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官僚政治高度发展的两大杠杆

作者:change?  于 2024-3-11 00:05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政经军事




支持官僚政治高度发展的第一大杠杆——两税制


由唐代以至清代中叶,是中国官僚社会向着更高度发展的一个阶段。

虽然在这一阶段的每个王朝,都各别在它们统治上发生了极大的破绽和困厄,但从整个官僚社会立论,这一阶段的官僚政治,确已前后参差的把它的包容性、贯彻性,乃至对于经济可能发生的弹性,提高到了这种社会形态允许的极限。

中古分立变乱局面,在中国典型封建史上,仿佛是一个“逆转”或“倒退”,但我们评价这一段历史,也正如同评价中古欧洲的封建史一样,须得出以极大的审慎的鉴别。那个时期,并不是在一切地域、一切方面,都由战乱退步荒废了。“士民流散,道路断绝,千里无烟”的惨象,不论在三国时代,抑在西晋五胡之乱的时代,并不曾出现于南方,而在北方,亦是破坏与恢复相并相间的表演着。此后由南北朝以至隋末,大抵亦可作如是观。如其我们忽略了此种事实,过分强调当时社会经济的荒废情形,以为那是全面的衰落或退步,那么,我们对于隋唐特别是唐代经济的迅速发展,就将感到非常突然,而对于那种在分立局面下益加强盛跋扈起来的门阀或豪族的社会存在基础,也将无从说明了。

中国的官僚社会统治,确曾由中古分立局面显示一个大分水岭。在这以前的秦汉和在这以后的隋唐,恰是一个先后辉映的对照。秦汉与隋唐乃至此后诸王朝,在统治上有一本质不同点,即前者,至少在秦及汉代前期,正从社会、政治各方面,剪除封建特权,使贵族官僚化,而在经过了前述官僚贵族化或门阀形成阶段的中古分立之局以后,那些王朝的官僚政治里面,已经广泛渗入了特权阶级所具有的不少因素;那就是说,隋唐及其以后的官僚统治,须得以较大的努力,妥善处理或对付这一新的课题。又到了这一阶段,中国社会不但在经济方面已经在既有基础上有了更广阔的、更多方面的、更有流动性的发展,而由领土更大开拓和与异族更多接触所形成的对外关系,也变得复杂了。这些课题开始是向统一的隋朝大帝国提出的,隋朝没有适应这种新环境的认识和经验,就由唐代专制君主和官僚们接受下来。他们对这些新历史课题,也不是一下子就有了很适当的处理办法的,经过了不少的尝试努力,为他们自己,也为了此后其他各专制王朝,在经济上提出了两税制,在思想训练与仕途控制上提出了科举制,而在对内对外的武力上提出了府兵制。这三方面的体制,不尽是由唐代所首创,但却是由唐代使其更具规模,而由唐以后各朝代在同一或相异的名目上将其延续改进的。赖有这几方面的创意的成就,中国官僚政治乃得在中古分立局面以后有着更高度的发展。

本篇先就关系整个田制的两税法加以说明。


封建社会的经济权力,归根结底是建立在田制税法上。

在那种社会中,田制税法不但体现着支配阶级对被支配阶级之间的剥削榨取深度,同时也体现着支配阶级内部对于那种榨取物分配的实况。与初期贵族封建社会比较,官僚封建社会财富在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分配,毕竟是有更大的变动性或更不易刻板固定下来的。也许就因此故,中国秦代以后,每个王朝在田制税法上,就围绕着各种各色的斗争。大约在每个朝代之末,都有被支配阶级的农民起来,要求改变土地的分配关系并反抗租税,而在这以前,则是支配阶级——贵族、官僚、地主……们相互不绝由整理田制税制而掀起内讧。支配阶级中贵族官僚化的成分加重,乃与全部赋税逐渐集中到中央的事实相照应。就被支配阶级的农民说,究是把赋役直接贡献到专制君主于他们有利,抑是以私属的名义,把赋役贡献给强豪于他们有利,他们似乎很不易抉择,因为他们始终就不曾由任一统治方式得到负担比较轻松的好处。可是,在支配阶级方面,那种转变,就关系很大了:门阀或强豪对赋税多一分的控制,那就不仅意味着中央经济权力的削弱,且意味着政治离心局面的造成。

由汉末经魏晋南北朝形成的门阀,对那一历史阶段的分立局面扮演了极关重要的角色,可是,隋唐统一大业告成,并不就是那种门阀的没落。有许多事实证明,隋代王朝的短祚,正如同秦代王朝的短祚一样,都是缺乏统治新局面的经验,在秦,我们已指明它是太不善应付新起的官僚,而在隋,则是太不善应付新起的贵族。汉惩秦之弊,在学术仕途的统制上收到了极大的成功,唐征隋之弊,在更有组织的科举制上,在灵活运用的赋税政策上,分别收到了稳定统治并使官僚政治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唐代租税体制是代有变迁的,到了杨炎实行的两税法,始在中国后期官僚政治史上,展开一个新的篇章。

