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章 “经租房”-房管部门帮业主租房子,五年后业主竟然“合法”失去产权

作者:lengming  于 2019-2-4 17:18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原创文学

 在介绍与江岸区房管局的行政诉讼以前,先得简介一下“国家经租房屋”的历史:1949年新政权建立后,1956年在我党的领导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同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了。城市的大房主(拥有1000平方米以上产权)的房屋被公私合营(这些事已经编入《党史》,作为我党的功绩载入史册)。而有些原大房主及其后人,因拥有房屋管理经验而进入了房管系统。这批人既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及手段,又心怀不满,觉得低于10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业主的房屋依然完好无损的保存在自己的名下,所以也一直在出谋划策想让少于1000平米以下的房屋业主也和他们一样以达到心里的平衡。这也就是在房管部门管理下出现了名目繁多的房产名称,如:军产、宗教产、献产、接管产…..。这就是所谓“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从而达到糊弄老百姓的目的。也恰好在那一时间段里,负责中南五省的中南军政委员会撤销,其所在地---武汉市也就从湖北省的上级变成为湖北省的下级,以至于湖北省与武汉市的关系迄今都没有理顺,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从湖北省的上级变成为湖北省的下级,武汉市的某些人心里也不平衡,希望做出一点“成绩”出来,所以创造性地于1958年率先在全国开始私有房屋的“国家经租”。所谓“国家经租”,就是私人的房产交由房管部门负责统一租赁、统一管理,收取的租金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私房业主(大约在10~25%左右),产权的性质不变。美其名曰“国家”经营租赁管理。过了五年后,房管部门声称:按比例返还给私房业主的“租金”是房管部门从私房业主手上“类似于赎买”的费用,产权也就不再属于私房业主所有。所谓“类似于赎买”也就是“类似于改造”,也就是“社会主义改造”了。如果谁对此不服就是挑战“类似于社会主义改造”,也就是挑战了“社会主义改造”,也就是挑战我党的底线。此项“工作”继而推向全国。但事实上,“国家经租”的任何收入并未进入财政局及国库。我在以后的信息公开申请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逐步解开了其中的“秘密”。确认了该类房产从未被国资委管理,也确认了该类房产作为房管部门的私产被他们攫取、变卖、变更产权到自己名下的事实。
    作为全国几百万私房业主当然不会善罢甘休,所以一直在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期收回自己的房产。1980年时任我党总书记的胡耀邦先生亲自过问此事,并指示“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各级党、政、军领导部门,必须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拟订具体方案和措施,努力开辟房源,指定负责同志认真负责抓到底,一个个地,一批批地,督促检查, 落到实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蓄意抵制的, 应严肃处理。 ”然而住建部为了保护其下属又私自发布了一系列内部文件。由于各地的私房业主希望了解这些房产的产权变更情况,自然需要获取住建部的内部文件。受到私房业主的压力后,浙江省建设厅向住建部报请涉及“经租房”的文件能不能公开的请示。2008年住建部给浙江省建设厅的建办厅函(2008)741号《复函》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涉及私房改造的政策、文件及有关档案,经保密审查后确定为国家秘密,属于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形和范围。 ”并且注明(注:此件不作政府信息公开)。在维权的过程中,有外地的朋友给我看过这个《复函》我当时觉得与我关系不大。我针对的只是武汉市房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并没有要求获取住建部的文件。看到这个复函后,我差不多笑出声来:社会主义改造可以被大书特书并被编入党史,而“类似于赎买“就变成为“国家秘密”,而且党史上从未提出过。党中央领导的社会主义改造不是“国家秘密”,住建部负责的“类似于”“赎买”就变成为“国家秘密”,而且是只要“涉及私房改造”就是“国家秘密”,我想《保密法》应该“修改”了。…..
    以前我和武汉市房管局打行政诉讼的时候,张国安副处长也曾经用这个741作为不公开的依据,张国安副处长用手机从电脑上翻拍,然后打印出来,这样内容几乎看不清楚。质证时我对此不予质证,张国安也无所谓,反正只要混过庭审就行。
    这一次,我是起诉了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该局的李遵义自认为其政策理解透彻,法律使用娴熟,又是该局响当当的实力派员工,所以做好了充分准备。当我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他通过他们的途径获取到741号《复函》的原件复印件,期待着用741号文件一下子把我打蒙,让我从此偃旗息鼓,也让他自己一举成名。当我拿到法院转交给我的被告江岸区房管局提供的证据和依据后,我扫了一眼证据,发现了非常清晰的741复印件。我喜出望外,不过,这种复印件按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不符合证据的基本要素,因为上面没有加盖公章。我冷冷的对法官说:请被告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加盖公章,方能证明这个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否则我不会质证的。
    法官说:被告在答辩状上已经加盖了公章。
    我说:没有加盖公章的东西不属于证据,被告属于“没有证据”。我也不会质证的。
    法官叹了口气,承诺联系被告加盖公章。
    过了一段时间,法官通知我到法院去拿被告加盖了公章的741.
    当我拿到加盖公章的741号文件的复制件后,我感叹到:李遵义呀李遵义,你被我套了还不知道。这个是以后我可以找住建部的依据了。这份加盖了公章的741号《复函》把武汉市房管部门以及住建部完全绑到了对立面上。



高兴

感动

同情

搞笑

难过

拍砖

支持

鲜花

评论 (0 个评论)

facelist doodle 涂鸦板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关于本站 | 隐私政策 | 免责条款 | 版权声明 | 联络我们 | 刊登广告 | 转手机版 | APP下载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华人中文门户:倍可亲 (http://www.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统基于 Discuz! X3.1 商业版 优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更新:GMT+8, 2024-4-24 20:00

倍可亲服务器位于美国圣何塞、西雅图和达拉斯顶级数据中心,为更好服务全球网友特统一使用京港台时间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