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 武汉市房管局自制的《上访须知》

作者:lengming  于 2018-9-9 08:13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原创文学

第四十五章 武汉市房管局自制的《上访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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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江岸区法院的《裁定书》后,我马上到武汉市中级法院去立案。案子是立了,不久法官约我到法院的“证据交换中心”去和我面谈。我想想也无所谓,就到中院“证据交换中心”去和法官面谈,法官说二审“书面审理”。(以下是谈话笔录)

肖丹(审判人员):那接下来对案件事实调查一下,你简述一下案情、

冷:房管局未经批准私设了信访处,我向编委申请了,编委给了一个回函,“经核对未设信访处”,但事实上房管局依然通过信访处进行“工作”,有一次,我去房管局办事,周局长让我到信访处办理,而且表明信访处依据获得批复。

肖:你是对该批复不服么?

冷:是的,增加编制是违法的。

肖:你向编办提出信息公开?

冷:是的。但落脚点是逾期未给予答复。对方要求电话答复,我不同意,必须书面答复,因此我才提出行政复议。

肖:现在案子的争议是编委的被告是否适格。

冷:那是你们的观点。我认为焦点是否逾期答复,通过省编办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看出编委是行政机关。

肖:你的诉请和你的上诉状一致?

冷:我的根本目的就是让市编办撤销房管局的信访处。撤掉后我可以同意撤诉。

肖:你还有什么要求?

冷:没有什么其他要求了。

 

案子又扔在武汉市中级法院,又是漫长的等待,我倒也无所谓。案子积存在法院,他们总得作出裁判。和法官打交道,我算领教了他们的做法:一会儿搞得轰轰烈烈,然后又是长时间的沉寂期。忽然又热热闹闹,继而沉寂。像手风琴一样,忽紧忽松,最后我们的耐心和耐性被磨灭了。然而我就像打陀螺,一鞭子一鞭子的抽打,不仅不让他们停下来,而且让他们越转越快,最后他们自己也不知道哪些内容是怎么回答的,我随便翻翻就能够找出来他们自相矛盾的地方。

随着解私工作慢慢变成骗局后,心急如焚的私房业主到市房管局去的次数多了起来,市房管局也感到了很大的压力。一天,我到市房管局的信访接待室去,忽然发现墙上多了几个精致的匾出来。一个是《上访须知》,另一个是《群众来访注意事项通告》。看见上面太多的违法用词,大家就气不打一处来。有人提议并动手准备把这几个匾撬下来。我看了看落款,觉得好生奇怪,市房管局和区公安分局怎么可能联合发文?我对业主们说:稍安勿躁,我们是守法的公民,应该采取合法的方式让他们自己撬下来。我把《须知》和《通告》翻拍下来,回家再慢慢的看。

回到家里,我把照片调出来慢慢的学习。1、《上访须知》,嗯,标题就错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简称“信访”,“上访”是到上一级行政机关去“信访”的民间简称。2、《上访须知》的第二条规定:“根据国务院颁行的《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信访人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投诉请求,必须.....”。比《信访条例》规定少了一项“(提出建议)和意见”这个就与《信访条例》不符了。3、该条更好笑的规定是:“同一类的群体性信访诉求人超过10人,应当推荐代表(不超过5人)在信访接待室反映具体的诉求问题”不同地方的拆迁,也是“同一类”,如何能够“推荐代表”?超过10人只能推荐5人做代表。换句话说,来8-9人,市房管局能够接待8-9人,到了10人,只能接待5个人。这不是算术没有学好吗?我们看看《信访条例》是怎么规定的:“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超过5人选5人做代表。呵呵,尊敬的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张国安副处长不仅算术不行,连《信访条例》都没有通读,竟然想用“信访”来忽悠。《须知》及《通告》其他错误就不一一罗列出来了,有耐心的朋友可以自己去读。

我针对上述问题向区公安分局提出了数个信息公开申请。在拿到了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后就到武汉市公安局去复议。市公安局的领导非常重视,专门约谈了我几次。我说:如果市房管局把这个违法的《上访须知》及《通告》撤销,我就撤销行政复议申请。市局的领导说她们会去调查了解这件事,会在法定的时间内给我答复的。我依然常常到市房管局信访接待室去,也常常指给那些没有关注这件事的人看。虽然张副处长已经知道《上访须知》及《通告》是他心目中的“信访”而不是《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按照他的做法,脸可以被打肿,但坚决不认错。

某一天,我去市房管局信访接待室比较早,正和别人聊天时,忽然发现了一大队保安人员急匆匆的走了进来,领头的几个人,有拿凳子的,有怀抱白纸的。对着《上访须知》及《通过》议论着什么。我们都算是老熟人了,我对领头的队长说:你们要干什么?

队长对着我没好气的说:还不是你干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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