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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自杀—1776年精神之今昔
2009年,被问及他是否认为美国很优秀时,奥巴马回答,他认为美国很优秀、同样的,英国人认为英国很优秀,希腊人也认为希腊很优秀。奥巴马真正的看法是,他认为美国并不比其他国家更优秀。本着为总统提供教育的精神,我斗胆证明他错了。在这里,我要说明托马斯.杰斐逊在1776年的《的理想一天》中确立的两个独特的原则,后来,它们被融入宪法以及美国建国的政治框架中。这些原则可以用两个重要的短语来代表:“生而平等”和“对幸福的追求”。
据托马斯.杰斐逊说,美国革命“受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所驱动,大多数人并非生来就在背后佩戴着马鞍,也没有少数神选子民穿上马靴,戴好马刺,准备在上帝的恩典下合法地驾驭他们”。对杰斐逊而言,这似乎是一番大胆的言论,不仅因为这是在美国革命发生前,而且当时所有国家的政府都建立在“少数神选子民”的基础上,他们穿着马靴,戴着马刺,声称他们有权骑上马鞍,驾驭、统治大多数人。这并不是说其他各国的公民都没有权利。例如英国,授予公民权利的传统可追溯到1215年的大宪章。不过,关键词是“授予”。和其他国家一样,在英国,是国王或统治阶层自上而下地授予权利和特权。如果人民享有权利和保护,那也是国王赐予的、显然是出自他的宽宏大度。在英国 国王被认为是所有不动产的拥有者,财产权只是被君主用作临时授予物。如果没有王室的授予和特权,普通人靠他们自己是无法获得权利的,也不能拥有任何东西。
美国革命建立起的政府,其原则是统治权和权利都归人民,而不是国王或统治阶层,这在全世界尚属首次。有人说,欧洲国家的统治权基于“君权神授”,而美国则是“主权在民”。这种说法并不正确。看看《独立宣言》中杰斐逊著名的公告:“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注意 杰斐逊作为启蒙运动者,而非正统基督徒,仍然将平等和权利的来源定义于一个出处——造物主。为何他不将平等原则定义于人民,定义于主权在民呢?因为这种提议从来就没有得到过所有民众的赞成。另外 即便他们这样做了,所有民众并不会因为相互或共同协议就此变得平等,就像不会因此而变得高大、聪明或者品德高尚。
杰斐逊的意思是,所有人拥有一个共同的人类本性,在此基础上他们是平等的。作为人类,在其造物主看来,他们拥有平等的道德价值。正是因为这种平等,合法政府在被统治者的同意下获得了政统治权。杰斐逊并未否定君权神授,统治权或最高权力并非来自国王,而是来自人民。上帝庇护下的皇家统治权让位于上帝庇护下的公众统治权。美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基于“我们人民”的政权。
这是个重大的变化。权利和特权不再是从国王那里“自上而下”地流向人民,现在,它们“自下而上”地从人民那里流向政府。过去,国王将有限的权威和权力授予人民,在美国,人民将有限的权威和权力授予他们的统治者。在其他地方,人民就是臣民,因而受到法律的管辖,仅仅是在政府的命令下拥有权利。在美国,没有臣民,只有公民。公民只服从法律,而法律则是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制定的。这人民的批准下,代表们拥有了制定法律的权力,但他们和其他人一样,也必须遵守这些法律。
因此,人民选择的政府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人民加以控制。可谁来控制政府呢?对于这个问题、美国的回答是:宪法。再一次,美国的解决办法与英国的做法形成了对比。英国没有成文的宪法,相反,英国法律是建立在一部已沿用了几个世纪的普通法之上。但美国的开国元勋们通过了一部宪法,这是一部“更高的法律”。甚至胜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为何这样一部法律是必要的?政府通过民主程序获得权力后、为何要受到一部更高法律的限制和掌控?原因在于美国的开国元勋们认识到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局限性。
