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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珠律师法律评论:为了保护孩子,性罪犯必须一棍子打死!

作者:劉龍珠律師  于 2017-12-5 11:06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热点杂谈|已有1评论

刘龙珠律师法律评论:为了保护孩子,性罪犯必须一棍子打死!

/刘龙珠律师

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关工委、教育局等9家单位共同发布文件,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并禁止性犯罪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这是中国大陆首次公开性犯罪者资料,一时间惹起争议——有人认为这是增加犯罪成本使得更多人不敢犯罪;也有人认为即便是罪犯也有隐私,公开资料是侵犯其隐私,也是不给社会重新接纳改过自新者的机会……刘龙珠律师认为,性犯罪者登记在案公开资料是必须的,尤其是性侵未成年人的,必须一棍子打死!


一、 美国的梅根法案使得性犯罪者终身登记在案

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一名叫梅根的女童,遭到有性侵害前科的男子性侵并被杀害。受害者的父母不知道犯案者搬到他们居住的地方,没有提高警惕,由女儿独自在家门前玩耍,因此惨遭毒手。

1996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梅根法案”,规定美国各州必须建立性犯罪和骚扰儿童犯罪的档案,必须知会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区,将有性侵儿童前科者的个人资料公开在网络上,供民众查询及实现采取保护措施。


2006年,佛罗里达州通过了“杰西卡法案”,不仅大幅提告了性侵儿童罪的刑期,实施社区检控,还要求性犯罪者终身佩戴电子脚镣,禁止接近儿童日常活动场所,长期受警方监视。

美国公布网站为www.familywatchdog.us,人们可以输入自己家的具体地址来查看周围是否有登记在册的性犯罪者,甚至可以看到整个美国的登记资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性别、特征描写、具体地址以及照片——并且,登记的性犯罪者每90天都需要到警局报到,因此照片和地址的更新十分及时。


截图即为网站上洛杉矶县的记录,红色为Offense Against Children(侵害儿童罪);黄色为Rape(强奸罪);蓝色为Sexual Battery(性侵伤害罪);绿色为Other Offense(其他侵害罪)。

及时查看住家附近的情况可以保证父母们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孩子,也能让孩子们提高警惕,不要单独面对这些罪犯,平时也可以避免靠近罪犯的居住区。

实际上,根据美国心理学会1998年进行的调查结果,性犯罪的再犯比率将近30%——例如“天才老爹”Bill Cosby性侵40多名女性一案,再比如好莱坞金牌制作人Harvey Weinstein30年内性骚扰多名女星,甚至涉嫌性侵女演员——性犯罪不是一时冲动的犯罪,而是惯犯,所以说“万恶淫为首“。

再比如,2012 525日,韩国一名朴姓强奸惯犯在庆尚北道一所监狱内被执行『化学阉割』。该名男子从1984年到2002年间曾对4名未满13岁的女孩实施性暴力或性侵犯。屡教不改的他在出狱后每两三个月就会再次犯案,韩国法务部最终决定对其执行化学阉割,『根』治其娈童癖犯罪行为。事实上性侵是心理疾病在作祟,并不是坐几年牢就能够解决的问题!因此,公开性犯罪者信息提高公众警惕是十分必要的法律手段。

二、 中国大陆性侵儿童应该公开犯罪分子信息

江苏省这一举是中国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信息的第一次,刘律师认为是中国大陆法制的一大进步。

引起争议的主要问题在于,有人认为公开犯罪分子个人信息是侵犯其隐私权,而且公开后很容易造成社会的偏见歧视,对于那些真心悔过的人,无法获得第二次机会再次融入社会。

的确,为了保护隐私,无论未成年是原告亦或是被告,均采用不公开审理。但是,由于性侵的特殊性,很多被害人受到伤害后选择隐忍不告,即便起诉,最终犯罪分子被判刑,由于不公开审理,也掩盖了犯罪分子的曝光。

1、犯罪记录不能算作个人隐私

根据中国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些性犯罪者出狱后再次参加社会工作,本身就需要上报,并不存在公开个人资料后影响工作的情形。

2、即便算作个人隐私,也不是法律所保护的个人隐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情形除外。

公开性罪犯的资料就是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行为,因为很多罪犯刑满出狱后并没有诚心悔改,而是变本加厉。比如2017年年初在湖南湘潭发生的一起案件——男子因强奸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子入狱3年,出狱后不知悔改,继续带“不懂事”的女人回家过夜,“那些女人大部分智力有问题,要不就是精神病人,不晓得反抗,也不晓得报警”,在外打工的弟弟得知哥哥仍在作恶,最终协助警方抓捕了被通缉的亲生哥哥。而这样的案例,并不只有一起。

罪犯蹲几年监狱,出狱后换一个城市就没有人知道他的过去,可是对于那些被侵害的孩子来说,伤害和阴影是一辈子的——由于犯罪信息没有公开,公众获得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无法积极防范这类人,因此,为了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开性犯罪者的个人信息十分有必要!

3、只有信息公开,才能保护儿童

这些犯罪分子被贴上标签,社会将自动把他们隔绝在未成年生活范围之外,使得他们的工作、生活都受到极大影响——这就叫“犯罪成本”,一旦犯罪,要付出一辈子抬不起头遭受他人的指指点点和歧视偏见的代价!只有增加犯罪成本,才能达到有效的威慑力,因此,犯罪率也会随之降低——还是那句话,法律的作用不是惩罚,而是震慑,预防胜于补救。

做错了事就要付出代价,何况是伤害那些手无寸铁天真无邪的孩子。未成年人本就是社会中的弱者,而遭受性侵,走出心理阴影的案例少之又少,一辈子活在阴影里甚至想不开而自残自杀的案例却不计其数——性侵未成年人,就必须公开犯罪分子信息,将其兽性公之于众,如此才能有效地让社会进行监督,保护孩子远离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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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回复 秋收冬藏 2017-12-5 13:59
支持。化学处理是最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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