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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中奖林肯豪车主办方耍赖:出了纰漏才被她抽中

京港台:2020-11-27 12:00| 来源:青苗法鸣在线 | 评论( 5 )  | 我来说几句


女子中奖林肯豪车主办方耍赖:出了纰漏才被她抽中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个案件。

  去年,上海一家高端瑜伽会所举办“三八女王节”活动,该会所的会员罗女士参加了这场活动。运气爆棚的罗女士成为当天活动的最大赢家:抽中一辆林肯轿车(价值四十多万)。

  活动圆满结束,中奖者理应满载而归。可现实给罗女士泼了一盆冷水,她被主办方告知该奖品是为内部员工设置的,因为活动当时出了纰漏才被罗女士抽中,所以不能算数。双方争执一番,主办方又表示只能给罗女士一台车模,一怒之下,罗女士将主办方告上法庭。

  

  罗女士有权利依法获得奖品

  首先罗女士合法合理参与了抽奖。这场活动面向的对象显然不仅仅限于该会所内部员工,否则作为会所会员的罗女士怎么会得到邀请而参加活动?而主办方在抽奖环节并没有事先声明仅限内部员工才能参与,也就是说,抽奖活动的参与主体是当时在场的所有来宾,实际发生的情况也印证了这一点。因此可以得出初步结论:罗女士有权参与活动以及进行抽奖。

  其次,我们应当关注抽奖活动本身的性质。主办方设置奖项,在一定数量的特定对象中挑选出部分人,由他们取得奖品,这种行为的本质,就是赠与

  根据《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既然主办方已经举办抽奖活动,并且罗女士已经中奖,那么在两者之间,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与此同时,该赠与合同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背任何的公序良俗,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该赠与合同已经生效。既然如此,罗女士当然有权利取得奖品林肯车应当交付给罗女士

  主办方似乎在法律上找到理由“耍赖皮”

  由于主办方一开始只想把奖品发放给内部员工,这一愿望通过一定的暗箱操作等完全可以实现,只不过碰巧的是当天的活动,正如主办方所言“出了点纰漏”,导致大奖落到了计划外的罗女士手里。这样一来主办方不愿意了,于是开始抵赖,拒绝给予罗女士作为奖品的林肯车。这种拒绝到底有没有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被撤销。

  那么,主办方是否可以任意撤销对于罗女士的奖品赠与?主办方并未实际交付林肯车,所以财产权利并没有移转到罗女士手里,同时,这项赠与也不涉及法定不可撤销的情况(例如救灾、扶贫、公益性质等),似乎“耍赖皮”也是可以在法律上找到正当的理由,毕竟抽奖本来就是白给,收回奖品对于中奖者而言,在财产上没有遭受任何损失,只不过情感上或许会受到很大伤害,但法律管不了情感啊,主办方大可腆着脸皮严词拒绝发放奖品。

  事实还不止于此。

  在后续与罗女士的争议中,主办方又给出了另一种解释:这台车,其实就是个模型!奖品就是按照等比例制作的一台精美车模。这也就意味着,主办方承认了罗女士作为获奖对象,赠与合同并未被撤销,只不过关于赠与物的理解,其中存在误会。基于一个有效的赠与合同,主办方还是会给出奖品,只不过给的是汽车模型而已。

  

  很显然,对这一说法,罗女士无法接受,可能除了主办方之外的其他人也无法接受。所以,罗女士一怒之下诉诸法律途径解决争端。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必须查明事实,认定真相。主办方与获奖者都是心智健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客观事物的理解均达到了理性谨慎的标准,试问当时在场的参与者,谁能想到奖品林肯车(并且标牌上还显示了车辆)会是一个模型?单方面牵强地将其解释为车模,一般社会公众绝对难以接受,而事件发生后网络舆论也证明了这一点。同样,法院也断然不会采信主办方的辩词。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定,赠与的标的物,就是一台实实在在的林肯轿车

  法院判决:主办方应当将林肯车交付给罗女士

  通过前述分析已经知道这个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那么作为赠与方,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受赠人履行义务——交付赠与物。有鉴于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的判决,主办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向罗女士交付林肯轿车。

  当然,这其中存在一个问题,可能主办方一开始的诉讼思路就错了。如果从一开始就彻底“不要脸”,选择撤销这个赠与合同,可能法院也没有办法。但他们采取的是认可抽奖结果,但是从中奖物品是车还是模型角度辩论,肯定很难得到法院认可。所以,这家瑜伽会所实在是缺乏法律素养,赔了夫人又折兵!

  这次,上海市一中院的裁判有助于匡正社会中存在的部分抵赖行为,树立积极正确的价值观念,将更有力地促进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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