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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隐瞒武汉旅行史致55人隔离,被判1年零三个月

京港台:2020-3-16 18:52| 来源:上观新闻 | 评论( 4 )  | 我来说几句


男子隐瞒武汉旅行史致55人隔离,被判1年零三个月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今天下午,上海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在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平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隐瞒武汉旅行史,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致55名密切接触者,其中包括11名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医护人员被隔离,造成按照甲类传染病防控的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李某平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

  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捐献血浆救助他人

  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某平已在武汉市居住3日,知道即将封城的消息之后回沪。回沪后,李某平担心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为防止传染家人,便独自居住在松江区某酒店。

  但在此期间,李某平明知自己系重点地区回沪人员,仍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超市、便利店等公共场所。在出现咳嗽等症状后,李某平乘坐公交车前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就诊,在就诊时不仅隐瞒武汉旅行史,还在输液室密切接触多人。

  1月30日,李某平签署居家隔离承诺书后,又于1月31日未经申报外出,乘公交车前往药店买药。2月2日,李某平再次前往医院就诊,在医护人员多次追问下方才承认有武汉旅行史。2月4日,李某平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与其密切接触的55人被隔离。

  检察官认为,李某平违反了上海市相关防疫措施,未主动居家隔离和报告行程,还在签署承诺书后多次外出,多次在就诊时隐瞒湖北旅行史。“李某平为了一己之便,罔顾公共安全,为社会防疫带来巨大的隐患,其行为已违反传染病防疫法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即使现在防控形势有所好转,也不能姑息此类违法行为。”检察官同时指出,李某平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情节,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李某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3个月,适用缓刑。

  李某平的辩护律师表示,李某平最初没有其他症状,只是没有胃口,所以以为只是普通感冒。李某平去医院时全程佩戴口罩,多次去超市药店也是为了解决生活必需品需求,并不是随意闲逛。“每个人对新冠肺炎的认识都有一个过程,李某平疏于防范主要是因为自身对疾病的认识、对自身的感染状况不了解,并非有意传播或妨碍传染病防治。”辩护律师同时指出,李某平认罪态度良好,现在虽然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为阴性,但肺部仍有阴影,还需继续检测和治疗,不适合羁押,为了公共安全,对其适用缓刑是合适的。

  法庭上,李某平表示认罪悔罪,称自己现在非常后悔,并表示愿意捐献血浆给其他需要的患者。

  经审理,金山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平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

  为何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隐瞒行程或病情造成危害后果,无疑是犯罪行为。记者梳理相关报道发现,此前全国各地均有类似案件发生。晋江男子张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安徽一名公务员王某波隐瞒不报,不仅全家染病,还令1700户居民被隔离,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取保候审。

  值得关注的是,王某波案原本是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建议公安机关改变案件定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三者有何区别?在疫情期间如何适用?

  “对拒绝执行防控措施从而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两高两部’日前出台的相关《意见》做了严格限定。”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李振林说,按照《意见》,只有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

  “前者说明行为人对传染病传播的结果是追求的,即直接故意;后者虽然未确诊但属于高度疑似病例并已经被隔离治疗,却拒绝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说明其对传染病传播的结果是放任的,即间接故意。需要注意的是,后者必须在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后果的情况下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振林说。

  此外,《意见》还规定,对于其他拒绝执行防控措施以致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此前,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还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争议。”李振林解释道,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系过失犯罪,瞒报人虽然故意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但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则并非故意。“至于两个罪名,虽然同为过失犯罪,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后果,但前罪主要发生于防治疫情过程中,而后罪主要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因此,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过失导致传染病传播后果的行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为宜。”

相关专题:武汉,旅游,新冠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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