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洪哲勝非暴力變革中國的觀點(另一篇)

作者:zsyy  于 2010-9-24 20:54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政经军事

評洪哲勝非暴力變革中國的觀點(另一篇)

 

 

張三一言

 

 

  以下引用的非暴力觀點,並非洪博士首創或專用,而是一種潮流;是中國尤其是海外知識精英的主流意識型態。這裡只是借洪博士的話來說理而已,並非針對洪博士;是對所有反暴力者說話。

 

  洪哲勝說:“一個政權如何回應反對運動的進攻,歸根究底決定於它自己對於各種方案的“成本─收益”分析的結果:收益大於成本,就是有賺;相反,就是虧本。”“因此,並非文明的政府,就一定會採取文明的辦法;野蠻的政府就一定會採取野蠻的辦法。

 

  文明政府必然會把“文明成本”放得盡可能大;需要得到極大的收益它才願意做野蠻的事。野蠻的政府就一定會把“野蠻成本”放得盡可能大;需要得到極大的收益它才願意做文明的事。维稳支出增幅超国防,总额逼近国防开支就是無限放大一黨專政野蠻重量的證明。相反,文明政府只要有些少文明的利益或沒有利益也沒有損害,它他會做文明的事;野蠻政府只要野蠻的利益或沒有利益也沒有損害,它他會做野蠻的事。可以這麼說:文明政府做文明事、野蠻政府做野蠻事是常態;野蠻政府做文明事、文明政府做野蠻事是例外。如果按照文明的民主社會或一般專制社會“保權量”標準來對中共式政權作“成本─收益”分析,雖則“成本─收益”分析仍然有效,但是,極可能把中共採取野蠻辦法的常態,與“並非野蠻中共的政府就一定會採取野蠻的辦法”的例外,分析成為彼此彼此、等量齊觀的事。結果大大扭曲事實、真相和本質。

 

  洪哲勝說:“建議有心人為“面對甘地非暴力鬥爭挑戰”的英國政府對其文明回應方案作出“成本─收益分析”,然後也給”面對中國民運的非暴力鬥爭挑戰的中共政府“作出類似的分析。從這裡人們可以更加貼切地審視非暴力鬥爭在當代中國的可行性。”

 

  請分清一些概念。第一,人們並非反對甘地非暴力鬥爭本身,特別不是反對在英國治下的印度甘地非暴力鬥爭本身,而是反對在目前中國政治現實中盲目的推行甘地非暴力鬥爭。第二,反對的理由也不是甘地非暴力鬥爭在今天中國絕國絕對不可行;因為它可能有億分之一…千分之一可行性。在可行性微乎其微、渺茫之極的政治現實中去推行,是否是理智理性的選擇?理智理性的作為不是如此,而是首先增加“非暴力在中國的可行量”,為非暴力創造條件,讓它增到百分之一、十分之一。而不是在億分之一的條件下強行推進非暴力反抗。第三,在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社會方方面面矛盾累積到爆炸性局面中,在民眾暴力反抗暴政方興之際,在中共四面楚歌草木皆兵之因而維穩壓倒一切時,大張旗鼓宣揚非暴力,客觀上就是為中共舒解壓力、替中共當消防員把水射向反抗中的民眾。這種行為,說好聽的話就是好心做壞事,說不好聽的話就是為虎作倀。

 

  非暴力主義者理由之一就是非暴力可以創建生存空間,不易給暴政找到鎮壓藉口。事實並非如此。只要你觸及它的命根──維穩,即維護一黨掌控政權的穩定,不論你是暴力還是非暴力,有殺錯無放過,照殺不誤。劉曉波搞08就是因為觸動了它的那條命根,所以就得嚴判11年。或者可以這麼說:推行非暴力反抗只能給中共降低鎮壓異己力量的成本。

 

  在中國,非暴力反抗思想應於城頭豎起大王旗開始,盛行於六四挫折後,於今為烈,暴力越凶惡就越流行。可惜的是,在極權下,非暴力主張效果有限,幾近於零。暴力反抗暴政還多少有些成效,例如翁安石首暴力事件等等都能迫到暴政釀步。還有一點想提醒反暴力者們,國內暴力反抗暴政都能得到全國一面倒、舖天蓋地的讚賞、鼓勵、支持,例如楊佳、鄧玉嬌、翁安、石首…事件都是如此。可是,非暴力思想在中國民間響應者寥若晨星;只有在少數掌握話語主流權力的知識精英(尤其是在海外者)自我感覺良好地自彈自唱兼自讚。這點值得這些上層知識精英自省。(我看這點希望會落空)

 

 

20100924  於香港

 

 

 

 

 

 

 

洪哲勝的“正確理解”規條

 

 

張三一言

 

 

洪哲勝寫了《黑格爾的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我用白話來說說我的理解──》一文。張三一言作如下回應。

 

 

其一

 

如果把“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改為“凡是存在的都是有理由的”,大概就不會有這麼大的爭論。

 

“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是外國話譯過來的,“合理”是不是“理由”的錯譯?我不知道。但是就中文而言,就中國人使用漢語習慣而語,就常識而言,“合理”有判斷含義,有道德、正義等等含意,有是非對錯的含意。“理由”可以不含判斷含意;不含有是非對錯、道德、正義等等含意。例如,強姦這個事實存在了,你不能用中文說它合理。但是,你若說強姦事件必定有其理由,必有其道理存在,大概這爭論就不大,因為其理由有對有錯都是正常的。

 

 

其二

 

任何一句話,除非有原說話者作出解釋、規限,人們必須按照其解釋、規限去理解;如果原說話者沒有作出限定,你的話公開後,人們都有權利按照白紙黑字各自作獨立理解。任何後人都有權利作出自認為正確的理解;但是,任何人都沒有權利或權力去作一個“正確理解”的規條,要人們必須遵從這規矩去正確理解。不能說不按照這個“正確理解”的規條就是被誤用,造成錯誤的論斷。所以,“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被理解為“凡是存在的都是有理由”或者“替壞的事物辯護”,都是合理的;兩者的價值是相等的。你不能說:‘“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之後,其中的“合理”往往就被賦予了褒義,而原話就被解讀成為“凡是存在的都是適當的”、“凡是存在的都是對的”、“凡是存在的都是好的”。’這種情況是錯的。你可以說‘它的如下原意反而就被忽視了──“凡是存在的都是有它存在的道理的”。’但是你不能說不這樣理解是別人的忽視或錯誤。因為這個“原意”不是白紙黑字的原話,而只是,也僅僅只是某個解讀者理解出來的“一意”。如果這個一意可以理解成為原說話者的原意,那麼,同樣的理由和邏輯其它的二意、三意、四意…都可以是理解成為原說話者的“原意”。你不能說那個正確那個錯誤。若要說錯誤,那是原說話者的錯,不是解讀者的錯;若要說改正,也是原說話者的責任,不是解讀者的責任。

 

我寫這些話的用意是:任何一句話、一本書、一個理論…除了原說話者外,沒有任何人可以規範出規條,要大家遵守這些規條去正確理解。

 

 

張三一言   20100917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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