但是要解述杨炎两税法及其对唐代以后各专制王朝统治的补强作用,势不能不对唐以前各王朝关于田制税法改革上的斗争纠纷,有一概略的理解。

田制税法所反映出的官僚阶层内部的倾轧,在汉代不但已表现得很明白,且已被下面这段话暴露得够透彻了:“古者什一而税……今汉民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然强豪占田逾限,侈输其赋大半。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荀悦:《汉纪论》)“官家之惠”是否“优于三代”呢?我们把汉代算赋、更赋的措施加以考虑,就知道是不大可靠的。但“豪强之暴,酷于亡秦”,却是事实。不过,官家或中央政权所注意的,并不是人民的死活,而是“威福分于豪强”。

在“威福”已经“分于豪强”的魏晋及其他诸王朝,为了招收流亡,垦辟战乱之余的荒野,曾分别由政府统制土地分配的种种田制税法,曹魏的屯田制、晋代的占田制、北魏乃至隋唐的均田制均富有向豪强抢救土地、人民的深意。但除屯田制系属带有军事性质的临时办法外,晋代的占田制是毫无结果的,像石崇、王戎型的大官僚、大地主的出现,正好说明“广收八方田园”,或“强豪兼并,孤贫失业”(《晋书·刘颂传》),是对于占田制的强烈讽刺。东晋而后的宋梁诸代,每况愈下。其在宋为“主威不树,臣道专行;国典人殊,朝纲家异;偏户之命,竭于豪门;王府之蓄,变为私藏”(《宋书·王弘传》)。在梁则为“顷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贵价僦税,以与贫民”(《梁书·武帝纪》)。

其实,晋室东渡以后不久,阻制一般贵族豪右的占田制,固然无法施行,就是专门向北方南渡豪族争夺财源的所谓土断制度,亦不曾收到多大效果。原来西晋户籍,在北方称黄籍,在江南称白籍。北方豪族率领家丁荫户南渡,仍侨立寄寓郡县,享有不输不纳特权,但此暂时权宜办法,一旦永久化,不但负担上太不公平,许多规避赋役人士,都相率由白籍变为黄籍,于是政府为了收入,乃不得不对一切享有上述特权人士,依其所居之土,断其户籍所属,以为税役张本,是谓土断制。由桓温以至刘裕,虽认真设法“大阅户口,令所在土断”,但其结果,依只把那些小民细户的户籍清查了一下,至于名宗大族,依旧依“本注”,持黄籍,享特权,卒至由白籍冒牌黄籍的问题,转化为小户僭充士族的问题,刘宋以后,更无论矣。这与我们前述及的豪族把持政权的事实关联起来看,却毋宁是当然的。

然而在同一时期的北方,虽然也有新旧的巨族名宗,毕竟因为在大乱以后,北魏就开始施行了一种与其说类似晋代占田制,不如说类似曹魏屯田制的均田制。在今日研究起来,均田制的最后目的,实在增产而非均产。经过八王叛乱、五胡纷扰的北方局面,土地荒芜,人民流散,如何招收流散人民,以垦殖荒芜土地,就是均田制度实施的本质要求。我们始终不曾发现“均”豪右之田的纪载,而所见到的,却不过“主将恭僚,专擅肥美;瘠土荒畴,分给百姓”(《魏书·贺怀传》)。这就是说,均田制是在豪右占有以外的荒瘠地面上,依劳动生产力的大小而配给以可能耕垦的土地数量,而由是获取可能提供的赋税定额的田制和税法,所以,除一定的永业田而外,还授田的主体并不限于主男,有劳动能力的妇女、奴婢乃至耕牛,都在其例。像这样依照劳动生产力配给耕地的办法,在当时的情况下,确有助于经济的恢复,且曾在相当范围内,阻止了农民对于税役的逃避。所以,均田制又近似一种强制执行的半徭役制或力役制。北周、北齐沿袭魏制,略有损益。隋文帝混一宇内,推广均田制实施范围。到炀帝即位之初,田野垦辟倍增,“户口益多,府库盈溢”,其后“大纵奢靡……兵车屡动……数年之间,公私罄竭,财力既殚,国遂亡矣”(《旧唐书·食货志》)。李唐惩隋之弊,然仍在半徭役的均田制的基础上确立起中央集权的专制官僚统治。均田制及其相伴而行的税法更系统化,并且更推行得彻底。授田的对象,不再是男丁、妇女、奴婢、耕牛,而集中在男丁方面,统一多了;其税法,“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条理系统多了;除某些特殊场合,原则上禁止田地买卖,又规定“诸田不得贴赁及质,违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而“诸在官侵夺私田者,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过杖一百,五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园圃加一等”(《唐律疏义》第十三卷),其严厉、彻底更可想见。

