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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资派特色政府执政是不合法的
走资派特色政府现行的政体是《违宪》的。
毛泽东亲自指导下制定的宪法是《五四宪法》和《七五宪法》。《五四宪法》《七五宪法》,宪法是国家大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新中国宪法规定: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
《七五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宪法。《五四宪法》是一部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是指它明确了新中国以社会主义为前进方向,但毕竟还未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
毛泽东在制定《五四宪法》时就明确说过:“这个宪法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加上总路线,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15年。”1956年基本完成了农业集体化和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国才从整体上建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国家。
到1975年,有了20年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和成就以及所积累的丰富经验,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才能应运而生。这是任何评论者,包括那些持批评态度的人都无法否认的。因此,不能不说这部宪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这一段历史时期,新中国的大船是在毛泽东的掌舵下前行的。这是一条从未有人走过的航线,是充满着惊涛骇浪的航程。在这个过程中,毛泽东做了艰苦的探索,付出了后半生的全部心血,形成了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思想,这与他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思想一起,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毛泽东思想。
而《七五宪法》正是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思想的高度凝聚。如果对《七五宪法》全盘否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毛泽东思想的否定,是一种对历史不负责任的虚无主义态度。恰恰相反,我们应该取的态度,是珍视毛泽东给我们留下的这一份极其重要的政治遗产。无论是持肯定态度汲取精神营养,还是持批评态度从中吸取教训,都不能无视这个重要的历史存在。
《七五宪法》中序言和总纲中,毛泽东提出的“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中,还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要认识这种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要提高警惕。要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要正确理解和处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向题,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不然的话,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会走向反面,就会变质,就会出现复辟。我们从现在起,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使我们对这个问题,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有一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路线。 《七五宪法》在序言中强调:在社会主义这样“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都“必须坚持”这一条基本路线。从这里可以体会到,毛泽东在接近生命终点时,想用一部国家大法,提醒中国人民世世代代都对这个问题保持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可见,毛泽东制定这一部宪法,绝不是只管一时,而是希望它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都能管用。
通观整部《七五宪法》,除了把20年来实践的经验肯定下来,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人民公社(包括三级所有及少量自留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反对霸权主义的外交政策,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计划按比例的经济发展方针,“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等等之外,最大的特点有两条:一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一是以工农为主体的人民当家作主。
《七五宪法》全面强化了党对国家的领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增加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七五宪法》强调以工农为主体的人民参与国家的管理: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增加了“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增加了“民主协商”)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新增加的条款)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增加了罢工的自由) 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增加了“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新增加的条款) 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新增加的条款) 为督促干部保持与群众的紧密联系并接受群众的监督,宪法明确写上条款: 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
综合起来看,《七五宪法》的核心就是——高度的集中,高度的民主,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
这是毛泽东晚年在探索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过程中长期思考所得到的最重要的思想结晶。
早在1962年的“七千人大会”上,毛泽东就把经过深思熟虑的想法以 “希望同志们好好想一想” 的庄重语气,提请全党重视: 在我们国家,如果不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不充分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无产阶级的集中制。没有高度的民主,不可能有高度的集中,而没有高度的集中,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我们的国家,如果不建立社会主义经济,那会是一种什么状况呢?就会变成修正主义的国家,变成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就会转化为资产阶级专政,而且会是反动的、法西斯式的专政。这是一个十分值得警惕的问题,希望同志们好好想一想。 毛泽东为什么如此重视“高度的集中”?联系到当时他的一些讲话,就会感觉到这与他对自己手创的新中国在他身后能否长治久安,继续长期稳定发展的思虑紧密相关。他多次发表高度评价秦始皇统一中国,包括所推行的中央集权的郡县制的讲话;他不顾重病在身,排除各方阻力,亲自领导了八大军区对调;他重申和强调“党指挥枪”的原则;他一再要求全党“要团结,不要分裂”。所有这些举措,显然都是为了防范在他身后出现旧中国那种四分五裂,军阀割据的混乱局面。网传他与邓小平关于身后是否会出现军阀混战的讨论,未查到确切出处,但确实反映了毛泽东这段时间殚心竭虑地对身后事作周全安排的心态。
从根本思想上来说,毛泽东从制定《五四宪法》时起就摒弃了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模式,主张高效的国家集中领导。这是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一个落后国家能够集中全国力量尽快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客观需要。所以毛泽东认为:“没有高度的集中,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
积20多年实践的经验,毛泽东认为,实现国家的集中领导,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他在“七千人大会”上就指出,“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这一条成为《七五宪法》的一个重点。
谁来监督执政党?
