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不懂的 第十八条

作者:chico  于 2012-5-25 05:02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杂记|通用分类:流水日记|已有4评论

关键词:生育,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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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4 个评论)

0 回复 sousuo 2012-5-25 05:15
提倡
0 回复 白露为霜 2012-5-25 05:15
农村有些地方如果第一胎是女,可以再生一胎。不违法。
0 回复 chico 2012-5-25 05:24
sousuo: 提倡
分号后面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0 回复 懒懒猫 2012-5-25 05:34
90年代初期听家里保姆说过:她的弟媳为了生儿子生了二胎。结果是交不起罚款,村里干部扒了她弟弟家的房子了事的。

所以这法规不严谨,一旦遇到抗拒者,矛盾很容易被激化。矛盾若再升级甚至那什么,就不足为奇了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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