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中的社员家庭副业

作者:yongbing1993  于 2025-4-4 08:13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网络文摘

农村人民公社中的社员家庭副业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三)

第五章

社员家庭副业

三十九、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它们的助手。在积极办好集体经济,不妨碍集体经济的发展,保证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应该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社会产品,增加社员收入,活跃农村市场。

四十、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以下的家庭副业生产:

(一)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和原有习惯,分配给社员适当数量的自留山,由社员经营。自留山划定以后,也长期不变。

(二)饲养猪、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也可以饲养母猪和大牲畜,为了发展养猪业,以便给集体经济提供较多的肥料,在有需要、有条件的地方,生产队可以按照本队土地的情况,经过社员讨论,拨给社员适当数量的饲料地。这种饲料地,应该尽可能利用现有的闲散地或者小片荒地。

(三)经过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和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批准,在统一规划下,可以开垦零星荒地。开垦的荒地一般可以相当于自留地的数量,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可以少一点,在人多地少的地方也可以略多一点。

开荒绝对不许破坏水土保持,破坏山林,破坏草原,破坏水利工程,妨碍交通。

社员的自留地、饲料地和开荒地合在一起的数量,根据各个地方土地的不同情况,有多有少,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最多不能超过百分之十五。

(四)进行编织、缝纫、刺绣等家庭手工业生产。

(五)从事采集、渔猎、养蚕、养蜂等副业生产。

(六)经营由集体分配的自留果树和竹木。在屋前屋后或者在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果树、桑树和竹木。这些东西永远归社员所有。

社员经营家庭副业,使用集体所有的牲畜和工具等生产资料的时候,都要付给集体以适当的代价。

四十一、社员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都归社员所有,都归社员支配。在完成同国家订立的定购合同以后,除了国家有特殊限制的以外,其余的产品,都可以拿到集市上出售。

社员的自留地和开荒地生产的农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集体分配的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

四十二、人民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对于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应该给以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不要乱加干涉。同时,又要教育社员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积极参加和关心集体生产,不损害公共利益,不弃农经商,不投机倒把。

对于生活困难的社员,生产队应该在家庭副业方面,例如养猪、编织等,注意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增加收入。

四十三、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和国家指定的国营企业;可以根据社员自愿和公私两利的原则,分别采取加工、定货、代购原料、代销产品、收购产品和公有私养等适当的方式,帮助社员家庭副业生产的发展,并且使家庭副业和集体经济或者国营经济联系起来。

第六章

社员

四十四、人民公社社员,在社内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福利等方面一切应该享受的权利。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对于社员的一切权利,都必须尊重和保障。

在那些有几个不同民族成分的公社,不同民族的社员应该互相尊重民族习惯,友爱合作。

要保障社员个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资料,包括房屋、家具、衣被、自行车、缝纫机等,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保障社员自有的农具、工具等生产资料,保障社员自有的牲畜,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寻根据农业生产的习惯,按照农忙农闲的情况,安排劳动时间,实行放假制度,实行劳逸结合。

要关心社员的身体健康,保护社员劳动中的安全。对于因公负伤的社员,应该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于因公死亡的社员的家属,应该给予适当的抚恤。对于女社员的生理特点,对于参加劳动的少年的身体发育,要加以照顾。女社员在产假期间,生活有困难的,应该酌量给以补贴。

对于社、队的生产、分配、生活福利、财务开支等方面,社员有提出建议、参加讨论和表决、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人民政府的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对于社、队干部违法乱纪行为,社员有向任何上级控告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人民政府的保障,任何人都不许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四十五、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

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社员出租或者出卖房屋,可以经过中间人评议公平合理的租金或者房价,由买卖或者租赁的双方订立契约。

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准强迫社员搬家。不得社员本人同意,不付给合理的租金或代价,任何机关、团体和单位,都不能占用社员的房屋。如果因为建设或者其他的需要,必须征用社员的房屋,应该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征用民房的规定,给以补偿,并且对迁移户作妥善的安置。

国家和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应该在人力、物力等方面,对于社员修建住宅,给以可能的帮助。社员新建房屋的地点,要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尽可能不占用耕地。

四十六、人民公社社员都应该提高社会主义觉悟,在公社内必须履行自己一切应尽的义务,每一个社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的决议。

每一个社员,都必须爱护集体,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同损害集体经济和破坏劳动纪律的现象作斗争。

每一个社员必须完成应该做的基本劳动日,完成规定的交售肥料的任务。

每一个社员都要爱护国家和社、队的公共财产,积极地保护这些财产不受损害。

人民公社社员,都要提高革命警惕性,防止封建势力复辟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

第七章

干部

四十七、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必须厉行精简,尽可能地咸少脱离生产和半脱离生产的干部,尽可能地减少对干部的补贴工分。生产队和生产大队的干部补贴工分多少,必须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过上级批准,不能由干部擅自规定。

公社一级的干部,人数多少,应该根据公社的规模大小和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编制数目以内,只许减少,不许超过。

生产大队的干部人数多少,应该根据生产大队的规模大小和精简的原则,由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讨论提出,经过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报告县人民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备案。生产大队的干部都不能完全脱离生产,只能半脱离生产,或者不脱离生产。

生产队干部的人数多少,应该根据生产队的规模大小和精简的原则,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人数也不能多。生产队的干部都不脱离生产。

四十八、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都应该是诚诚恳恳的人民勤务员。要关心群众生活,处处为群众打算。要和群众同甘共苦,反对特殊化,不许贪污私分,不许多吃多占。