毛泽东的观点非常鲜明,那就是人民大众,而且以工农劳动者为主体(在毛泽东的词典里,“兵”就是穿上军装的工农)。这构成了《七五宪法》的又一个重点。
毛泽东对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大事有深刻的思考:“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不管理上层建筑是不行的。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权利。”人民群众“最大的权利是管理国家”,“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
如何落实人民,特别是普通劳动者管理国家的权利呢?
《七五宪法》明确规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要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这就从国家大法上刚性地保证工农劳动者在代表比例上占大多数。同时,在代表的产生方法上,在选举前加上了“民主协商”作为必要步骤,这里,当然是指工农群众为主体进行的民主协商。宪法明确这一点绝非无的放矢。自《五四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来,一方面,工农普通劳动者所占比例往往达不到作为“主体”的标准,而且当选的工农代表,也不一定具有参政议政的能力;另一方面,一些选举也往往流于形式。毛泽东曾经对选举能否充分表达劳动者意愿表示怀疑,他说:“有人说选举很好,很民主,我看选举是个文明字句”,“我是北京区选我做人民代表的,北京市有几个真正了解我?”毛泽东所讲的群众不了解候选人,只是形式上行使选举权的情况确实存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宪法提出选举之前,在群众中进行“民主协商”的酝酿过程,提出真正能够代表群众利益,并具有参政议政能力,能为群众说话的候选人。另外,宪法取消了“独立审判”,强调“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以保证司法也置于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之下。
更重要的是,《七五宪法》明确规定了群众有“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此外,在《五四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之外还特地增加了“罢工的自由”。这就为人民群众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包括对贪腐官员的检举揭发,提供了更便捷的途径。为保障群众对政府官员的监督权,宪法还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值得注意的是,“文革”中发生的一些导致“天下大乱”的做法,如“大串联”,跨部门群众组织,“大夺权”等,均未列入宪法。当时,毛泽东正在对“文革”进行总结,并提出“现在要研究的是在有所不足方面”。毛泽东认为应该避免“打倒一切”,“全面内战”的“无政府”状态,但是他坚持“继续革命”的初衷毫不动摇,主张群众以“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文斗”来参与国家大事,彻底改变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占据上层建筑,特别是“各个文化领域”的局面,保证“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不违背“为工农兵服务”的方向。
《七五宪法》把“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写入宪法,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依照这个条款,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就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问题,而是不这样做就是“违宪”的大问题。换句话说,凡是不能与群众打成一片参加集体劳动的人就在法律上没有“当官”的资格,不管是哪一级,都无例外。这恐怕是迄今为止全世界的已有宪法中绝无仅有的。这反映了毛泽东防止共产党的官员脱离群众的坚定决心。
毛泽东所热切期盼的新中国社会的理想状态是什么样的呢?《七五宪法》在《总纲》里表达出来了,那就是他1957年提出、后来又一再阐述的: 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这个《七五宪法》,走资派特色政遵守了吗?
浙商违宪。浙江商人以很小的代价,购得山西煤矿资源,运营小煤窑,获得大利润。但这种小煤窑,效率低下,资源浪费极大;事故频仍,矿工死伤严重。为此,山西省政府决定对其进行国有并购的结构重组。浙商联合起来进行抵抗,声称所运营的小煤窑,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指责山西省政府违反xx院文件精神。山西省政府进行反击,坚持按照宪法办事,指责浙商违反宪法精神。至此,事情就由浙江省与山西省的地区矛盾,发展成为xx院文件与国家宪法的矛盾;由浙商违宪,发展成为xx院违宪。
其实,不但《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违宪,《物权法》、《公司法》、《律师法》等,都违宪,《拆迁条例》也违宪,xx院一系列的规定、指示,也都违宪。
40年多来,走资派特色国务院一系列主要的政府行为,如分田单干,私营经济,国企改制,工人下岗等全都违宪。
总而言之,走资派特色国务院在一些根本性质的问题上,在核心意义的问题上是违宪的。简言之:走资派特色国务院违宪。
走资派、资改派、主流精英天天把“法”叫得震天响,“要法治”、“要健全法制”、“要以法治国”、“法比天大”。请问,走资派们是怎样对待宪法的?
在世界上,一个国家有人违宪,这不奇怪;但是国家的政府自身违宪、当权派违宪、主流精英违宪,长时期违宪,大面积违宪,这就大开眼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