然而,这种半徭役性的田制税法,虽然是唐代专制官僚统治的经济基础,且使那种统治的集中力量更形强化;但其施行效果愈大,即经济上土地愈垦辟,人口愈繁多,生产物愈富有,随即就会显示它不大适合那种统一的统治形态:比如,由广土众民及丰富物资所必然招致的流通经济或商业资本活动,在在会使那种把土地人口定着在一定秩序下的体制,显出异常的窄狭性,而破绽百出;结局,原来用以限制或禁止王公百官特别是豪右们侵占公家税役源泉的租税体制,就由他们这些在政治上、社会上的优越权势者,利用它露出破绽的机会,开始来破坏了。其所采取的破坏方式:(一)使农民开垦荒地,迨其变为熟田,乃横夺地租;(二)违法收买口分田与永业田;(三)涂改籍书,以便隐漏隐占户口;(四)依典贴等方法而行使收夺。注59所以,延至“开元天宝以来,法令废弛,兼并之弊,有逾汉成哀之间”(《通典》)。而前此用以限制兼并者,反促起更猛烈的兼并。特别在安史之乱以后,各地方权势者,相率招收流亡,隐漏户口,横夺租赋。唐室依均田制和租庸调税法而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物质基础乃根本发生动摇。


均田制度及其伴行的租税制的失败,不仅说明流通经济相当发达的官僚社会,不可能再把土地与农民束缚定着起来,不使变卖,不使移转;并还说明这种社会由长期因缘积累所逐渐形成的门阀及其有关的社会政治势力,再不会允许把他们已经领有或将要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力,交由中央政府统制支配。所以,为了适应这两种客观情势,唐代统治者体验到维持统治的最安稳、最聪明办法,不在垄断土地分配权,以长期控有赋税源泉,而在承认既成土地所有关系,以改进赋税收入。这即是代替均田制及其租庸调体制而出现的所谓杨炎两税法。

杨炎两税法的精神,原不在字面所示的每年两次征收,即“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而在所谓“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制入”,尤在所谓“户无主客,以居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唐书·食货志》)。这种税法施行,显然把前此由国家统制土地分配的规制,从根取消了。也许正因此故,杨炎在旧历史家心目中,就被视为是罪浮于或者至少是罪等于商鞅了。请看下面一段话:“唐高祖立租庸调之法,承袭三代汉魏南北朝之制,虽或重或轻,要之规摹尚不失旧。德宗时杨炎为相,以户籍隐漏,征求烦多,变而为两税之法。两税之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杨炎所以为千古之罪人!大抵田制虽商鞅乱之于战国,而租税犹有历代之典制。惟两税之法立,古制然后扫地。”注60特把杨炎比之于商鞅,却正说明了废均田与废井田同样重要。在应时达变、解放社会生产力方面言,商鞅之功为不可没,杨炎之功是同为不可没的。汉董仲舒非难商鞅,谓其“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唐陆贽亦因此评讦杨炎,谓“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见《陆宣公奏议》)。其实,没有商鞅变法,没有杨炎改制,由兼并而引起贫富悬殊的现象,依然是存在的。而我们在这里所当注意的,却不是它在实行当时的利弊与是非,而宁是它对于整个官僚社会之存续与发扬上的促进作用。

首先,两税法在税制本身上比之前此系统化了的租庸调更简单多了。自然,一种简单而系统的税制,须得与实际经济状态相照应。唐代商工业的发展是前代无与伦比的,流通经济活动范围的加广和深入,已经需要一种较为进步的税制,为了配合,两税制简化的征收手续与程序,避免繁多项目与转折所给予纳税的困累,是值得称许的,虽然当时币价与物价的不断变动,会使人民在以实物折价缴纳的场合,要受到许多的不利。此后由明代施行的统征、折征混一的“一条鞭法”,及清代简化征收的诸般规定(特别是丁银拨入地粮的办法),显然是两税法简化原理在经济发达环境下的更进一步的发展。

其次,两税法“不问主客,以居者为簿,不问丁中,以贫富为差”的规定,至少在形式上是合乎赋税平等负担的原则的。“王公、官僚、浮客,均在被税之列。”也许其着眼只在增加政府收入,但施行时无论彻底到了什么程度,这种贫富以资产为差的税法,至少和所谓“王子犯法,庶人同罪”的法律,同样会使士大夫们振振有词的宣扬“公道”、“公平”、“平等”,而由是缓和农民对于支配者阶级的对立情绪的。事实上,每个王朝开国之始,中央政府例皆利用其统一宇内的余威,多方设法整编户口,经理田亩。宋元两代虽格于豪右阻扰,成效殊微;明朝以户为主的“黄册”和以土田为主的“鱼鳞图”,并行互证,成绩甚大;清代沿袭明制,于征收稽核方面,更增详备。明清两代官僚政治的高度发展,在经济基础的确立上,得益于此税制者甚多,而迹其发端,则不能不溯之于两税法。

