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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syy  于 2010-6-2 23:12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思想雜談|通用分类:政经军事

由劉建安罵娘引起的言論自由話題

 

 

張三一言

 

 

由劉建安罵娘啟端,引發侯文卓、朱劍文、唐伯橋、郭國汀、劉國凱、陳泱潮、盛雪、安魂曲、卞和祥、王甯、大軍等人討論言論自由權利與罵娘問題。我從旁插嘴,但不議論其中各人的是非曲直,只談一下在他們議論中涉及的一些原則性、概念性、觀點性問題的一些思考。

 

 

[]、對實踐言論自由的思考

 

不違反法律的言論才有言論自由權利,犯法的言論不在自由保護之內;除非你願意付出受到法律懲治的代價。

 

騷擾是行動,不是言論。不應該拿騷擾的行動當作純表達意見的言論,更不應該以此為根據反對自己所厭惡的言論自由權利。侮辱、誹謗、恐嚇、侵犯他人隱私權和名譽權,是超越法律許可的言論,不在言論自由之內。不應把不在言論自由之內的言論視作言論自由。還有一點很重要:是不是侮辱、誹謗、恐嚇、侵犯他人隱私權和名譽權,並不是由當事人認定作準,而應該是以法律裁定為準,且是法律的最後裁定為準。在法律沒有裁定之前所有上述侮辱…等等的言論都應視作可以自由的言論。要解決上述侮辱…等等問題,只能用法律程式,不能用單方面要求提供平台的媒體實行制裁,例如刪帖。

 

 

[]、對尊重言論自由的思考

 

如果BA的娘,A怎麼樣才能做到符合言論自由?A的正確做法是嚴詞反擊B,甚至可以以牙還牙用同樣言詞回罵B。但是,就算不能做到誓死維護B的言論自由權利,起碼也要做到尊重他的自由權利,最低限度也要做到不要設法消滅B的言論自由權利,例如要求有關方面刪帖等等。

 

話說“殺人犯或者強姦犯也應該享有辯護的權利”。沒有錯,但是,請注意,這只是當事者權利,而不是旁觀者支持殺人、強姦或者殺人犯、強姦犯的理由。當然,旁觀者有支持殺人犯或者強姦犯犯的言論自由權利,但是人們也有把你列入殺人犯或者強姦犯同流的權利。這就要問你願不願意在道義上與之同流了。

 

 

[]、對罵娘與言論自由關係的思考

 

一個人對對方有天大的仇恨,這仇恨或許可以導致人們能容忍、接受辱罵對方的原因,但絕不能把它轉化為可以辱罵對方家人親友的理由,更不能變成可以用動物或生殖器官辱罵對方家人親友的理由。

 

用動物或生殖器官罵人,當然令人受不了,你只能用常識、常理、道德、傳統風俗習等進行反擊,或以牙還牙回罵,而不能禁止對方的言論言論自由權利。

 

不能把厭惡或不能容忍的言論內容作為禁止言論自由的標準。這裡有一個言論自由中的原則性區分:言論自由與言論內容無關,言論自由和言論內容是不同的兩回事;言論自由權利不由言論自由內容決定。可以議論、批評、反對、否定任何言論內容的觀點、理論、邏輯、事實,但不能反對和否定任何人的言論自由權利。

 

最上乘的辯論是評議對方的邏輯、觀點、理論、事實,不涉及對方人身;次之,論事論理也論及人,但不辱罵人;另外一種就是辱罵對方。很少人能容忍被人用動物或生殖器官辱罵,但是相互辱罵畢竟還是一種沒有犯法的言論;也就是說還是可以自由為之的事。最令人不齒的是傷害及無辜,例如辱罵對方的家人親友。用動物或生殖器官辱罵對手的家人親友是不是觸犯法律,我還不知道,但是,它肯定違反道德,違反做人的最低人格原則,違反公平辯論的原則,是最卑鄙下流無恥的表現。

 

你若是有理,那你就說理去;你若是好漢一條,你就和對方拼個死活去,這才是智者強者的表現。你現在不敢說理,或者沒有理可說,又不敢與對方拼死,只敢用下流語言辱罵不相關的無辜弱者,這只能說明你既理虧又卑鄙軟弱。

 

有文才者辱罵人,用動物、生殖器官罵對方親友,只表明其人斯文掃地,表現得比常人更卑鄙下流無恥。這正如那些有高學問高才能的文人替中共惡政惡行辯護,只能說明他們更罪惡而已。

 

 

[]、言論自由與私隱關係的思考

 

不經對方同意公開對方的私隱,若此舉觸犯法律,則沒有這種言論自由權利;若沒有觸犯,則是言論自由之列。但是不論是有無觸犯法律,這種行為都是有違交友之道,有違道德,有失誠信之舉;是應該批判的作為。這裡看到一點:法律沒有制止人們失德違德行為的職責。對不觸犯法律的洩露他人私隱行為,要用也只能用常理、人性、人格、道德等方面進行反駁。

 

 

[]、對言論自由與媒體的關係的思考

 

言論自由並不體現在要求某一媒體給所有不同的言論都有平等表達的機會,而是任何人都有在公共空間辦自己的媒體的權利。就是說,言論自由的真義是任何人都有在公共空間創立其一家之言、一言堂空間的權利。一個媒體只發表符合其觀點的言論而拒絕相異或反對者,並不表示這個媒體沒有言論自由,相反,是言論自由的正常現象。任意數量獨家之言、一言堂的群組作為載體,由任意數量獨家之言、一言堂構成的雜音群組成言論自由的社會。由是觀之,要求某一媒體刪除不合自己口味或不合自己標準的言論是不適宜的作為。

 

201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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