则很容易被发现,其实这个人是不正直或者表里不一的 。这个人一切所谓的原则和立场,均来自于自己眼前的利益所在。
有人可以说,我不管那么多,反正我现在就是反对这个,反正你看不透我的心思。但是,一个人的真实目的可以从细节中反映,比如打出的标语和公开表达的立足点;也可以在环境因素发生改变的时候反映,比如某个地方亚裔身份可以加分时,这个人如何表现。如果在这个时候,曾经反对的那些人,立场突然有了180度的大转弯,那么这个人便是伪善的。人人都可以知道他说的那一套是假的,他自己都不信。他一切的立场都随时根据自己的利益所变化。这有什么重要?当然重要。因为这样的自相矛盾,使得这个人变去了信用,成为了一个表里不一的伪君子。而且一旦这样的人越来越多,社会不再有公平正义可言,因为大家都成了精致的利己主义者。
迟疑的反对者:考虑种族因素是否真有意义?
撇开上述根本不关心平权法案本身只关心自身利害的那一群人,我们来看看反对平权法案的人群里,还有哪些不同。
我认为,在接下来这些真正反对的人里,可以分为,彻底的反对者与有保留的反对者。前者是根本性地反对大学招生考虑种族因素,认为考虑种族因素完全没有必要,毫无意义,只是偏见。后者没有那么绝对,认为考虑种族因素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反对种族配额。
同样是反对者,这两者最大的分歧在于,考虑种族因素是否有一定的合理性?前者认为毫不合理毫无必要,而后者认为,可能有一定的合理性。
很多彻底的反对者认为,种族因素不是一个真正有意义的标准。怎样评价一个人群划分的标准在招生中有没有意义呢?简单来说,很多彻底的反对者会考虑,这个因素是否能纠正单纯看成绩导致的不公平。比如,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因素,是一个普遍被认为有意义的因素。很多彻底的平权法案反对者都不反对大学招生考虑学生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因素。甚至不少彻底的反对者认为,只要招生中考虑了社会经济地位的因素,便能解决大部分所谓的种族间差异,因为所谓的族群差异,无非是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基本上大家都认可,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家庭,其子女在中小学期间可获得的教育资源不同。来自艰难的经济背景的学生,能获得的教育资源更少,在标准化考试面前,面临的挑战更大。因此,不同社会经济背景的学生获得同样的分数,展示出来个人能力是不同的。同样的例子可以参照中国东西部教育资源不均衡引发的政策倾斜。相比而言,种族因素没有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因素这样的纠偏功能。
以“是否能纠正只看成绩带来的不公正”这个标准来看待种族因素,自然会觉得考虑种族因素是没有意义的。那么,是不是因此就不该考虑种族因素呢?并非如此。
我承认,包括我自己在内,之前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其实都有点被中国的高考制度限制住了,把注意力完全放在了什么样的因素可以纠正只看成绩的不足。但美国大学的入学标准,本来就把SAT成绩只作为考虑标准之一,此外还要看个人的其他素质。是的,考虑种族因素对于纠偏SAT成绩好像是没有什么直接影响,但是是否可以帮助考察一个人的综合素养呢?
在这一点上,最高院的过往多数判决给了肯定的答复。最高院的多数派判决认为,种族身份的差异,可能使得个体有了不同的人生体验和生活视角,从而丰富了校园的多样性,这是有意义的。作为宪法问题,最高院审理涉及考量种族因素的政策时,应当是适用最严格的标准(strict scrutiny)。这种最严格的标准,要考虑两个方面,首先,看这个政策是否是为了特别重要的社会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同时要看所采用的手段是否谨慎小心地服务于这个目的(narrowly tailored)。从1978年的Bakke案件以来,支持平权法案的判决意见,基本认可大学校园的多样化是一个特别重要的社会利益,可以因此而考量种族因素。同时,支持派的法官,在支持大学校园多样性是重要社会利益的时候,总不忘暧昧地点两句,种族多样化并不是多样化的全部。
那么,大学里的多样化,是否真的非要考虑种族因素不可呢?首先,我们先假设学校真的像它所声称的那样,不把种族因素作为决定性因素来考虑,而只作为综合考虑的一部分。那么我们要问的是,一个人的种族背景,是否会让这个人对这个世界有些许不同的视角,从而提供多样性?这种基于种族的不同视角,是否是其他因素不可替代的?这种多元的视角,是否对大学校园的教育环境很重要?