又其次,两税法的建立,一方面虽确定以资产为课税对象,予兼并侵夺者以打击,同时却又无异默认兼并侵夺的结果,而由是为大土地所有或庄园开一方便之门;中国庄园组织‘由唐迄宋’大为扩增。明初由官家所占的官庄,其亩数已达全部民田七分之一。元清两朝以异族行使统治,王公勋官皆有采邑,军队亦有禄田,皇庄、官庄、寺庄、军功田庄,所在皆是。此种大土地所有形态或庄园形态的产生,显然与两税法的施行无直接关系,但两税法都分明是建立在一种事实上,即中央政府统制土地所有权的分配为不可能,乃不得已而从赋税方面予以限制。

像这样一面听任土地为王公、官僚、豪强占有,或干脆由专制君主任意赐予他们以大土地庄园,同时又多方加以阻制,在形式上、法令上,不让那些大土地所有者享有欧洲庄园领主所享有的“不输不纳”(Immunity)特权,仿佛是非常矛盾的。但这却正是中国官僚社会长期存在并发展的强点或韧性。且进一步予以简括的说明。


本来,在一个交通经济或流通经济相当发达的社会,要维持一个那怕是官僚的封建统治,也是非常困难的。封建社会的经济重心仍是土地,土地如其不可能由国家统制分配,又不可能使它不流通、不买卖,而土地的买卖流通,又必然相应引起人民的转移变动,结局,这个社会的政权,便随时要感到根基不稳固或太不安定的危险。

不论是王公、是猾吏、是巨族、是豪商,乃至是大僧道,他们归根结底,毕竟是与这种社会统治最休戚相关的人,让他们这批人分途占有大量土地,形成各种各色的庄园,把“浮游的地客”用各种各色的方式和条件束缚在他们的大地产上、庄园上,那就无异为这种社会的整个统治,平添了一些安固定着的力量。这使我回忆起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纳粹德国新官僚们的统治花样来;他们依所谓《帝国世袭农场法》(Reichserbhofgesetz)造出的“世袭农场”(Erbhof),就曾明号大召的说是要造成一种定着于土地的阶级,使他们全权主义的统治得到更坚实的保障。当然,我们唐代的官僚专制君主们,显然还不会进步到具有这种认识。但“利害也往往使人智慧”,这样的打算,定也会出现在他们的“深谋远虑”中。


可是土地的过分集中、庄园的无限发展,又将引起政治上否定集权官僚统治的作用和经济上倒退往自然状态的不利倾向,所以,把极有弹性的租税体制作为一个调节的杠杆:在原则上不让步,有土斯有税,有人斯有役;而在实施上不坚持,择其可税者而税之,就其可役者而役之。那就成了恰到好处和面面兼到的灵活妙用。

其实,何止在租税方面,官僚社会的矛盾的本质,在任一场合,都会加强讲形式,不肯过于认真,不能过于彻底的官僚作风。


支持官僚政治高度发展的第二大杠杆——科举制


中国官僚政治在中世分立局面以后的高度发展,我们已在前面依着有关其经济条件或经济基础的田制税法去说明它,但在田制税法关联着官僚内部经济利益的配分,而经济利益的配分,又关联着仕途控制或拔用人材、造就人材的限内,田税制法方面既不复能维持均田制租庸调法,而采行以资产为课税对象的两税法,由是而有“丁随粮行”的一条鞭法,乃至“永不加赋”的“丁银摊入地粮”法;而在用人方面,也就显然不能再袭用曹魏以来的九品中正法或九品官人法。每种新的经济体制,是须得有种种能与其作有机适应的社会制度来配合的。由隋唐开创的科举制,正好是在当时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分别呈现了新事态所形成的结果。这里暂不忙解述科举制如何创成、如何有利于官僚政治的高度发展,且先看看所谓九品官人制的如何渐被否定和如何不适于官僚政治的高度发展。

九品官人制创行于曹魏,乃由秦汉所施行的郡国举荐方式转化而来。汉代选用人材途径,在中央有征召,在相国等机关有辟举,在郡国还得定期举荐。选贤与能,原是各种选举方式的共同目标。而贤能的鉴别,又是它们的共同困难。然在世家、望族以及与其结托的门生、故吏等等特殊社会关系尚未显著发展以前,其困难还不过是选举客观标准的不易确定,真材不易发现,植党营私、钻营奔竞的流弊无法避免;而等到长期的官僚统治,把一批官做大了也做久了的那些人或他们的后裔,逐渐依种种社会经济便利,造成特权势力者了,他们无论在中央乃至在郡国,都隐然成为必须征召举荐的对象;曹魏的九品官人制,无疑是考虑到此种既成事实而施行的:九品官人制系于州设大中正,于郡县设中正,将所管辖区内人士,无论已仕未仕,悉入品状(品指德行,状指才能及治绩),分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以为登用黜陟的张本。将全州、全郡县人士加以品状,绝非大中正或中正一人所能办到,而上述特殊社会势力者或大家名门的存在,亦不允许他们作任何客观的评定,于是品状云云,就完全以门第高低为准了。所谓“魏氏立九品,置中正,尊世胄,卑寒士,权归右姓。其州大中正主簿,郡中正功曹,皆取著姓氏族为之,以定门胄,品藻人物,晋宋因之,始尚姓矣”(《唐书·柳冲传》)。“尚姓”无异是贵族社会世禄世官的复活,而与秦汉选贤任能的“尚官”相反。而由是造出的“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现象,在整个专制官僚统治上,会发生许多不利的影响。

