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统独问题上,王希哲不论是理论还是逻辑都不通

作者:zsyy  于 2006-11-11 13:52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政经军事

 

在台湾统独问题上,王希哲不论是理论还是逻辑都不通

 

张三一言

 

[]、要台独的台湾人完全没“侵犯了中国大陆人民对台湾的权利”。

 

我是这样判断的:

 

其一,从政治观点判定,大陆现在这个“国”,即不是“中华民族(暂且当它存在)”的,也不是“中国大陆人民”的;它如假包换的是“中共独占的”。

 

其二,中国人民连自身所在的大陆“国”的权利都没有,对身外的台湾中华民国更没有任何权利。台湾还与不独根本就和中国人民的利益没有关系。大陆人民既然没有权利,台湾人民又何来有可能侵犯中陆人民的权利?

 

其三,台湾独立完全没有侵犯到中国大陆的任何一个具体的中国人的自由和人权;但是,大陆统一台湾则几乎百分之一百侵犯了每一个台湾人的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甚至经济权利。

 

除非承认“中共是中国大陆人民的代表”这个前提,你无法反对以上三点。你一承认就滑到维护专制反对民主的立场上去了。民族主义必定滑到反民主泥沼里不能自拔,这里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证明。

 

 

[]、现居者没有自决权,曾居者反而有“他决权”

 

王希哲说:“今天的世界没有任何一种“公认”可以提供法理:谁住在什么地方,那地方就是他的。他就拥有“选择权”和“自决权”。”

 

我先假定这一判定正确。

 

既然,台湾人“现在住在(或拥有)”这个地方,同时也其俱备了“曾经住在(或拥有)”的条件,是“世界没有任何一种“公认”可以提供法理”,证明台湾人对台湾这个地方没方有权利。凭什么理由,大陆人仅仅是“曾经住在(或拥有,但现在不是,他不拥有)”台湾这个地方,就变成为有一种“公认”可以提供法理,即“大陆人对台湾有权利”,甚至是大陆人对这个地方有“他决”权利的理据了呢?

 

 

[]、“曾经有的法律根据”作不得准

 

最常摆出来的理由是,根据(曾经)有法法律,“中国(指中共国)拥有台湾主权”。

 

这个说法有很多犯驳之处。

 

一是,为什么不可以说:中华民国曾经拥有大陆主权?请人们清醒注意,现在中共和跟随中共高喊统一者,指的是“中共之国”统一中华民国;而不是中华民国统一中共之国。这里透露出一个重要讯息:在今天的大一统主义者拥专制之共国灭民主之中华民国。

 

二是,既然可以根据曾经有的法律作准,可以不可以根据“曾经有之前的曾经有”的法律作准?

 

三是,更重要的是“中国”现有一些土地,根据“曾经有的法律”不是“中国的”。怎么办?

 

四是,外国侵占了的中国领土,也是(曾经)有的法律根据的。请问,外国人可否以“曾经有的法律”要求重新拥有或继续拥有这些土地?

 

 

[]、“多数国家承认的法律为准”不能成为侵犯自由和基本人权的根据

 

会有人提出辩解说,以现在多数国家承认的法律为准。

 

那么请回答:

 

问题一,中共立国之时和之初一段颇长时间,并不是多数国家承,中共国是否存在?它有没有一个“国家的权利”?──它有没有自决的权利?

 

问题二,中共国后来争取到了多数国承认,所以对台湾有权利(力)了。是不是当台湾争取到多数国承认就可以独立了?这一理论,为台湾争取进入联合国、寻找国际支持台独提供逻辑理据。

 

问题三,“多数国家承认的法律为准”是套用民主多数决原则,但是,民主多数决有一条极之重要的限制:不准侵犯自由和基本权人。住民自决是国际公认的人权之一。“多数国家承认的法律为准”用到台湾自决上面就是破坏了民主决策立法不可以侵犯自由和人权的原则。请问,持“多数国家承认的法律为准”论者是不是认为民主可以侵犯自由和人权?

 

在这里又提供了一个民族主义必然反民主的活证。

 

 

[]、问题的症结在于必须是民主且自愿的统一

 

我一贯主张统一,不认同台独。但是,最重要的我只主张在尊重台湾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愿原则下的统一,反对霸道的,一方强加于一方的统一;更重要的是坚决反对以专制消灭民主的统一。

 

王希哲文 不联系起来更好。反台独究竟有什么道理?道理就在它侵犯了中国大陆人民对台湾的权利

http://www./BBS_Data/1/500/80/5000/800/474742.asp?oD=1&Sta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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