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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两男童车内窒息身亡,一个焦点引争议(组图)

京港台:2020-6-24 09:22| 来源:南方都市报 | 评论( 9 )  | 我来说几句


广州两男童车内窒息身亡,一个焦点引争议(组图)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广州花都两男童被发现在车内窒息身亡一事,持续引发关注。

  前日(6月22日)下午,南都记者走访事发地花都大龙村获悉,出事的两名男童为堂兄弟兼幼儿园同学,遗体仍在殡仪馆,家属称车主至今未现身给予说法。车主陈先生告诉南都记者,其车锁出现故障有一个多月,涉事车辆已被警方带走。大龙村委会回应正等待警方调查结论,后续善后工作正展开。

  广州两男童车内死亡,离家200米,车主称锁坏一个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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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主有没有下车关门落锁的义务?没有落锁,是否算民法上的过错而要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围绕男童身亡车主是否有法律责任的讨论引发争议。就此,南都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人士。

  律师:

  争议点在于车主未锁车门

  是否构成“过失”

  据花都警方披露的案发经过显示,6月20日接群众陈某报警称:其于6月19日19时许将小车停放在一民居院子里后离开,因其汽车遥控钥曾发生故障,无法确认车门是否锁上。6月20日13时许,其返回停车处时,发现有2名男童在其车内,且无任何反应,遂报警。

  经法医初步鉴定,2名男童体表均无外伤,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分析为2名男童自行进入未锁车门的车内活动,过程中,触碰车内中控门锁按钮导致车门锁死,因年龄太小一名5岁、另一名4岁不懂脱困,长时间处于高温闷热环境导致脱水性休克死亡。

  有律师表示,无论刑事亦或民事责任,都需从车主未锁车门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来展开。

  

  涉事车辆停放位置。

  也有律师认为,根据警方通报内容,本案两名男童属于意外死亡,车主不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主要责任在于监护人。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车主在刑事责任上免责,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刑法上的过失要求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车主停车后根据一般人的常理认知推断,不会预料到车内闷死事故的发生,该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付健表示,车主锁车是为了防盗窃,现在该案车主在没有确定车门是否处于锁上的状态就自行离开,是对自己财产权的一种处置,法律没有要求车主离开务必上锁,而且车辆处于一个私有的民宅院子里,车主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停放车辆的行为也不是一个侵权行为,在民事责任上车主亦不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车主的责任不重甚至无,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在于监护人。“儿童好动,去车子上玩耍也属正常,但毕竟还小,不懂事,需要监护人的在场监护。故监护人是严重失职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民事责任)。刑法上其实已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是他们也是被害人,先前很多的案例,都没被立案追究。”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马锦林认为,车主是否应当预见未明确车门已锁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擅自闯入从而造成死亡的后果、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该问题的判定并无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需要根据一般的生活习惯进行判定,且也存在一定争议。他表示,若认为车主对其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根据该注意义务要求的高低,才可进一步判定其是否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或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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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男子车停球场忘锁车致人被闷死

  车主担2成责任

  有网友提出疑问表示,车主的钥匙出现故障已有一个多月,这种情形下车主是否依旧无责?丁金坤解释,他认为关键要看车辆停放场所是否影响公共安全。

  丁金坤举例称,2019年广西桂平市法院曾审理这样一起案件:陈某宇驾车到桂平某村探亲时,将该车停放在村小学的球场上。次日9时许陈某宇开车门从车里拿出礼物后,就关上门搭乘其他车离开。当天天气晴朗,未满16周岁且有智力障得的蒋某顺,在无人注意时自己打开车门进入车内玩耍。下午17时许,有人发现蒋某顺被闷死在小车内。

  法院认为,陈某宇疏忽大意,没有妥善管理好停放在公共场所的车辆,导致蒋某顺上车后不会开车门下车,被闷死在其车内,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蒋某顺的父母,明知蒋某顺是智力障碍人员,却未能时刻尽到监护的义务,致使未能及时发现蒋某顺被困在车内,存在主要过错。确定按8:2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车主陈某宇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他表示,与广西的案例车辆停放在公共场所有所不同,本案车子是停在院子里的,“自己的地盘,一般情况下,不锁车门不会发生事故,除非车主已经注意到周围有小孩玩耍,而必须关门落锁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本案中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比例大小(如有责任),须看现场的具体情况,以判断车主是否尽到公共安全义务。该种义务的标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终由法官综合情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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