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的正名----先秦诸子百家系列48

作者:宅中老查  于 2020-9-24 22:07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文史杂谈

荀子是“循名责实”的遵循者,他对一切违背此原则而乱名的现象进行了抨击。他把那些乱名现象分成了三种,一是“用名乱名者”,比如“杀盗不杀人”;二是“用实乱名者”,比如“山与泽平”。三是“用名乱实者”,比如“白马非马”。荀子说“凡邪说辟言之离正道而擅作者,无不类於三惑者矣。”按照荀子的说法,这三种乱名都是脱离正道的邪说歪辞。这些邪说歪辞“使民疑惑,人多辩讼,则谓之大奸,其罪犹如符节,度量之罪也。”在荀子看来,乱名的罪过等同于度量衡不一致,印信不符,这不就乱套了吗?这样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混乱。所以必须“制名以指实”纠正这种混乱,以视正听。

如何“制名以指实”?荀子给出了方法,先要掌握“制名之枢要”,即大的总名,比如禽是所有二足鸟类的总名;兽是所有四足动物的总名。其次“缘以同异”,再分别根据差异细分。同异如何分类?荀子给出方法,“缘天官”。什么叫天官?就是人体五官,耳目鼻口心。“缘以同异”即是用五官辨别事物的同异。形体、颜色以目来辩异,声音以耳辩异,味道以鼻辩异,喜怒哀乐以心辩异。“同则同之,异则异之。”荀子的“缘同异”主要是针对惠施的“合同异论”而提出的,同时也以此反驳坚白论以及山与泽平两种“乱名歪说”。

荀子用此两条原则来正名,意图“上以明贵贱,下以辩同异”,藉此恢复到“壹於道法而谨於循令”那种没有乱名之时的先王之治状态。这就是正名的致用之处,用名称界定一切,让人们遵守循令,恪守其职,不许乱来,恢复一个有等级有名分有秩序的社会。

《战国策·韩策》记载一则故事,韩国使者史疾出使楚国,楚王問曰:「客何方所循?」曰:「治列子御寇之言。」曰:「何貴?」曰:「貴正。」王曰:「正亦可為國乎?」曰:「可。」王曰:「楚國多盜,正可以御盜乎?」曰:「可。」曰:「以正御圉盜,柰何?」頃間有鵲止於屋上者,曰:「請問楚人謂此鳥何?」王曰:「謂之鵲。」曰:「謂之烏,可乎?」曰:「不可。」曰:「今王之國有柱國、令尹、司馬、典令,其任官置吏,必曰廉潔勝任。今盜賊公行,而弗能禁也,此烏不為烏,鵲不為鵲也。」

韩国使者告诉楚王,“正”盗必须先正官员,做为官员必须恪守其职,奉行廉洁,就象喜鹊就是喜鹊,乌鸦就是乌鸦一样,名称不可互相替代。

孔子的“名不正则言不顺”说的也是这码事,强调的也是官职的名称与职责要相符。荀子说的是一切名称,包括官职,身份,地位,名分等等。一般名称的胡来会导致官职法律名分的混乱,荀子故从正一般名称开始,再进而与孔子一样达到整个社会的有序状态。而法家的正名只正刑法。前面讲过,“名者,正形也。”名以定形,名家也称形名家。古代形与刑通用,形名也写成刑名,形名家也称谓刑名家。但当法家用名家方式正名法律条文时,形名就真的变成刑名了,刑罚的“刑”则是有意取代了形状的“形”,刑名家则变成了法家,这是名家在实用性上最大的应用。由刑名变成法家这在前面已经讲过,在此不再赘述。

儒家的正名与法家的正名使得名家得到了一条“生路”,但就是这条“生路”把名家带进了死胡同。名家纯理论性这条线戛然而止,本可以发展的逻辑学中途夭折,唯心主义哲学也被扼杀在襁褓中。对此,我们不能不扼腕叹息。我们现在回过头来再看二千多年前那些充满着哲学思辨的各种命题是多么饶有情趣,可惜的是那种天马行空般的思维从此不再出现。中国思想除了沿着儒家这条线路左右徘徊外再也没有出现百家争鸣的壮观局面,但我们却沾沾自喜,自得其乐。写到这,想起《庄子·秋水》里的河伯。当“秋水时至,百川灌河”,河伯“欣然自喜,以天下之美尽在己矣”。而当河伯顺着河水飘然至海时不禁望洋兴叹,再回过头来看,方知河川是多么狭小。

我们本可以在大海中自由航行,但我们却退回到江湖里游荡,放弃了探寻大海的深邃与宽广。这种自我封闭注定了我们的文化只能是江湖文化,而不是海洋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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