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要正确地理解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一致性,把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正确地结合起来。在执行上级指示的时候,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报请上级处理。

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是:(一)认真执行党中央的政策和国家的法令,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二)实行民主集中制。(三)如实反映情况。

八项注意是:(一)关心群众生活。(二)参加集体劳动。(三)以平等的态度对人。(四)工作要同群众商量,办事要公道。(五)同群众打成一片,不特殊化。(六)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七)按照实际情况办事。(八)提高无产阶级的阶级觉悟,提高政治水平。

四十九、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坚持民主作用,反对强迫命令。必须在民主的基础上,建立正确领导,反对放任自流。不许压制民主,不许打击报复。要平等地和群众讨论问题,使有各种不同意见的人都能畅所欲言;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社员,只许采用商量的办法,不许采用强制的办法对待,不许乱扣帽子。严禁打人骂人和变相体罚,严禁用“不发口粮”、乱扣工分和不派农活的办法处罚社员。

五十、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学习经营管理和生产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并且要同社员一起参加劳动。

公社一级的干部,应该按照不同的工作情况,分别在生产队,参加一定天数的集体劳动,最少的全年不能少于六十天。劳动还要保证一定的质量。

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都要以一个普通社员的身份积极地参加劳动,同社员一样评工记分。每一个生产大队的干部,最好都要固定在一个生产队参加劳动。生产大队干部参加集体劳动的天数,最少的全年不能少于一百二十天。

为了不使生产队的干部因公误工减少收入,应该根据各人担负的工作情况,经过社员讨论决定,分别给以定额补贴或者误工补贴。生产队干部的补贴工分,一般地应该控制在生产队工分总数的百分之一以内。

生产大队半脱离生产干部的生活补贴,可以有两种办法,或者由国家财政开支,或者由生产队补贴他们一定数量的工分。在那些采取后一种办法的地方,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补贴工分,合计起来,可以略高于生产队工分总数的百分之一,但不能超过百分之二。

县和县以上各部门召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开会,除了负担伙食费和旅费以外,还应该发给他们适当的津贴,生产队不再给他们记工分。

五十一、人民公社各级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奖惩,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办事,不许任用私人,徇私舞弊。凡是不合规定手续的,一律无效。

第八章

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

五十二、生产队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员、生产大队监察委员会,都受公社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公社监察委员会,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

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的工作,中央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过问。

五十三、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的职权是:

(一)检查管理委员会的干部是不是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是不是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的决议;

(二)检查干部有没有侵犯社员的公民权利和社员权利,有没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三)检查本级和下级管理委员会、企业、集体福利事实的现金和实物的收支帐目;检查财务收支是不是正当,是不是违反财务制度;

(四)检查徇私舞弊、铺张浪费、多吃多占、贪污盗窃和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

(五)受理社员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六)可以参加本级和下级的管理委员会的会议;

(七)向本级和下级的管理委员会或者别的组织和人员提出质问,受质问的单位和人员必须负责及时答复;

(八)在必要的时候,组织专人进行检查和调查,一切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都有义务提供材料。

对于性质严重的问题,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应该向上级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一直到党中央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和检举。

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在工作中遇到阻碍和抗拒的时候,有权报请上级处理,一直报请中央监察机关处理。

五十四、人民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干部、担任会计、出纳、保管的人员和社、队的企业和事业的管理人员,都不能当监察委员和监察员。

第九章

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

五十五、人民公社根据规模的大小和党员的多少,设立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委员会。生产大队,根据规模的大小和党员的多少,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委员会。在人民公社内的党委员会、总支部、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是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

五十六、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加强对人民公杜各级和各部门工作的领导。但是,不应该包办代替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社、队的业务工作,应该由管理委员会处理。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要把教育和训练干部的工作放在重要地位,特别要注意教育和训练生产队的干部。

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应该定期讨论和研究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对于生产、群众生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执行国家计划和其他方面的重要问题,一般地应该在党内进行充分酝酿,并且同社员和非党干部共同研究,然后再把党组织的意见提交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或者监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后,保证执行。

五十七、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作好思想政治工作。

要通过各种形式,分别向党员、团员和群众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宣传毛泽东思想,宣传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的教育,集体主义的教育,工农联盟的教育和时事政策的教育,从思想上和政治上巩固人民公社。

在党员、团员中间,要经常进行无产阶级的阶级教育和党章、团章的教育。

要教育党员、团员和干部,经常关心群众生产中和生活中的困难问题,反映群众的意见。

要教育党员、团员和干部,正确地执行党在农村中的阶级路线,依靠老贫农和下中农,巩固地联合其他中农。要加强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团结。

五十八、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领导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妇女代表会议的工作,使他们真正发挥党联系群众的纽带作用。

人民公杜中的党组织,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民兵武装掌握在政治上可靠的老贫农、下中农积极分子手中。

五十九、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应该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克服党的工作无人负责和组织生活涣散的现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

要定期召开党的小组会和支部大会,加强党员对党的政策的学习和党章的学习,检查党员在群众中间的工作,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公社党委员会和他下面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都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定期选举。在选举中,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还要注意听取非党群众的意见。

吸收党员和处分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章规定的手续。

公社党委员会要做好党员的审查工作,严密和纯洁党的组织,严防坏分子和阶级异己分子混入党内。

六十、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开会讨论,不能由书记个人决定。在讨论中间,要使到会的人都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在决定问题的时候,要认真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定。党委集体决定以后,各有关党组织和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分头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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