看上去这似乎很奇怪,在一个民主国家,理应对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加以限制。限制的原因是,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创建了政府,政府必须代表全体人民实施统治。当然,在美国,“全体人民”的概念有些复杂。各个州并非由人民直接批准宪法。即便是今天选举总统说 人民yeshitguo各个州选出代表(“弗吉尼亚州支持奥巴马”)。尽管如此,关键问题仍是政府从全体人民那里获得了道义合法性,从某种意义上说 ,只有依据共识实施统治的政府才是完全合法的、而这种共识由全体人民决定。问题在于 在实践中jhubkn达成“共识”。因此,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成了最佳替代品。不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必须建立在这样一种基础上:该原则代表了全体人民。麦迪逊写道:“多数人的意愿”必须成为“全社会意愿”的一种充分替代。
另一种看法是,多数人决不能使用其权力践踏少数人的权利。美国的开国元勋们对这个问题非常关注。例如,如果多数人决定没收少数人的财产,那该怎么办?开国元勋们说,多数人的暴政”与暴君独裁同样危险。从某种程度上、甚至更加危险。受到一个暴君的压迫已经够糟糕的了,如果受到大部分公民同胞的压迫、那就更加令人发指。在《弗吉尼亚笔记》中,杰斐逊宣称:“一个选举出来的专制政府绝非我们所要争取的。”
因此、美国的开国元勋们采取了多种机制来限制中央政府(哪怕这是个民选政府)的权力,以确保这个政府不会变为对全体或一部分公民的一种压迫。宪法就是限制政府的一部章程部章程。基本意思就是联邦政府可以做“这个,这个和这个”。除此之外 联邦政府无权采取行动。托马斯.杰斐逊和后来的詹姆斯.麦迪逊提出要将《人权法案》假如宪法时,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表示反对。则《联邦党人文集》第84篇中,汉密尔顿说,列举这些权利“不仅毫无必要”,甚至“可能造成危害”。他问道:“既然此事政府无权处理,则何必宣布不得如此处理?”他补充道:“例如,既然并未授权政府如何限制出版自由,则何必声明不再县直它?”汉密尔顿担心,对联邦权力的一系列限制加以具体化 可能会鼓励政府在一些未具体列出的方面索取毫无限制的权力。但其他人希望将该法案写入宪法,这样,政府就不能对某些基本权利加以限制、就这样,《人权法案》以修正案的形式添加到宪法中。
除了限制联邦政府的规模和权力外,开国元勋们还将权力分散给联邦政府、各个州以及地方政府为。这个原则被称为“联邦制”。他们还把联邦政府分为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我们知道这就是“三权分立”,他们建立起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给予政府不同部门(指的是参议院与众议院、总统与国会、国会与法院)在同一个问题上实施竞争的权力。这种并未获得广泛支持的牵制计划获得了通过。
肯尼迪基调:官场美国梦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汉密尔顿阐述了这一切的根本原因。他写道 由于人性的弱点、政府变成了压迫者。“如果由天使来统治、就不需要对政府施加任何外来或内在的控制了。”但情况并非如此,我们没有天使,只有像乔治.W.布什和贝拉克.奥巴马这样的人。这种人有他们自己的目的,其竞争模式被麦迪逊称为“派系”。每个排子车都可能试图篡夺整个政府,并促进自己的计划。因此,必须挫败派系,不是设法取缔他们,而是以一个派系反抗另一个派系。麦迪逊写道,“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这就相当于一项“预防措施,用相反和对立的利益弥补较好动机的缺陷”。这种做法的唯一目的是让获得批准的提议符合公众利益、总目标是为了确保“各人的私人利益成为公众权利的保护者。”
我提及这一切是因为这些精心设计的预防措施,有许多已在这几十年里被忽略了:总统和联邦政府篡夺了留给各个州的权力,政府行为受到宪法限制时,直接选择无视,未经国会授权便发动战争以及法庭政治化等。这些罪行都是由民主党人和共和党人、进步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所犯,当然,大多数犯罪行为是民主党人和进步主义者干的,他们越来越嚣张,甚至不屑于装作受到宪法限制的样子。
结果,我们现在变成了一个利维坦国家,早已不再是共和国开国元勋们构想的受到限制的政府了。为保护我们权利而设立的政府,在许多方面成了我们合法权利的一种危害。在后面的章节我还将谈到这个问题。
(待续)
作者 Dinesh D’Souz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