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礼前4天悔婚 写50万分手费欠条:心里有别人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面对即将到来的婚礼,
突然爆发婚姻恐惧症而逃婚?
这样的场景让小坊想到了
电影“落跑新娘”中的女主角玛姬。
其看似荒诞的行为,
令人印象深刻...
没想到
现实生活中还出现了“落跑新郎”
这位准新郎逃婚的原因
不是婚姻恐惧症
男子表示心里还有个人放不下,
想再去挽回一下……
事情还要从2016年1月说起,奉贤小伙小王(化名)与奉贤姑娘小黄(化名)经朋友介绍相识,情投意合的他们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7年10月,相识一年有余的两人决定要携手共度余生,将婚期定在2018年10月5日
准新郎:心里还有个人放不下
就在两人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前一刻,突然发生了一件令人惊诧的事情。2018年9月30日,准新郎小王突然告诉准新娘,心里还有个人放不下,还想再去挽回一下……准新娘如遭晴天霹雳,于是矛盾一发不可收拾。
10月1日晚,小王在叔叔等亲属陪同下,前往小黄家商量解决事宜。
10月2日,小王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今欠分手费(青春损失、精神损失、婚礼采办费等)共计50万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于2018年12月31日内付清”,小王的伯父和叔叔作为见证人在欠条上签名。
原本事情也就这样结束了。但是,小王并没如约支付任何费用,于是小黄向上海奉贤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80000元
上海奉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原、被告在举办婚礼前一年已经定下婚宴日期,并着手进行了筹备工作,被告在婚宴前四天提出取消婚礼,必然给原告带来财产上的损失。另外,被告在婚礼前夕的悔婚行为必然对正憧憬幸福生活的原告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阴影,影响原告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的生活轨迹。
上海奉贤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本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分手费”以欠条的形式存在,法律是否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认定存在民间借贷事实,需要同时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既有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欠条、借据等,亦应有实际交付。
若双方无实际的借贷往来,仅通过欠条、借条来固定“分手费”的事实,那么该借款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效力认定。
“分手费”并非法律概念,情侣一方仅以欠条为证据起诉要求支付分手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双方若存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诸如礼物礼金彩礼、共同财产及其他共同权利等,一般会考虑实际财产损失依法进行判断。