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运之星”案件看当前境外NGO对我国的政治渗透 (3)

作者:bjxiongmao  于 2016-7-19 10:36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政治|通用分类:政经军事


三、堵塞漏洞,强化对境外NGO管控力度

“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当前,国内外形势错综复杂,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面临的威胁和挑战增多,这就要求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强化底线思维,有效防范、管理、处理国家安全风险,有力应对、处置、化解社会安定挑战。部分来源复杂,背景各异的境外NGO进入中国以后,以传播西方价值观为主要目标,刻意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宣扬错误思想价值观念,扰乱人们认识,影响社会稳定,已经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急迫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管控力度。
1.对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必须从政治高度严打严控。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必须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从政治高度严打严控。要坚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NGO非法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长期的防范和抵御,筑牢国家安全的铜墙铁壁。对那些被西方敌对势力拉拢、收买、侵蚀的党员干部要保持“零容忍”,对严重违纪的,要坚决清除出党。各级党委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正确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2.加紧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很长时间,我国政府缺乏明确以规范境外NGO活动为主要对象的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主要依据仅有1989年6月颁布的《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和2004年3月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其他类型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大批涌入国内的境外NGO已经难以取得实际的管理效果。为此,我国加快了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步伐。2014年12月,《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草案进行审议,并在网上公布了草案全文征求意见。2016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三审稿将法律名称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并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要积极借鉴国外相关管理经验,例如俄罗斯政府多措并举,对非政府组织严加管控:一是通过《外国代理人法》,管控接受外国资助并从事政治活动的具有“代理人”特征的非政府组织;二是通过立法允许执法机构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突击检查;三是禁止政党接受“外国代理人”捐款。2013年4月,俄罗斯司法部曾宣布,要求法庭关闭或暂停将近9000个NGO的活动,另有5610个组织面临罚款。只有制订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度规范,才能有效约束境外NGO的在华活动,杜绝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3.切实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加大扶持本土NGO。要从根本上铲除境外NGO在国内非法滋生蔓延的土壤,就必须把解决好群众的利益问题作为重点,从群众的需求出发,从群众的利益出发,解决好群众问题,维护好群众利益。党的十八大提出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以来,政府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大力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这为我国本土NGO的蓬勃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条件。本土NGO也日益成熟壮大,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芦山地震等重大灾害的考验中,都发挥出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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