再强调一下,我们这里先假设学校真的只是把种族作为一个考虑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因为如果作为决定性因素,情况又不同了。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或许可以从每个人对于文章开头问题的回答中窥见一斑:“如果哈佛的亚裔学生比例高达80%,而耶鲁的亚裔学生比例在40%,你更愿意把孩子送去哪个学校?为什么?”
从我个人以及身边很多人的生活经历来看,大学求学期间,是一个人最有可能和不同种族的人平等融合、交流思想、消除偏见的一段时期。所以,我认同,在这个意义上,考量种族因素,是有意义的。
好了,如果至此一个彻底的反对派仍然认为,种族间的差异并不能提供任何有意义的差异性视角,或者,这种差异性完全不重要,不值得大学在招生期间予以一丝一毫的考虑,那么,这真的是一个强硬派的平权法案反对者,我虽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尊敬你的立论。
第三种道路:支持平权法案,反对种族配额
相信很多平权法案的反对者,可能并不像上面的彻底反对派那么决绝,但是对于大学招生时考虑种族因素心存疑虑,很担心这一不小心就成了允许种族配额。那么我们就需要好好想想,这个时候到底应该怎么做呢?是回过身来干脆反对平权法案本身,还是在支持平权法案的同时,呼吁反对种族配额?只要在选择立场前自己想明白了这一点,两种做法中的任何一种,都是可以理解的。
目前对于平权法案的支持和反对,有一种过分对立的全有或者全无观念,而忽略了更需要监管的执行细节。如果学校真能做到只把种族因素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并不那么可怕,可怕的是,学校暗地里执行种族配额,却冠冕堂皇地说只是把种族因素作为考虑因素之一。
对于学校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担忧,是合理且正当的。我们现在不缺少大而化之的支持或者反对平权法案,缺少的是知道自己到底在反对什么,进而把矛头指向真正的问题所在。不管这个学校有没有在明面上说自己实施平权法案,反对种族配额,都是一个正当的诉求,这是从1978年Bakke案中确立起来,并且一路被肯定下来的。
在这个意义上,Kennedy大法官在本次Fisher案件中的判决,不免很让人失望。在2003年Grutter案中,反对派之一Rehnquist大法官曾一针见血地指出, 所谓在校园中确保“少数族裔占有关键多数(critical mass)”,在没有明确概念前,简直就是种族配额的另一种说法。而这次Fisher案中,Kennedy大法官居然就这样放过了德州大学,免掉了其进一步澄清如何决定所谓“少数族裔的关键多数”标准。难怪把Alito大法官急得写了一份50页之长的反对意见。
经过了1978年的Bakke案件,相信各个大学都已经知道如何回避一些雷区了,比如为少数族裔单独设置录取通道这样赤裸裸的做法是违宪的。那么在学校考虑种族因素的时候,如何去监督学校不在暗地里实行一套种族配额的标准,只有通过不断细化标准,多方面考察学校的各项数据以及立论,来判断该校是否存在“种族配额”的嫌疑。可惜这次最高院多数派判决没有明确这一点。不过各位反对派的大法官,在先前的判决里,都做了很好的示范,让我们跟大法官们学学,怎样合理地质疑学校招生程序:
· 在所有的“综合考虑”因素中,只有种族一项被放到每份申请文件的封面,这事儿怎么解释?(Alito法官,Fisher案,2016)
· 学校在面对不同少数族裔的时候,如何决定哪些是过多(overrepresented)了,而哪些是过少(underrepresented)了呢?到底是不是根据各族裔在当地州的人口比例来决定这事儿的呢?(Alito法官,Fisher案,2016)
· 如果是因为少数族裔可以为校园提供多样性而加分,那亚裔仍然是少数族裔啊,为什么亚裔作为少数族裔不能在种族项下获得加分呢?怎么说得好像亚裔的多样性就不如西裔的重要了呢?(Alito法官,Fisher案,2016)
· 学校申请人里面三大少数族裔的分布比例,和最后录取学生中三大少数族裔的分布比例,几乎一模一样。你说你没有搞种族配额,这事儿是不是太巧了一些?(Rehnquist法官,Grutter案,2003)
以上分类纯属个人意见,但是欢迎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