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章 武汉市政府文件中为我的诉求专门列出一条(图)

作者:lengming  于 2018-6-16 04:24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原创文学

立案庭的法官听完我讲的话以后,想了想觉得我说得有道理,她说:我们立案庭不太懂行政庭的规定,我再问问行政庭。听完法官的话,我觉得立案的希望更大了。虽然法院一再说不可能立案,但法院依然在琢磨如何打发我,而不是不需要理由的直接把我拒之门外。有希望就要继续,从量变到质变,量应该跟上。我接着给房管局写信息公开申请,接着行政复议申请,不管怎么样我不会让市房管局的张副处长闲着。

     果不其然,武汉市房管局的张副处长在我的信息公开答复上加盖了“信访专用章”。我也立即到武汉市法制办去复议张副处长的行为。市法制办的领导看了我的申请及理由后,沉默半晌,然后说:我们先收下你的申请,我们也会在规定时间里通知你的。

     又过了几天,法制办通知我去拿行政复议受理通知。到了法制办去签收的《通知》的时候,旁边有位工作人员看见我的签名后,说到:你就是冷明?我们有个文件中有一条就是针对你提出的问题写的。我装作若无其事的问了问文件名称和文号。他说他不记得了,大概就是刚刚发的。

     知道有新武器,我当然不会闲着,马上去查武汉市政府的文件。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单位武汉市档案馆(现在又专门在武汉市后湖“市民之家”的二楼204室设立了一个查阅室)。我赶到档案馆去查阅并复制了该文件(注:查阅和复制文件是免费的)。该文件名称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六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应当经本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加盖本部门和单位公章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不得以本部门和单位信访专用章代替。”其实我认为第二条也与我规范武汉市房管局行政行为有关:“二、各区、各部门和单位收到通过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邮寄给本区、本部门和单位(或领导)的信件,应当指定专人认真阅读,弄清信件诉求事项后,依诉求内容进行处理。其中,凡涉及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其交由办公室或者综合机构办理,不能简单将其作为信访件转交信访部门处理。”

     我的目的达到了。我拿着文件到房管局去找张副处长,给他看,让他学习学习文件。以前我脸皮薄,如果和他人发生争执后,下次见面就觉得尴尬,总想躲着他。在晓红姐姐的教育帮助下,我逐步克服这个弱点。首先,我有意见、有看法向政府官员提出是很正常、很合法的事;其次,行政官员本来就应该倾听我们的呼声。现在张副处长胡说八道,我没有破口大骂他也就是是很对得起他了。让他们依法行政是我们的权利;他们必须认真负责的完成其本职工作是他们的义务。我们的权利,他们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也就变成了我的昵称了。一番折腾后,张副处长又乖乖的在信息公开答复书上加盖单位的公章。

     江岸区立案庭又来电话,商谈不能立案的事。我赶到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把我的起诉状全部都抱了出来,同时也把行政庭不能立案的理由打印出来念给我听,大意是: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打断了法官的解释,我说:你的理由有什么法律条款作为依据呢?你们的“认为”是不能作为不能立案的依据。法官马上回到办公室里拿出一本书,翻开折叠的那一页指着书上的文字念给我听。我瞟了一眼标题后说到:你不用念了,这个司法解释已经废止了。这个是30号文吧?30号文即:《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即()[1987]30号文。该文件第二条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等,…”不予受理。这个《通知》已经为最高院(第九批)废止的决定所废止,所以贵院不能作为依据,何况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法官大吃一惊地问道:真的被废止了?

     我说:当然!你可以自己去查一下,或者告诉行政庭,不要让他们再作出错误的判断。我手机上网查阅到最高院的废止《通知》给法官看,法官看后默默地又把卷宗全部抱回去了。这一轮我又小胜。

     高高在上的张副处长以为捏死我就像捏死个蚂蚁一样,结果把自己搞得不自在。明的搞不定我,就暗地里来搞。张副处长给武汉市监察局写了一个《回函》。无中生有的编造出如下说法:“解放后,1952年开展私营工商业‘五反’运动,汉口共济医院因医疗作风恶劣,行贿和偷税漏税等问题受到处理,同年8月武汉市卫生局奉中南卫生部指示,接管为卫生部门的国家事业单位的公房,改共济医院为儿童保健机构‘江岸区婴幼儿健康指导所’。1971529日根据武汉市江岸区革委会生产指挥组通知要求,江岸区城建局将该房屋由白管公房转为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的直管公房,调给延安卫生院使用,按国有公房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统一管理。”

     我到市监察局去以后,领导把他们的《回函》给我看,我再一次被张副处长的“不要脸”行为“折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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