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玥案看美国司法制度的缺陷
第一点:司法制度不严谨会哭的孩子有糖吃
检察官本来在没有通知受害人家属的情况下把一级谋杀降为二级谋杀,并签订和解书,根据当地的法律,检察官必须要事先通知受害人家属,但检察官并没这样做。在这样的情况下,和解书是否还有效, 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说明。洛杉矶邓洪律师千里迢迢去亚利桑那州要求法官撤销二级谋杀改判罪一级谋杀,虽然被法官否决,但是不去争取,你永远也不知道。换句话说,法官是有权利来撤销认罪协议书,不去争取一定不会撤销,去争取了才会有撤销的可能性。闹,不一定有糖吃,但是不闹,是一定没有糖吃的。
第二点:种族歧视
法官也说了如果撤销二级谋杀罪名的协议,改控一级谋杀罪,一定是要打陪审团。受害者是一个亚利桑那州的中国留学生,凶手是一个当地的白人。陪审团也是当地的白人,那么凶手很有可能就会被无罪释放,至少这样凶手必须坐牢25年。虽然美国陪审团的制度表明上公平,但是由于陪审团绝大部分都是白人,白人帮白人,实际上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第三点:没有死刑
一命赔一命的单纯想法,在没有死刑的亚利桑那州根本不可能实行,即使一级谋杀罪成立也是一样。这种没有死刑的司法文化看似仁慈,实际残忍。因为你即使杀了人最多也是坐牢,并且美国监狱条件好,除了没有自由以外,吃饭,睡觉,打篮球,幹什么都可以。换句话说,没有震摄力,杀了人也无所谓,这样会导致更多的人被杀,所以对杀人犯的仁慈,实际上就是对无辜百姓的残忍。
虽然美国的司法制度有很多缺陷,但是洛杉矶的邓洪律师在缺陷里求完美千里迢迢跑到亚利桑那州为受害者发声公开叫板当地检察官。如果华人都像邓洪律师一样,据理力争战斗到底,我们华人就不会被欺负的像孙子一样,我们就可以享受黑人的待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