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long1951: 众院调查组没有认真阅读《国际卫生条例(2005)》。《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六条的规定是“各缔约国应该利用附件2的决策文件评估本国领土内发生的事件。各缔约国应在评估公共卫生信息后24小时内,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就是说,这个24小时是按评估后24小时算的,而不是按第一例发病或确诊后24小时算的。如果中国政府1月2日完成评估,1月3日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就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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