首先,在专制官僚社会,原来是用刑赏为维持统治的两大利器。专制帝王对臣下的权威和臣下对于他的服从,完全是靠着这两个把柄。所谓“圣人之治也……必须赏罚”;所谓“赏厚则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是故欲治甚者,其赏必厚矣;其恶乱甚者,其罚必重矣”(《韩非子·六反》)。说明离开了或失去了赏罚的运用权力,就等于说是降低或削除了专制帝王乃至官僚们维持威信的手段。九品官人法由魏晋经宋、齐、梁、陈,推行到隋及唐初,愈来愈成为变相世袭制。凡百官族姓为备中正选报稽考而特意编修的家谱家状,已经无异是他们子孙世代为公为卿所依据的张本。他们生而有做官的特权,且由家世决定了做官的等第,已显然是赏不可劝了;再加他们各别在不同程度上,拥有我们在前面第七编中所述及的经济基础及与其相应的政治权力,又差不多是罚不易加了。专制君主的赏罚权力被限制、被剥夺,正好与中世分立的封建局面相照应,但那却非中央集权政治形态所能容允。

而且,选贤任能是官僚政治的口号,“能者在位,贤者在职”的理想的实现程度,确也能测定那种政治场面的休咎与吉凶。但所谓贤者与能者,并不是在政治过程以外“预定生产”出来的,他们必得是在有所劝勉、有所警惕的政治环境下,居定思危、励图上进的结果。如高门大族子孙世世为官,他们上进的志向、殚精竭虑以求治绩表现的努力自然就没有了。所以由魏晋以还,在宋齐梁陈诸朝,“高门大族,门户已成,令仆之司,可安流平进,不屑竭智尽心,以邀恩宠。且风流相尚,罕以物务关怀,人主遂不能藉以集事。于是不得不用寒人,人寒则希荣切而宣力勤,便于驱策,不觉倚之为心膂”。

又况那些靠家世、靠门第的官爷们,不但因为“安流平进”、“不邀恩宠”,有的还为了“风流相尚”,谈论或研究一些与治道无关,甚至反乎治道的东西。就在曹魏施行九品官人法前后,《老》、《庄》、《周易》已开始成为清谈资料;其间五经经义虽亦被谈到,但谈论或研究旨趣,非为有益于治平修省,乃在于清逸兴致。由魏之何晏、王弼,至晋代有山涛、阮籍、嵇康、向秀、刘伶、阮咸、王戎,即所谓竹林七贤,均尚“无为”贵“自然”;南朝更变本加厉,举朝上下,皆习于三玄(《老》、《庄》、《周易》),兼重佛义。末流所届,至由“无为”、“齐物”论旨,引出非名分、非纲常、非礼教的“危险思想”。在当时篡夺相寻的变乱情形下,认真讲起纲常名教,特别是君主大义来,在时君听来,既未必投机,而在这般世代臣事各不同王朝的士大夫们自己,实也有些难于启齿。但不谈也就罢了,由谈“自然”支离演变到反纲常名教,那就根本同专制官僚社会“立国精神”相抵触,所以,一到统一局面稍有头绪,这流弊就急需予以矫正。

最后,官僚社会的融通性或韧性,就是要在人事升沉上或在仕途的控制上,让一般所谓“下品”或“寒人”,也有上达的展望;而当社会经济向前发展,文化传播接触较为频繁,有较多人民得到受教育机会的场合,更须把封锁的仕途开放一些,藉以冲淡官民之间的对立情绪。更须把统制思想与统制仕途的方法打成一片,藉以成就教化与治化的统一功能。

所有这些方面的现实考虑,说明了变相世袭的九品官人制,不但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官僚统治,且尤不适于那种统治的高度发展。所以,一到隋唐重新混一宇内,对于如何拔用人材、如何作育人材上,再也不能按照老办法做去,而照应着经济、文化的现实进展情形,甚至也不能再袭用秦汉那样比较缺乏组织系统的官人法式。

科举制应时产生了


隋在长期分立局面之后,完成统一大业,在用人行政方面,自有许多不能不重新来过,自行拿出适应新局势的办法。然因当时世族大姓势力还过于强盛,而隋之创业,又是成于北方族姓关系最称根深蒂固的关中、关东一带,所以文帝开皇间“虽有秀才之科,而上本无求才之意,下亦无能应诏之人,间有一二,则反讶之,且嫉之矣”(《文献通考·选举考一》)。炀帝大业中乃大改选举制,创进士科,以考试为选举标准。更大开庠、序、国子、郡县之学,征辟远近儒生。但为时不久,社稷沦亡。一切举士新规,只有期之于继起的王朝。

