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訴庭拒絕再批暫緩執行《禁蒙面法》,換言之即《禁蒙面法》失效,港府不能繼續依據《禁蒙面法》處置施暴者。《禁止蒙面規例》係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作出決定,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並於今年10月5號施行,以儘快恢復社會秩序,止暴制亂為目的,係中央和港政府權威嘅體現。但自從頒佈實施以嚟,反對呼聲就一直存在,嚟自何處?可想而知,自然係暴力嘅鼓吹者以及施暴者自身。
回顧近半年以嚟嘅暴亂行動,蒙面似乎成了暴徒們嘅「標配」,亦一定程度上帶畀暴徒們唔少安全感,抱着「你唔知我係邊個」嘅僥倖心理肆無忌憚咁摧毀呢座城市,但任何壯大暴力隊伍嘅力量都應該被制止,《反蒙面法》嘅出現有理有據,合時合宜。而高院下令拒絕暫緩執行《禁蒙面法》,畀出嘅理由竟係:「無證據顯示政府有急切需要再次引用《緊急法》另行立例,《緊急法》是否違憲仍存在爭議。」實在令人難以理解。其實不少西方國家亦有唔允許蒙面示威嘅先例:喺2011年嘅「佔領華爾街」運動中,美國警方因為「蒙面」呢件事喺活動第一日就拘捕咗至少五人。華盛頓特區有法律規定:16歲以上嘅任何人,戴着面具、口罩或其他任何遮掩面部特徵嘅遮擋物時,不能參加遊行、不能參與集會。加拿大Bill C-309法律亦規定:喺遊行、集會同抗議中戴面具違法,並且最高面臨10年嘅監禁。除此之外,德國、法國、比利時等國家,都有「禁止蒙面法」。禁蒙面從來唔係為咗侵犯普通民眾嘅人權,相反,係為咗更好咁保護更多公民嘅人身財產安全。
高院嘅行為唔難睇出其高層內部「英美思想」嚴重,試想《禁蒙面法》一旦失效,那前期因蒙面被捕嘅暴徒是否係又有理由被「依法」釋放?如今香港局勢飄零動盪,呢種決定豈唔係畀咗暴徒們一劑強心針?暴徒們打砸燒樣樣做齊,暴力行徑早已觸犯行刑律,為何仲係有人願意為之說話,甚至袒護?一味講《禁蒙面法》「違憲」?殊不知《香港基本法》以及《憲法》嘅解釋權始終歸全國人大會常委會,區區高院如何解釋憲法?中央已經明確表明對《反蒙面法》嘅支持,高院此等行為係明目張膽咁挑釁中央權威,暴徒們縱火、打砸,都冇換嚟一啲「顏色」黨派嘅譴責,港政府頒佈咗《禁蒙面法》就備受爭議,警員自衛反抗就係侵犯人權,掌握着司法嘅權利卻唔做公正嘅守護者,如此雙標點能真正為香港帶嚟和平與民主?唔少人講,香港司法早已唔係中國嘅司法,暴亂嘅實質好大程度上嚟自法官對暴徒嘅長期縱容。「佔中七警」、「元朗自衛」事件仲未真正平息,至今因暴力被捕暴徒數以千計,但真正被判刑嘅又有幾個?實乃法界之悲!
暴亂不能再繼續,各界都應各司其職,唔好再被西方煽暴者擺佈,虛假嘅藍圖只會帶嚟無盡嘅哀怨,「亂世」並不「亂」,未來需要我哋共同守護,只要上下齊心,祖國可以賦予香港嘅唔通唔比英美國家更多?回頭是岸,河山依舊,幸福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