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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桌劝酒者和酒店不担责?七问"阿里女员工遭侵犯"

京港台:2021-8-10 08:54| 来源:上观新闻 | 评论( 4 )  | 我来说几句


同桌劝酒者和酒店不担责?七问"阿里女员工遭侵犯"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说起这几天国内关注度最高的案件,非“阿里巴巴女员工被侵犯”莫属。

  8月7日,一则网帖引发广泛关注。阿里巴巴一位女员工自称在台风天被强制安排出差、被灌酒、被当地商户猥亵、后被其直属领导多次性侵。

  今天(9日)凌晨,阿里巴巴公布了“女员工被侵犯”的阶段性内部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同城零售事业群总裁李永和和HRG徐昆引咎辞职,阿里巴巴首席人力资源官童文红记过处分,涉事男员工被辞退,永不录用,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警方正在调查取证。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请教了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汇区妇女儿童维权实训基地负责人李凝未,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夏青、冯嘉尧等多位法律界人士,梳理出本案中的一些关键问题,一方面送给所有可能遭遇职场霸凌、性侵的打工人,加强自我保护;另一方面也警示那些施暴者,让他们知道将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哪些代价。

  一、阿里女员工的控诉中,除了性侵外还提到了遭遇猥亵。这些人如果的确实施了猥亵行为,会被判刑吗?

  答:猥亵行为是否构成刑法规定的猥亵罪,关键要看犯罪分子是否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猥亵或者侮辱。若有,则很可能构成猥亵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猥亵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时,可以依据《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需要注意的是,强奸罪的受害人只能是女性,猥亵罪则包括了男性。因此,对男性实施猥亵行为同样可能被判刑。

  

  二、女员工自称酒后被性侵,但酒店房间内没有监控录像。遇到这种情况,醒来后应该怎么做?

  答:首先是报警,报警,报警,重要的事说三遍。发现自己可能遭到性侵后,报警永远是第一选择,一方面可以充分证明自己是非自愿发生性关系,另一方面可以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更好地固定证据。

  其次是保留证据,事发时身着的衣物,放入密封袋中保存,报警时提供给警方。若有身体上的接触先不要着急清洗,及时告知警方,做相应的检查处理;通过拍视频或录屏方式对涉案聊天记录进行证据保存,若遇到进一步威胁及时报警求助;

  保留好当事人身份信息,无论是职场同事还是客户,保留好对方的身份信息可以协助警察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最后,及时接受医学检查,并接受正规心理疏导。遭遇性侵,给受害人带来的不仅是身体上,更是心理上的伤害。取证毫无疑问十分重要,对受害人身心健康的及时保护也同样需要重视,迅速而正规的治疗和介入,可以尽量降低受害人受到的创伤;

  三、 在酒桌上被灌醉后,遭遇同桌者性侵,同桌其余劝酒者是否要承担部分责任?

  答:看情况。正常情况下,同桌饮酒不会承担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表明,同桌的劝酒人和侵犯人之前有共谋,故意灌醉被害人,为犯罪提供方便的,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劝酒的行为就构成共同的故意犯罪,实际上就是共犯(从犯)。

  此外,同桌人如事前不知情,但存在恶意劝酒的行为,或面对酒桌上已经发生的猥亵行为不加以制止,则可能需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 在商业应酬时公然对异性讲黄段子等行为,是否也构成职场性骚扰

  答: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并未限定性骚扰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场合,因此,在酒桌上,如果员工明确提出自己不想再听黄段子,但对方执意要讲,违背了员工意愿给身心造成了一定影响,应认定为职场性骚扰。另外,民法典将男性也纳入了保护范围,所以不要以为桌上没有女同胞就不违法。

  五、目前,本案的刑事案件还在调查中,阿里巴巴就已开除涉事员工,是否违反了劳动法?

  答:目前来看,不违反。该员工是否构成猥亵罪或者强奸罪,需要警方来调查,并非阿里巴巴一家公司说了算。但是,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几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其中一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是可以合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从阿里巴巴的通报来看,被开除的男员工确实对醉酒女同事有过度亲密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此前上海法院曾有判例,领导劝女下属接受性骚扰,被告发后遭开除,该领导起诉公司欲索赔,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六、事发后,女员工曾多次向公司反映情况,相关负责人却置之不理,这合法吗?

  答:面对性骚扰乃至更严重的猥亵、强奸等行为,公司置之不理,这不是什么道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民法典1010条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也就是说,如果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性骚扰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企业也会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阿里巴巴多位中高层在此次事件中受到处分,给所有企业都提了一个醒:不能漠视、纵容职场性骚扰。

  七、本案中,男员工曾向酒店前台索要房卡,多次进出女员工所在房间。酒店在管理上是否存在疏漏,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酒店的责任需要待调查结果出来后方能明确。案发当晚,男员工是以自己的名义开房,还是以女员工的名义开房,登记了几个人的信息,都会影响到责任认定。

  若是男员工以自己的名义开房,同时登记了女员工的身份信息,那么酒店给男员工办理房卡的行为是符合规定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但是登记入住时,酒店无权盘问同行男女的关系。

  但是,如果未登记女员工的身份信息,就让其入住酒店,那么酒店管理上就存在严重失职。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反之,若是以女员工的身份开房,那么涉事酒店不仅未尽提醒义务,更在未征得房间入住人,也就是女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其他人办理房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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