“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旧,然其大要有三:由学馆者曰生徒,由州县者曰乡贡,皆升于有司而进退之。其科之目,有明经,有进士,有俊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此岁举之常选也。其天子自诏曰制举,所以待非常之才焉。举选不由馆学者,谓之乡贡,皆怀牒自列于州县。”(《文献通考·选举考二》)。

开科取士体制,至唐始大致完备;而我们在此所当注意的,倒不是它分科规定的如何详密,而是它对于官僚政治有如何的补强作用。

考试大别为学馆生徒试、乡员试和诏试,除后者为间一举行者外,其余两者为取士重要途径,而整个科举制对于官僚政治所曲尽的功能,亦存于此两者之相互补充与相互制约。

唐代开设了许多种类和性质不同的学校。除各州县分别设有学校外,在中央者有六学二馆:二馆为弘文馆、崇文馆,有所收生徒为皇族及最大显贵子弟,等第最高;六学为国子、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前三者分别为二三品以上、五品以上、七品以上子弟入学之所,而后三者则分别为八品以下、低级官僚子弟及庶人入学之所。学校的等级分得如此严格,而所学科别,又分别按照“身分”需要,互为区别:七品以上,经典为重,八品以下,技术为重。学校教育及所习性质不同,显然会先天限制入学者的出路或前途,但对于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曾由几种形式上的平等规制将它冲淡了,朦糊了。

庶人、皇族国戚子弟同样有入学机会,那不是非常平等么?此其一;凡属学馆的生徒,要入仕途,都得经过考试,此其二;就是不入学馆,亦得“怀牒自列于州县”,就乡贡试,此其三。最后一点,非常重要,如其没有这种规定,前面两项形式平等,都没有什么意义,而用科举制打破门阀垄断仕途的目的,亦将无法实现。所以,到了天宝十二年,虽一度“敕天下罢乡贡举人,不由国子及郡县学者勿举送”,但至十四年,又“复乡贡”。我们由此知道,唐代的科举学校并行制度,从表面上看来,任何人得“怀牒自列于州县”就乡贡试,入学校就似乎成为不必要了,但除乡贡试毕竟多一些转折,没有生徒试那样直接外,就应试者讲,虽然不入学校也行,学校将因此减低其重要性,但就官僚封建社会讲,却又不同了。突然一下把士族大姓贵胄们把持仕途的局面改过来,叫他们的公子王孙和卑贱的庶人一同考试,那显然是不容易办到的。学校在这场合就无疑在起着“蒸馏”或“滤清”的作用;而且,学校所设科目,因受教者社会地位,有深有浅,有通有专,那不仅可藉以昌明经学,训练专门人材,而对未入学校人士,亦将因此发生学习上的示范影响和思想统制的功能。所以,把仕途向庶人开放,决不是基于什么平等或民主的观念,到了唐代那个历史阶段,要完成集权的专制官僚统治,是不能不采行一种比较稍有融通性的官人方法的。

事实上,唐代亦系起自巨姓大族的环境中,太宗践祚之初,虽颇思在各方面不过于重视关东旧族传统,然沿至文宗之世,欲以真源、临源二公主降士族,婚于当时大姓崔、卢,犹以为难,而慨然谓:“民间修婚姻,不计官品,而尚阀阅,我家二百年天子,反不若崔、卢耶?”注62门阀相互结托,形成莫大社会势力,要在取士官人方面,完全不受他们牵制,殊不可能。自太宗命高士廉等撰氏族志一百卷,甄别士庶;接着中宗、玄宗、代宗、宪宗、文宗等朝,皆有类似性质的选述。谱学与依品官人有关,至唐代而反特别兴盛,无怪唐代四百余宰辅中,大姓崔氏占三十二,杨氏、杜氏各占十一,卢氏十,郑氏八,其他属薛、柳、武、苏等氏者,复共达数十人。他们把持朝政,自难免不垄断仕途。所以为庶人下品“网开一面”的科举,名额极受限制;而考试及第的人,又不一定可以直接入仕。于是,奔竞请托,百弊丛生。“开元以后,四海晏清,士耻不以文章达。其应诏而举者,多至二千人,少不减千人,所收百才有一。”(《文献通考·选举考二》)当时“王公大人,巍然于上,以先达自居,不复求士。天下之士,什什伍伍,戴破帽,骑蹇驴,未到门百步辄下马,奉币刺再拜以谒于典客者,投其所为之文,名之曰‘求知己’;如是而不问,则再如前之所为者,名之曰‘温卷’;如是而又不问,则有执贽于马前自赞曰:某人上谒者。嗟呼,风俗之弊,至此极矣!此不独为士者可鄙,其时之治乱盖可知矣”(同上)。

