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范冰冰案看中国立法漏洞和监管缺失 无锡王振华

作者:wangzhenhua  于 2018-10-12 20:13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热点杂谈|已有2评论

最近,范冰冰逃税案刷屏。影视明星范冰冰偷逃税需要补缴8.84 亿元税款、罚金,免于刑事处罚。同样,20024月,刘晓庆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自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巨额税款。20026月,刘晓庆被刑事拘留。422天后,刘晓庆被取保候审。税务部门认定:刘晓庆及其公司偷逃税1458.3万元,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573万元。

 

《刑法》禁止绝对不均匀罚。范冰冰和刘晓庆的不同处罚是《刑法》修正案七的修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实际上给中国富人偷(逃)税开了一扇门。如果小偷偷了金额3000元左右,就会刑事判刑。

 

范冰冰以大小合同、合同拆分、阴阳合同等方式取得电影《大轰炸》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范冰冰客观上偷(逃)税数额巨大,时间跨度长,明显具有偷(逃)税的主观故意,主、客观相统一,应当确认为故意犯罪,而且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从重处罚。仅仅行政处罚不足于罪刑相一致,震慑偷逃税犯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是偷(逃)税犯罪处罚的阻却事由,是中国立法上的漏洞,是纵容富人偷(逃)税,该条款成为了明星、富人们偷(逃)税不负刑责的法定理由,形成“有钱人花钱免罪”、“逃成功就大赚、不成功仅仅补缴加罚款”的普遍认知。

 

103日中午,范冰冰在微博刊登致歉信“完全接受处罚决定,会尽全力克服困难筹措资金补缴罚款,以后也会监督公司管理、守法经营”。我们有理由相信:范冰冰的道歉不是因为真诚悔过,而是因为被举报,如果不是前央视名嘴崔永元爆料,是不是照样偷(逃)税款?

 

“放纵的肉体,迷失的灵魂”,这是范冰冰在《苹果》里的台词,范冰冰作为社会的精英起到了极坏的精神表率、放纵了迷失的灵魂。

 

中国富豪偷漏税并非个别现象,原因在于中国税务主动侦查、稽查的能力不强,处罚力度不够。处罚力度不够在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漏洞。

 

在美国,逃税罪(Tax Evasion)是联邦犯罪,规定于《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简称USC.)第26编的《美国税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IRC)第75A “犯罪”部分,第7201节。美国所有税收犯罪乃至整个税收体系设立的最终目的是制止和预防逃税行为,促进税收遵从,因此,逃税罪,是美国传统税收犯罪体系的“压顶石”,认定纳税人犯有逃税罪,意味着他可能受到税收犯罪中最重的处罚,即5年以下监禁,或个人25万美金以下,组织50万美金以下罚金,或者二者并处。

 

上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黑老大,史上最牛社会哥阿尔·卡彭就是栽在IRS手中的,就是因为不交税惹了不该惹的主,被IRS给盯上了。税务部门在他身边安插了一个卧底会计,查出他的非法收入没上报,以逃税罪名判了他11年。

 

据中国人民大学中国金融财政政策研究中心安体富教授分析,从纳税人经济类型来看,我国国有企业偷逃税面是50%,乡镇企业是60%,外资企业是60%,个人是90%。美国以低稽查率、高税收、遵从度而世界闻名。究其原因,除了完善的税收制度以外,严密的逃税罪刑事处罚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中国税负太高,客观上为中国富人偷逃税(合理避税)提供了理由。我在《房价没有胸罩贵 任志强绝非娇纵》有这样的描述:谁多都想在房地产业中分一怀羹,于是众多的衙门“行政执法”。“执法”是假,收费是真,在房价中行政收费占房价20%。楼盘完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简直是雁过拔毛!如果,楼盘还有利润,那么土地增值税,四级税率累进制,最高征收60%税率。企业不堪重负,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的发展;其二、中国政府官员逃税严重,地方政府官员通过各种隐性收入逃避税收征管,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中国税收的改革方向是低税率严格征收,取消各种规费。政府花钱应当增加透明度,每花一分钱,接受纳税人和人民的监督。

 

中国金融监管严重缺失,大量的资金非法流向海外。

2018328日,安邦集团原董事长吴小晖的案件公开受理,被公诉的罪名有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涉及金额达到652.48亿元,这些资金被指控转移到海外。

2014年,安邦集团全资收购了比利时保险公司FIDEA和比利时LLOYD银行,201522日,吴小晖以19.5亿美元收购了纽约核心地标:华尔道夫酒店,同年,以14亿欧元全资收购了荷兰VIVAT保险公司,以16亿美元收购美国信保人寿公司等;以65亿美元收购了黑石旗下地产投资信托企业。用中国银行贷款的钱大量收购西方资产,涉及近千亿的并购,却不受监管,导致了大量资金外流,而这些富人在海外过上骄奢淫逸、荒淫腐化生活。吴小晖的案例仅仅是冰山一角。

 

中国银行外汇部非法转出外汇事件,最近的泛亚、e租宝、P2P,中国的地下钱庄,均证明中国金融业监管不力、存在塌方式腐败。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有明文规定,但在中国鲜有这样的判例。中国《刑法》上的洗钱罪是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提供金融服务。显然还不足以打击猖獗的洗钱犯罪,人大立法中应当增加:为来源不明的巨额资金、巨额偷漏税款等提供金融服务的构成洗钱罪。

 

税收征管和金融监是一根线的二个蚂蚱,相辅相成。没有完善的金融监就不可能有完善的税收征管。中国的假外资、假合资大行其道,而这些所谓的外资大多来自香港,有洗钱之嫌。

 

 

FATF关于反洗钱的《409项建议》已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认可,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重要内容,是国际反洗钱领域中的重要文件,对各国立法以及国际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发展发挥了指导作用。遗憾的是中国至今没有加入、完善对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刑罚化。

 

中国的人脸识别技术已经达到分子水平,如果将这项技术融入到金融监管中,将极大地促进税收征管和金融监管,预防腐败的发生和资金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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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6 回复 Arnika 2018-10-13 02:21
这回杀鸡儆猴的效果就是:查税不要紧,只要钱是真; 有钱就是好,不怕被举报。中国所有财大气粗的所谓成功人士,绝大部分资产都来路不正,好在税务局不在乎钱是哪里来的,一律收钱免罪。这样的做法和受贿有什么区别?以法律的名义收钱就不是受贿?以国家的名义收买亚非拉小兄弟就不算行贿?
6 回复 绿野仙踪 2018-10-13 18:03
小范三千万,另外三千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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