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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
中文方块
红圈中一个拆
方块中的人
再也逃不出红圈
平静一个家
遮风挡雨
流氓恶棍
你的就是我的
家成圂
不配合强奸
是一个困
心惊肉跳
推土机挖掘机
部部惊心
抗争
家下
豕换成火
灾
火球般的燃烧
凤凰涅槃中定格
载入世界史册
断亘残壁下
龚雪辉身首异处20天
压路机下
人成为剪影
镰刀锄头
不敌高压脉冲
火星四射
扭曲了身躯
杀猪刀
不敌狼牙棒
妇孺哀嚎
红色的口
血染的土地
空前浩劫
祖先坟墓被挖掉
名胜古迹不复存在
家成了冢
圈地
羊吃人
红圈
人吃人
寻衅滋事
敲诈勒索
妨害公务
囚
条条反的
中国拆迁是掠夺式的拆迁,政府强势推进,动用黑白二道,对人民实行暴政,使得许多家庭悲欢离合、妻离子散。自焚、自杀不绝于耳,暴力抗暴常见报端,并形成了浩浩荡荡的上访大军。中国拆迁是对财富的剥夺、对人权的侵犯、对生命的摧残。中国最近三十年的发展史某种程度就是一部拆迁史,血泪斑斑,浸润在权贵的每一个毛孔。致富了一小部分,制造了大批贫民,使得许多拆迁安置小区成了贫民窟。
我是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村民,2009年6月遭遇拆迁,由于不同意拆迁和廉价补偿,所受到的迫害和遭遇令人发指。政府雇用的黑社会组织使用暴力相威胁,半夜敲门、敲玻璃沷大粪、剪电线、断水、动手动脚、盯梢跟踪、堵门等,一家处于恐惧中,父亲因此而脑梗塞,生活几乎不能生理,母亲胃溃疡发作并出现早期胃癌症状,中枢神经性疼痛伴精神症状。无锡市地方政府房屋裁决,后注销部分房产,然后无锡市城市执法局拆所谓的违章建筑和强拆听证,因此提出的行政诉讼没有一个案件受理。本文仅就原无锡市锡山区房产管理局(现并入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更正部分房产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所经历曲折离奇的故事来说明依法治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仅仅是漂亮的口号。
我父亲房产证面积415.5平方米,有原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发。实际面积734.47平方米,有爷爷辈的祖房,而我在老宅基地上自建的别墅,没有分户没有领到自己的房产证。
2009年12月30日,原无锡市锡山区房产管理局根据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政府的《情况说明》作出的锡山房发【2009】70号《关于更正房屋权属登记册的通知》(以下简称《更正通知》)。当时在作出《更正通知》的事前告知书答辩中,我提供了祖房的合法手续及四周界邻位置,证明祖房还在。说来心酸:祖房是祖辈出钱买的土地、花钱盖的房子,还有地契,在土改期间,因此评了个中农。那个年代因中农没有少受压迫,土地变成集体或国有。原无锡市锡山区房产管理局变更我的房产证合法面积,变成了解231平方米,一个区房产管理局竟可以撤销市房产管理局的房产,滥用行政权力,地方政府为抢劫公民财产可以无法无天的地步。
2010年2月1日,我向原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同日该局受理了我的复议申请。3月1日,原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我出具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2011年11月18日,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我作出锡房复(决)字【201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无锡市锡山区房产管理局的行政决定,复议时间长达20个月。即使这样的复议结果也是因原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复议行政不作为而提出的行政诉讼才得到的结果,该案没有立案,和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李旭强交涉后被扣留限制人身自由2个多小时(见文《给无锡市滨湖区法院院长王春年的公开信》,无锡市滨湖区法院院长王春年因受贿被判11年有期徒刑)。
2011年11月27日,我以原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房产管理局为被告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锡山区人民法院至今未受理。2017年4月6日,我以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飞跃起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7年5月12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017年5月22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向我送达了合议庭组成名单。2017年8月28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向我送达了原二个被告的答辩状,二个被告均提出,原行政机关已经并入现起诉的被告,部分职能进行了调整。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职能现已经划归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第二、我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
2017年9月7日,我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追加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请求追加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人民政府为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并提供2011年11月27日曾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证人证言,联系方式,以此证明,我是在法定的时效内行使了权利。其中有一个证人是原无锡市锡山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郑某,有意思的是郑某在其它案件立案中弄虚作假、偏袒一方收受贿而判刑。这些证人是老乡关系,我们曾经为行政立案到郑某办公室座谈。
2017年10月27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向我送达《通知书》,要求我明确被告。2017年10月30日,我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申请书》:在(2017)苏0211行初118号的行政诉讼中,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议局、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议局在答辩状中均提出机构合并和职能划转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故申请将行政起诉状的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议局变更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我已经按要求变更了被告。
因此,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7) 苏0211行初118号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认为,原告(我)不同意变更被告是瞎说瞎话。
第二个行政行为是原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行政复议行为,2010年2月1日,我向原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开始,到给我复议决定书长达20个月, 复议中止事由(不服羊尖镇的《情况说明》的《锡山区行政复议决定书》)消失16个月居然未能给我行政复议决定书。
由于该案一拖8年,在我《变更被告申请书》中,我有如下陈述:2015年5月1日前,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诉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但2015年5月1日生效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当时的复议机关是原无锡市住房保障局,原无锡市住房保障局的行政复议行为有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议局承继,因此,随着法律的调整,请求追加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议局为被告。是否准许,请求合议庭依法决定。
我并非坚持不肯删除另一个被告,即原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现为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权交给了(2017) 苏0211行初118号合议庭。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如果新法有利于行政相对人,适用新法。而且在我已经变更被告的情况下,已经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如果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是适格被告,可以在行政判决书中阐明。为什么非要剥夺当事人的司法救济的机会?
2017年10月30日在我的《变更申请书》后,无锡滨湖区发了个短信,由于案件复杂、经上级法院同意再延长6个月的审限。
2018年5月10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给我(2017) 苏0211行初118号行政裁定书:在本案的审理中,本院已经向原告书面释明应变更本案的被告为市国土局,但原告不同意变更,因此,本院应裁定驳回起诉。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该司法解释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我在《变更申请书》提交前,该《司法解释》还未生效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该条款这样表达: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显然本案被告明确。
最吊诡的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2017) 苏0211行初118号行政裁定书注明被告是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不是自打脸吗?
以前所有的拆迁行政诉讼一律不予受理,现在连自己制定的法律多不要了,直接赤膊上阵,充当权力的帮凶,剥夺当事人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中国的法律有用吗?你若信,一定吐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