科举限制愈严,竞争愈烈,而其对思想统制,亦愈易就范;对上级官僚,亦愈易卑躬屈节表示忠诚。士之“可鄙”与否,满可不问,官僚的统治,却显然由此注入了“新血液”。可是,在那些考试不第而又请托不遂的人士,尽管脑子里充满了“纲常名教”,不得“犯上作乱”,但一有发泄不平的机会,他们是不会轻易放过的。唐末王仙芝、黄巢即由屡举进士被摈,愤极而起义;此外,如李山甫、李振等皆因屡举进士不第,图谋报复,故由黄巢暴动至朱温柄政,所有旧时世家大姓,非遭杀害,即被贬黜。千年来门胄高第,几一扫而空。彼等个人仇怨之伸雪,实体现着“寒人”、“下品”长期横受门阀压迫侮辱之社会的历史的反抗。

然而,这不是科举制引起了唐祚的覆亡,而是唐代顽强的门阀势力,妨阻了科举制缓和作用的发挥,或者说,唐代施行的不彻底的、狭隘的科举规制,仍不够适应当时已经活跃而发达起来了的政治的、文化的场面。


如其说,科举制是中国后期官僚政治的必要配合物,它自然不会随着唐祚的覆亡而衰落下去,反之,妨阻着科举的门阀势力在唐末所蒙受的致命打击,却无异为此后科举制的发展除去了一个障碍。

在宋元明清诸代,我们已讲到那是中国大土地所有制或中国型庄园制经济特别发达的阶段。那些大地主或庄园主,虽然有不少是由豪族、大姓所转化过来,与所谓中世门阀还保持一些历史的联系,但他们的社会性格,却显然变得更为流动,就政治上说,就是更接近官僚的场面,而那些以商业、高利贷业起家,在当时流动经济上,日益增加其社会重要性的地主们,当然也更希望仕途能为他们的子弟敞开。所以,唐代创建的科举制,以及伴随着科举制而产生的其他官人举士方式,就为这些朝代所继承并从多方面予以扩大和充实而变得更系统化了。

比如,就科举与学校的关系方面讲,我们已明瞭唐代把学校与科举相辅而行,首在使贵胄对庶人保持某种区别,次在对有思想训练和学科重点方面为一般提供示范的途径。宋代科举,大体虽沿唐旧,但曾一度在王安石秉政时代,把学校看为养士之所,于是整顿太学,立三舍之法,以次递升。升至上舍生,可免发解及礼部试,特赐之第。可是,安石去职,“寓试于学”办法即废。直至明代,又使“学校诸材以待科举”;非国子监生和府州县学生,不能应科举。这一来,学校就变成了科举的必经阶段,就变成了官僚养成所。但进学校需要相当费用,而在学校所习学科,又同时可以在校外习得,结局,学校自然要失掉存在的价值,而把举士重点移向科举了。

科举在唐代本分有进士、明经等等科别,而对每一科别所要求通解的科目,又依其将来入仕需要,分出必修、选修;此外,更设定各种技术性科别,如书算等,以待低级吏员和庶人。这至少在形式上是合理的。但唐以后各王朝,对此变来变去,似乎还退步了。宋代对考试科目,前后多所改变,而对于经义、策论、诗赋的抉择,曾在新旧派间卷起极激烈的论争。最后折衷办理,将进士分为诗赋、经义两科。元代又把诗赋、经义并作一科,而于通考两者之外,又加入一项策论。乡试、会试同。明清两代大体一样。

为了使应试者答论不离题太远,特别于经义考试的文体格式,曲加限制,是谓制义;制义规定文字须逐段相对,又名八股。八股起于明,而更严于清。科举试演变到以经义为主体,而经义的阐述又被拘束于八股的文体中,就体制上说,是愈来愈简单划一了,就思想统制上说,是愈来愈严密,愈走进牛角尖了。但我们这里且不忙讲它的利弊,先且看看伴着科举制而发生的其他官人方法。

一切都须经过科举始得入仕,那无怪我们的历史家如钱穆先生一流,把科举作为中国社会平等的表征。即无贵、无贱、无贫、无富都须经过考试,考试不因富贵而保证其不失败,亦不因贫贱而阻碍其成功。但我们把贫贱先天限制着出身的较深一层的道理丢开不讲,史书上曾非常明白的告诉我们,官人举士之法,历代并不限于科举。宋代对于科选异常重视,且于科举制度之改革,贡献尤多,但“宋开国时,设官分职,尚有定数。其后荐辟之广,恩荫之滥,杂流之猥,祠禄之多,日增月益,遂至不可纪极”注63。官从这些方面杂滥取得的多了,而从科举入仕的就少了。其他不讲,仅恩荫一项,就多到了异常可怕的程度。依宋任子制:一人入仕,其子孙亲族,俱可得官,官愈大,所荫愈多。甚有荫及本宗以外之异姓,荫及门客、医生的。高宗时,中书舍人赵思诚曾力言恩荫妨碍仕途之弊,谓“孤寒之士,留在选部,皆侍数年之阙。大率十年不得一任。今亲祠之岁,任子约四千人,是十年之后,增万二千员,科举取士不与焉,将见寒士有三十年不调者矣”(《文献通考·选举考七》)。明清两代在形式上,虽惩宋之弊,把恩荫的方式变和缓了,但明初荐举盛行,此后亦杂流并用,清以科目、贡监、荫生为正途,荐举、捐纳、吏员为异途。特别是捐纳一项,明有纳粟监之例,清自嘉道以后,内官自郎中,外官自道府而下,皆可报捐。恩荫既行,不仅为变相世袭之赓续,且还推恩于贵者之亲故;而捐纳之设,又无异为富者大开方便之门。我们历史家讴歌之“平等的社会”,原来如此!

