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章 针对行政机关程序化操作的应对办法

作者:lengming  于 2019-1-21 15:01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原创文学

不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及一连串的事件的发生,让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张国安、项南川等人狼狈不堪,但表面上还要装作若无其事。他们也在想办法解套。他们惯用的伎俩就是把我的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及行政复议的《答复书》、行政诉讼的《答辩状》变成一种固定模式,这样不管我写什么,他们都会以一种固定的模式来回复,也就是: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只需要改一个称谓、该一下日期就行了。我可不会顺着他们的思路走,在拿到他们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后,往往会向其他部门提出申请,用其他部门的答复来打武汉市房管局的脸。武汉的行政部门很多很多,谁知道我想干什么?这些部门认为无关痛痒的回复,往往又是杀伤房管局的有力武器。

当然我也会对他们的答复认真准备。程咬金有三板斧,武汉市房管局也就那么几板斧,他们会时不时的拿出来轮换着用。我也就针对他们的几板斧,一斧头一斧头的研究应对的办法。他们提到的法律条款,我就会认真的查阅,特别是他们提到及引用的条款,我也会非常认真的研究,并找出应对的办法。如果他们提到了我申请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我就向国家保密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他们确认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拿到保密局的回复去打击房管局。开庭的时候一定要打得他们手足无措,如坐针毡。回家后,就把庭审时成功的部分汇总归类,我自己被动的地方就寻找新的应对办法。持之以恒,我慢慢的制作了一个《标准答案》,这个标准答案里汇集了几乎所有与我有关的行政部门的耍赖的方式和答复(这个就属于“问题”),然后我就把我的应对办法及陈述内容,包括引用的法条作为“答案”。这样,我一看到行政机关的答复,脑海里马上就会浮现出标准答案的“答案”内容。我们有很多朋友、同事,看到他们本人我们马上能够叫出他们的毫无规律的名字出来,与智商和文化程度有一定关联,但更重要的还是与熟能生巧有直接的关系。

有了《标准答案》,我的信心更足了。我不记得是代理谁的案子了,在案件审理快要结束的时候,项南川忽然把他那猥琐佝偻的身子直了起来,眼睛放光,清了清嗓子,力图让旁听的人员注意到他要讲话了。项南川清理完他的嗓子后,环视左右,大声的说到:你们打着信息公开申请的旗号,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严重干扰了行政机关的办公秩序,我们已经把你们报到了有关部门,已经引起国安部门的重视。

旁听人员面面相觑,不知道项大迷糊怎么突然会在法庭上说出这样的话来。我也突然眼睛放光,没想到垃圾时间里竟然出现了高潮。我大声对书记员说到:这些话一定要记录下来,我要下位来看着你把他的话打上去(当时同步录音录像、同步查看笔录还需要申请,并非每一个案子都能这样做)。

书记员说:我已经记录下来了。等会休庭后,你们都可以看到的。

我说:谁知道你是不是完整的记录了呢?我可以不下席来看,你念一下。你记录的内容吧。

书记员把她记录项南川讲话的内容念了一遍,我一听,大概的要点都记录下来,也就未在此事上继续纠缠。庭审很快结束了,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我应该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我把我说的内容及原告说的内容查看了一下,增补及删除了不是我们意见的部分后,就等着项南川签字。等项南川一签完字,我就要求书记员复制记录有项南川讲话内容的那一页《庭审笔录》,这一页的页脚不仅有我们原告的签字,更重要的是有项南川的签名。这个就是我的新的“增长点”。

项南川提到了“国安部门”,涉及到国安的有“湖北省公安厅”、武汉市公安局、湖北省国安厅及武汉市国安局。我分别向他们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并附上项南川在法庭上的讲话记录。

很快,我就分别收到了上述四个单位中的三个单位的回复。回复内容当然是否认了项南川的说法。第四个单位的领导约了我到汉口火车站的一个特定的地方面谈。见面后,领导专门问了问我申请的前因后果,我也一五一十的告诉他。

他非常认真地对我说:我们专门查了你的经历及维权的过程,我们对房管局的人说过:冷明这个人,从来都是在法制的框架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维权的人都能够像他那样,就不会有这么多的问题了。

我再三向他表示感谢。领导甚至主动地把他的电话号码给我,这一举动真的出乎我的意料之外,原来武汉市房管局的那几个人对外宣称多么强大、全部都支持他们的论调只不过是吓唬人的假把戏。我正在和领导交谈的时候,我的手机铃声突然响起,原来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打给我的,问我什么时候到法庭来,他们正等着我开庭呢!

我说:今天是星期二,不是周四开庭吗?

法官说:你记错时间了,你现在在哪里?

我说我在你们的附近(注:武汉市中级法院在汉口火车站北边,仅隔着铁路),要不我现在就过来?我手上什么都没有带,到时候把你手上我的《起诉状》借我念一下,行不行?

法官说:可以,你快过来吧。

我挂了电话后,赶紧向领导说明了原因。。。。。。

马上要开庭的这个案子是以江岸区房管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这个案子涉及到住建部的一个稀奇古怪的文件不是文件、规定不是规定的“建办厅函[2008]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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