然而,为补救科举制偏颇所施行的恩荫与捐纳,即有弊窦,究不能以此为科举病。我们且进一步看看科举考试施行过程中所表现之“平等”。清代以异族入主中国,特别需要利用圣人之言的经典,利用统制思想与仕途的科举制,利用热衷科举或利禄的知识份子,而达成其统治的目的。而为认真做出一点成效来,曾在顺治十年的上谕中,对当时神圣的科举取士内幕,揭示出了这样的一幅污浊景象:“国家崇儒重道,各地设立学宫。今士子读书,各治一经,选为生员,岁试科试,入学肄业,朝廷复其身,有司接以礼;培养教化,贡明礼,举孝廉,成进士,何其重也,朕临御以来,各处提学官,每令部院考试而后用之,盖重视此学员也!比来各府州县生员,有不通文义;倡优隶卒本身及子弟,厕身学宫,甚者出入衙门,交结官府,霸占土地,武断乡曲。国家养贤之地,竟为此辈藏垢纳污之所。又提学官未出都门,在京各官开单属托,既到地方,提学官又采访乡绅子弟、亲戚,曲意逢迎。甚至贿赂公行,照等定价;督学之门,竟同商贾;正案之外,另有续案,续案之外,又有寄学,并不报部入册。以致白丁豪富,冒滥衣巾,孤寒饱学,终身淹抑……种种情弊,深可痛恨!”(《东华录》[顺治十年])

这段话不但告诉了我们:仕何事?还告诉了我们:士如何才能入仕?


然而,我们如其从这些方面来评论科举制的流弊,那就同流俗历史家昌言科举制的“平等”优点一样,太失之支离了。

一个把专制君主顶在头上,还需要各种封建势力来支撑场面的官僚社会,它如何能允许真正选贤任能的考试制度!它又如何能允许全国的用人大权都交给旁人去执行!专制君主及其大臣们施行统治,没有用人的特殊权力,没有任意拔擢人的特殊权力,就根本无法取得臣下的拥戴。任何人走上仕途,如全凭考试,他们就不会对上峰表示特殊恩遇,这与以前经九品官人法“安流平进”的人士,不肯“竭智尽心,以邀恩宠”一样。所以,任一施行科举制的王朝,都必得为专制君主保留亲自钦定的制举方式,必得为其他大官僚保留诠选、选授、衡鉴一类的拔用方式,所有这些,再加前述的荫补、捐纳,不但会影响到科举的名额,并会多方限制已录取待任用及已录用待升迁者的做官机会。——一面昌言科举取士,一面又用种种方式抵消科举取士的作用,不是非常矛盾么?

然而更矛盾的却在科举考试内容与科举制宣扬的选拔人材的目的,完全不相符合。如其说科举及与其伴行的学校,在为了养成或鉴定从政文官,则学校所习、科考所试,应针对其从政所需。笼统的经义,特别是以特种文字格式讲经载道的八股,可以说是与实际政治毫无关系,而抒情言性、吟花弄月的诗赋更是相去十万八千里。这种离奇现象的解释,真如有些人所说,是由于当时君主大臣们,都相信“半部论语可以治天下”,都相信经通一切皆通么?不是的。清康熙颁贴各地学宫圣谕十六条中,有两条答复了这种疑问,即:“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

如其我们不否认科举制也希望能达到选贤任能的目的,但它的更大目的,却在使人的思想拘囚于一定范式中;在使人的意志集中到一定目标上;在以形式平等的文化手段,朦糊智识水准逐渐提高了的一般人士的种族或阶级意识。如其说,它对于前一目的的达成,过于有限,但对于后一更大目的的成就,就确不算小了:试想,纲常教义自中世分立局面以后,不是重复成为我国的正统思想么?社会进步了,文化也逐渐开展,一般“居仁由义”、吟诗作赋的有识人士,不是日益熏心于利禄,而不复以国家、民族、人民的安危死活为念么?统治者是异族,他们就忠于异族(虽然其间也有少数不仕异族的坚贞人士),统治者是同族,他们就做同族的官。做官第一主义,本来由儒家的政治哲学立下了“坚实”基础,但其充分发挥,却是由于科举制。

科举制像从外部为中国官僚社会作了支撑的大杠杆,虽然它同时又当作一种配合物成为中国整个官僚体制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中国官僚政治研究 作者: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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